一件本不该立案的诉讼被人为操控立案,一起简单的官司被人为复杂化,一份虚假房产担保演驿出权贵对国家法律的左右,一纸谎唐的裁定书揭示出法院对国家法律的肆虐。
新闻背景:
四川省中江县“中江中学”为创“省重”,向社会引资修建教学楼,预计需资300万元,“玄武技校”做为投资方,于2003年2月19日与中江中学签订了投资协议,前期投资140余元万,此时,第二投资者黄成友以82.5万元注入其中,与“玄武技校”签订了投资协议,第三投资者周霞以67.5万元注入其中,与第二投资者黄成友签订了投资合伙协议,“玄武技校”占总投资份额50%,黄、周二人共占50%。“连环协议”就此形成。
三个多月后,第三投资者周霞在投资了67.5万元后终止了再投资,“玄武技校”和黄成友共同承担起了后续投资和修建任务。
正当工程接近尾声,等待竣工验收和审计结算时,第三投资者周霞一纸诉状将黄成友告上法庭,主张自己分红和配股比例的权利,而中江县人民法院在明知该工程还没有进行审计和结算,无法确认盈、亏等相关数据的情况下,居然立案,并错误地把与周霞无任何法律关系的“中江中学”、 “玄武技校” 和“太和建筑公司”(承建方)列为被告,同时错误裁定扣押与周霞没有任何法律关系的“玄武技校”投资本金和回报款99万元。与此同时,中江县人民法院还釆纳了由周霞提供的一份假房产进行担保。而这份假房产居然在担保期中进行了交易,如今易主他人。
“连环协议”的形成
原中江中学校长王文襄告诉记者:当时,全国的公立学校都在搞后勤社会化,但是让社会资金修建教学楼是有风险的,教学楼不能盈利,靠的是学校漫长的逐年偿还,找了很多投资人都不愿合作。
黄成友告诉记者:得知“中江中学”处于资金尴尬的局面,时任“玄武技校”法人蒋菊英决定以学校的名义投资修建“中江中学”教学楼,并于2003年2月19日与“中江中学”签署了协议,由太和建筑工程公司承建。
黄成友还告诉记者:“玄武技校”与中江中学签订了投资协议并注资实施俢建后不久,我便做为第二投资人注入了资金,并与“玄武技校”签订了协议,此时,周霞之夫王菠(时任中江县委秘书科科长、原中江县委书记罗先平(已判刑)身边的红人、现任中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副主任)认为该工程有利可图,便多次要求投资入股,由于对权势的畏惧,只好顺应了王菠夫妇的意愿。由于王菠意识到应规避国家相关规定,便以妻子周霞的名义于2003年6月8日与黄成友个人签署了合作协议(由王波代周霞签字)。该协议约定共同投资150万元,其中,黄成友投资82.5万元,占投资份额的55%、周霞投资67.5万元,占投资份额的45%。形成了“玄武技校”、黄成友、周霞三方投资建校的连环协议格局。然而,三个多月后,周霞终止了再投资。无奈之下,“玄武技校”与黄成友共同承担起了继续投资的任务。
中江县教育局和中江中学的说法
中江县教育局学校后勤管理中心谢常金主任告诉记者:玄武技校为中江中学创“省重”立下了汗马功劳。周霞和黄成友打官司,影响了该工程的审计和结算,不通过审计和结算怎么来计算回报呢?
中江中学的周副校长告诉记者:和学校签订投资协议的是玄武技校,我们只承认玄武技校。
谎唐的裁决书揭示法官肆虐国家法律
正当工程接近尾声,竣工验收、审计和结算均未进行时,2004年8月2日,周霞一纸诉状将黄成友告上了法庭,周霞主张了两个权利:1、立即支付合伙既得收益的17.75万元。2、要求按照约定的比例(45:55)各自在中江中学领取合伙的后期收益。
记者在查阅相关案卷时发现,由中江县人民法院于2005年3月7日下达的(2004)中江民初字笫995号裁定书只有一页半的篇幅,既无原告周霞相关证据的支撑和说明,更无被告黄成友的相关证据的反驳和说明,该裁定书赤裸裸地反应出:原告周霞怎么诉求,中江县法院就怎么裁定。正因如此,该裁定遭到了四川省人民检察院、德阳市人民检察院的抗诉和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回再审的裁定。
当事各方的说法
黄成友气愤的告诉记者:王菠夫妇调动所有的关系,用非正常手段,阻止工程审计和结算,其用意就是要“黑吃”。
玄武技校的法人蒋菊英告诉记者:与中江中学签协议和投资的是“玄武技校”,总投资近300万,其中,“玄武技校”投资145余万元,黄成友投资82﹒5万元,周霞投资72万元,预计总盈利在70余万元,而周霞从中江中学就领取了160万元,减去投资72万元,周霞个人盈就有88万元,我和黄成友的投资比利都大于周霞,如今,我和黄成友却没有一分钱的盈利,真是太狠了,法院也太黑了。
现任中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副主任的王菠告诉记者:黄成友和他是多年的朋友,妻子和黄成友合伙投资他是知道的,但却不知道是什么原因导致两人会对簿公堂。
周霞告诉记者:关于此案我无可奉告,我们相信法院。
假担保 揭露权势无极限
2005年3月7日,中江县人民法院裁定对“玄武技校” 在中江中学领取的投资款及回报合计99万元予以扣押,担保人是周霞之父周厚富位于中江县辑庆镇的一处房产。当黄成友通过私人调查,查正:因周霞之父周厚富死亡,该房产产权人早己于2002年更改为周霞之母赖正华。
黄成友告诉记者:经过我多方查正,周厚富早在2002年已去世,产权早己更改为周霞之母赖正华,中江县人民法院在没有依法核实的情况下,居然采信了这份假担保,让周霞从中江中学领走了160多万元。
黄成友更气愤地告诉记者:产权人无论是周厚富还是赖正华,法院一旦裁定做为担保财产,按法律规定,法院就应向房产管理等相关部门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在担保期中,不得交易,不得抵押贷款。然而,中江县人民法院于2005年3月7日做出了该房产做为担保财产后,本案并未审理终结,房产担保正在存续期中的情况下,产权人赖正华于2010年4月18日将该担保房产卖给了张胜理、房翠琼,并办理了过户手续。是法官失职?还是伙起“黑吃”?只有他们才清楚。
一位迫于王波夫妇家族势力的周姓老人告诉记者:当年审理该案的审判长曾天荣与周霞有姻亲关系,曾天荣是周霞的表姐夫。
黄成友告诉记者:周霞的大姐夫(周玲之夫),现任中江县公安局经侦大队的副队长张纪禄更是明目张胆的为周霞炮制假证据。
08年11月17日,周霞向公安局举报太和建筑公司偷税漏税,其大姐夫张纪禄便利用职权将太和公司的工作人员抓捕,威逼利诱,非法取证,试图否定玄武技校的投资行为。幸运的是该枉法案件遭到了四川省人民检察院、德阳市检察院的抗诉。
黄成友告诉记者:八年的诉讼艰辛生涯,两级检察院给黄成友留下了温暖和希望。正是这种正义的支撑给了他无穷的力量。
记者查阅了由德阳市检察院(2009年)、四川省人民检察院(2006年)的抗诉书,两级检查院均指责中江县人民法院、德阳市人民法院混淆法律关系、偷换法律概念,适用法律不当。
在两级检察院的抗诉下,2011年12月8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以原一、二审及再审中均未查明事实真相,将本案发回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
八年的诉讼让黄成友心力憔悴,八年的诉讼让王菠步步青云,八年的诉讼让周霞富甲一方。
黄成友告诉记者:他不会像当年那样屈服于王菠的权势,他会继续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编后:人民法院是维护国家法律尊严的重要机构,是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和公平、公正的重要屏障,而中江县人民法院却完全背离了这些基本准则, 将司法腐败演驿得淋漓尽致。
试问:在工程还未审计和结算的情况下是否可以接受分红和配股的诉讼请求?与原告无任何法律关系的人是否可以列为被告?在未审计和结算的情况下,裁定“中江中学”向原告周霞支付投资和盈利的依据是什么?裁定扣押与原告周霞无任何法律关系的“玄武技校”的投资款本金和回报款99万元的法律依据是在哪里?法院认可假房产担保是工作失职还是另有玄机?担保财产在担保期中进行交易是谁的责任?八、法官如涉嫌枉法裁判,是否应该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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