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补偿标准不一 补偿依据到底在哪 对山区农民来说,土地就是命根子,失去土地意味着就失去了一切。按理说国家建设高速公路改变古叙交通落后状况,我们村民们打心眼欢欣鼓舞,是很支持的。但古蔺县永乐镇麻柳滩村三组村民、现年65岁的吴洪君对此却很是气愤,甚至有和政府拼命的想法。在征地前村上并未组织村民开动员会,也没有征得当事人同意,只是口头告知,就把赔偿款打到指定的账户上。吴洪君全家现有15口人,可耕土地不足9亩。去年3月份,由于高速公路需要途经占地,被征用6.3亩,人均不足0.3亩。古蔺县的土地补偿标准是,可耕地统一每亩补偿挂牌价格是2.4万元,吴全家被征用的6.3亩土地补偿费是15.12万元,按当地每月最低生活标准300元计算,全家15口人,每年最低生活费是5.4万,这样一来其失去土地的补偿费用还不够全家三年的生活消费。问题是,三年以后,全家15口人的生活又咋办?据了解,相邻村如茶叶村、永乐村每亩补偿是3万多,同样的土地情况为啥就补偿标准不一呢?我们村民找了村上、镇上和县国土部门,要求按照中央制定的国土征地政策执行,可所有部门对此却含糊其辞,没有一个明确的说法。当时负责永乐镇征地拆迁工作的杨副镇长竟然说,北京太远了!意思是山高皇帝远,谁也管不着。吴说当时他真有一种和对方同归于尽的念头。同村的村民吴如辉家8口人,被征用的的房屋建筑最初测量是452.04平米,而在随后的补偿拆迁表却缩水成407.52平米。找了镇上要求重新测量,却被告知搞错了,再测搞不赢,结果一拖再拖到现在一年多了。好不容易在新批建的宅基地建好了房屋,电灯的外线架设却始终没有解决,无奈只好借用相邻村民的用电。而同村村民吴思成在政府规定时间内完成了住房拆迁工作,搬迁到了别处,按照相关规定可以领取每平米100元的奖励,却一直杳无回音。现年46岁的麻柳滩村七组村民罗林跃(一家4口人),他觉得自己似乎受了欺骗。当初占用屋基田是经过村、组和高速路项目部相关人员口述协调占用三年,说是供车辆运输借道用,不毁坏,不堆杂,三年后要将压紧的土地挖松归还才答应下来。而现在看来施工方完全把地挖掉毁坏了,要恢复看来是不太可能了,而要求的相应的土地补偿、安置补助以及青苗费没有得到任何回复。 安置补偿费到哪去了 村民呼喊公平公正公开 吴洪君咨询了相关法律人士,查到了《土地管理法》第47条的规定:“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吴和同村村民都表示,直到现在相关部门对安置补助费仍然只字未提,更不用说提高安置补偿费了。很显然,如果按照国家及省上执行标准,即使是参照本地补偿政策,补偿额度还是远低于正常标准的。 村民们向泸州市国土局法规股咨询时,工作人员告诉我们说高速公路占地前应向村民公布征地公告和补偿公告,泸州市目前的征地补偿标准是耕地补偿标准按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倍计算。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倍计算。 可这次古蔺高速公路征地,被征地前根本没向广大村民进行公示公告,没做好安置工作就开始强行进行征地,补偿标准很低且没有安置补偿费,整个征地过程不公开公正,造成群众被征地后生活水平严重下降,群众怨声载道。古蔺永乐镇如此强行征地的方法方式,完全是在和我们党中央提倡的群众路线唱对台戏!我们群众强烈要求古蔺县相关部门依法公开征地批文、征地补偿标准文件等和征地相关的手续,并依法给我们进行公正的补偿,让我们贫困山区的失地农民生活水平不降低,不因征地而使生活陷入贫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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