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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赠与孩子的财产不属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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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9-22 17:53 | |阅读模式
  夫妻二人以孩子名义购买了房产,离婚时一方主张分割,一方则持相反观点。近日,徐蕊(化名)来到矿山集司法所咨询:该套房产能作为共同财产分割吗?
  去年,徐蕊和丈夫用两人的共同财产购买了一套70平米左右的商品房,并用孩子的姓名办理了房产证。现在两人想要离婚,但对于该套商品房的分割问题,两人出现争议。
  对此,矿山集司法所解释:该套房产虽是徐蕊和丈夫共同出资,但是购房人和产权人都是孩子,故该房产应视为夫妻二人对孩子的赠与。按照《继承法》的相关规定,接受赠与的财产应属于未成年人的个人财产;而《民法通则》第十八条也明确规定,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

  因此,徐蕊和丈夫以家庭共有财产出资购买的房产由于登记在孩子名下,应属于孩子的个人财产,离婚时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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