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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2008wyl

南充的城管非常无耻今天差点出人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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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2-25 10:42 | 显示全部楼层
论坛里有城管的没有?出来解释下怎么回事。还有即使违规,凭什么罚款50谁教你们这样干的?

发表于 2008-12-25 10:54 | 显示全部楼层
应该人性化执法。

发表于 2008-12-25 12:28 | 显示全部楼层
[em03]

2015年优秀网友

发表于 2008-12-25 14:20 | 显示全部楼层

今天路过育英路专门看了看,是没有可以停放摩托车自行车的地方。

建议有关部门可以象果城路一样做点专门可以停放自行车摩托车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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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2-25 14:59 | 显示全部楼层

根据《行政处罚法》,城管当场罚款的权限只有20元钱。解释下50元是谁规定的?

发表于 2008-12-25 14:47 | 显示全部楼层
文明执法,理性执法最重要

发表于 2008-12-25 16:50 | 显示全部楼层

南充城管就是土匪哈 !

 楼主| 发表于 2008-12-25 20:17 | 显示全部楼层
QUOTE:
以下是引用顺庆一猫在2008-12-25 0:42:00的发言:

报道及时,唯一遗憾是现在还看不到图。。。

见图就是精华帖了。。。

 

 

[em05][em05][em05][em05][em05][em05][em05][em05][em05]

感谢版主了!我是路过。

发表于 2008-12-25 20:13 | 显示全部楼层
QUOTE:
以下是引用hzl117000544在2008-12-25 3:52:00的发言:
[em03]又在找过年钱了

发表于 2008-12-25 20:11 | 显示全部楼层
人善被人欺

发表于 2008-12-25 21:02 | 显示全部楼层
我昨天在人民中路上见城管把一辆摩托抬上车,车子一共能装三辆摩托,当第三辆摩托装上车后,地上还剩下一辆装不下了,城管只好放弃了。所以我给狗日的城管建个义,以后出去拖摩托要整辆大车,要能把南充市的摩托都能装得下才能发大财。

发表于 2008-12-25 21:16 | 显示全部楼层
QUOTE:
以下是引用莽娃儿在2008-12-25 14:59:00的发言:

根据《行政处罚法》,城管当场罚款的权限只有20元钱。解释下50元是谁规定的?

又给我长知识了,谢谢莽哥哈。

[em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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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2-26 13:15 | 显示全部楼层
城管上不来网迈??出来解释下!!!!!!!!!!!!!!!!!!!!!!!!!!!!!!!!!!!!!!!!!!

发表于 2008-12-26 12:23 | 显示全部楼层
要过年了,土匪们又出来打家劫舍了,大家小心·~~~

发表于 2008-12-26 12:17 | 显示全部楼层
QUOTE:
以下是引用故乡的风在2008-12-25 21:02:00的发言:
我昨天在人民中路上见城管把一辆摩托抬上车,车子一共能装三辆摩托,当第三辆摩托装上车后,地上还剩下一辆装不下了,城管只好放弃了。所以我给狗日的城管建个义,以后出去拖摩托要整辆大车,要能把南充市的摩托都能装得下才能发大财。

那天我看见在人民中路一伙城管没有一分钟就把一摩托车抬上了车。那个人交完电话费的人出来找摩托车以为是小偷把车偷了,正在给110报警,我过去告诉他是城管。

发表于 2008-12-26 12:11 | 显示全部楼层
QUOTE:
以下是引用莽娃儿在2008-12-25 14:59:00的发言:

根据《行政处罚法》,城管当场罚款的权限只有20元钱。解释下50元是谁规定的?

对!城管出来说话!

[em02][em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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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2-26 12:30 | 显示全部楼层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一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第三十四条 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当事人。前款规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依据、罚款数额、时间、地点以及行政机关名称,并由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第四十六条 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


第四十七条 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一)依法给予二十元
以下的罚款的;

(二)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

第四十八条 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作出罚款决定后,当事人向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当事人提出,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第四十九条 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罚款的,必须向当事人出具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不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

主要依据是第31、47条。如果有朋友碰到行政处罚,需注意:第一、要确认对方身份;第二要对方严格走程序,出有预定格式、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第三、当场收款超过20块的话报警。

发表于 2008-12-26 12:32 | 显示全部楼层
QUOTE:
以下是引用ljg520在2008-12-25 20:13:00的发言:

路过

[em01]

发表于 2008-12-26 13:44 | 显示全部楼层

图片上能看见城管的同志在用摄象机对事件

的现场摄象,为什么不把当时的情形帖到论

坛上呢?

另:我对行政法没研究,请问城管同志,你

们50元的现场处罚决定是不是如网友所言违

反规定了?事件既已出,不可能藏着不说话

孰是孰非,都得拿话来说,不解释只能加深

市民对城管方的不理解。。。期待城管同志

对事件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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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2-26 13:41 | 显示全部楼层

城管也惨,汽车他又拉不动,只有动摩托车的主意了。

[em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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