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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众呼声] 关于罢免罗兴国人大代表资格和王之琳公安局长职务的提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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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9-27 22:4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金堂县人大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我们是金堂县杨柳片区的选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第二章第二十八条:“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选举单位和选民有权随时罢免自己选出来的代表:”我们提出罢免罗兴国人大代表资格的提议理由如下:
    1.罗兴国担任金堂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主任同时兼任金堂县拆迁领导小组组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第三章第四十一条:“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审批机关和检查机关的职务,如果担任上述职务,必须向常务委员会辞去常务委员会职务。”罗兴国违反了这一规定。
    2.身为人大副主任,本应公正执法,监督执法,正义护法,而他执法滥用,对金堂县境内他的拆迁不认同者,采用穷兵黩武的手段,对合法上访人员进行严厉打击报复,关押,对其家属及邻居也进行拘留。
    而公安局长王之琳本应执法为公,执法为民,而他伙同罗兴国对上访民众打击报复,关押民众,对民众(杨思吉)戴脚铐手铐,坐老虎凳,对其他上访民众半夜提审,恐吓民众,逼其写悔过书。根据此二人的这些龌龊的行为,我们提议罢免罗兴国人大副主任及金堂县公安局局长王之琳的职务。

罗兴国.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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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9-28 10:47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要进行投诉举报请进行详细说明

发表于 2014-10-9 18:53 | 显示全部楼层
《选举法》第四十六条至第五十一条都规定,选民有权罢免自己选出的代表,并规定了相应的程序。我国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罢免代表的具体理由,从理论上讲,按照列宁提出的“人民有权随时撤换由他选出的代表”这一思想,不一定要犯了错误才能罢免,只要选民认为某些代表不称职或者没有认真执行代表职务,就可以提出对其的罢免要求。实践中,罢免理由一般可分为以下几种情况:①违法犯罪,如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触犯刑法、违反了保守国家秘密法等。②违反纪律,如违反党纪、各种工作纪律、代表纪律等。③道德上有瑕疵,如生活作风不正、损人利己、缺乏社会公德等。④工作不称职,既可以是本职工作不称职,也可以是代表工作不称职,如未经批准两次不出席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情况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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