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审理和执行涉及“四久工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和渝北区龙溪街道原新牌坊四社“瀛丹大厦”在建工程司法拍卖公告。
五、沟通协调 审理和执行“四久工程”案件的人民法院应定期或不定期向上级人民法院汇报情况,对在审理和执行中出现的重大疑难或突发事项,应及时报告。
“四久工程”案件的政策性强,审理和执行此类案件的人民法院应加强与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的沟通,争取支持配合。
七、案前调查与起诉动员 人民法院在立案前应向政府有关职能部门调查“四久工程”土地使用权转让和抵押、房屋拆迁安置补偿、房屋买卖和抵押、工程施工等情况,并会同“四久工程”处置责任单位及相关职能部门,告知涉及该工程的被拆迁安置人、购房人、抵押权人、建设工程承包人以及其他债权人,特别是对该工程享有优先受偿权的债权人,向人民法院起诉。
十六、执行准备 人民法院应根据生效法律文书进行债权登记,编制“四久工程”债权债务情况表,对各种债权进行分类,告知债权人“四久工程”债权债务情况,征求人民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对处置“四久工程”的意见,制定统一的执行方案。
十七、执行方式 “四久工程”的变现采取拍卖或其他方式的,人民法院应依法委托具有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在依法评估的基础上与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充分协商确定底价。
瀛丹大厦司法拍卖公告未将渝北区国土、建委给渝北区法院书面建议指出的瑕疵内容予以公示,导致竞买人不知道该标的物存在未取得土地使用权、擅自增加层楼、未进行结构安全性鉴定等瑕疵,故拍卖行为应属无效。
1、 证据来源:上述证据来源于重庆市渝北区法院执行局。
2、 证明内容:在瀛丹大厦在第一次司法拍卖公告后,拍卖前(拍卖时间:2010年4月30日),渝北区国土资源局和渝北区建设委员会分别致函渝北区法院,瀛丹大厦因未取得土地使用权、违反规划、擅自增高楼层、未进行结构安全性鉴定等因素,故要求渝北区法院在消除前述因素,重新评估后再进行司法拍卖。
3、三次拍卖公告,都未将上列瑕疵公示,重庆高院仍一意孤行,违法拍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