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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
四川省卫生行政部门为何不承认98年前发给我们的证是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
四川省卫生行政部门为何不承认98年前发给我们的证是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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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qj775
zqj7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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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0-3 16: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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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是《执业医师法》颁布前的乡村和个体医生,在94年,《医疗机构管理条例》颁布后,内江市卫生局在95年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四川省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以及四川省卫生厅文件制定了《内卫医【1995】134号》文件“内江市卫生局关于对乡村、个体医生等人员进行专业水平测试和资格认定的通知”。并依据该文件组织全市乡村、个体等医生进行统一考试,还组织了市医疗机构评审委员会对考试合格的人员进行执业资格评审,评审合格后,发给了《内江市医疗机构从业人员合格证书。
该证书上印有:
“
于一九九五年七月参加内江市办医从业人员专业技术考试,成绩合格或符合免试条件,经市医疗机构评审委员会评审合格,特发此证。凭证一年内可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开业行医或受骋于医疗机构。
”
取得了该证,我们就可以申请开办任何一种医疗机构,或者受骋于任何一个医疗机构担任医生,为病人诊断疾病和治疗疾病了。也就是说取得了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了。
98年6月26日,《执业医师法》颁布了,第43条:本法颁布之日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医学专业技术职称和医学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由所在机构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认定,取得相应的医师资格。其中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医务人员,依照本法规定的条件,由所在机构集体核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注册并发给医师执业证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人事行政部门制定。第45条:在乡村医疗卫生机构中向村民提供预防、保健和一般医疗服务的乡村医生,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可以依法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不具备本法规定的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乡村医生,由国务院另行制定管理办法。
依据《医师法》的规定,只要在98年前取得了专业技术任职资格的,就可以依据《医师法》及配套文件,认定为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
可是,四川省卫生厅却否定了我们的这个证书,否定了该证书的法律效力,否定了他们发的文件。说我们证书不是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评审的,这些官员口中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必须是人事局职改办,可他们没看完《医师法》第43条及其配套文件有《卫医发【1999】319号》、《卫人发【2000】117号》文件吗?法律规定的都可以不依吗?说经人事行政部门或卫生行政部门组建或批准的医学专
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评审,取得医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者,予以认定医师资格;他们难道就可以不依照中央的文件执行吗?
我们通过上访,总以为这些部门能够出来给我们解决问题,可是,经历了4年了,这个证还是没被承认。
不知道谁来为我们作主,才能让我们的政府部门依法归还我们应该享有的合法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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