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安岳审查公民代理诉讼是否合法(讨论)
电话
2014年9月25日,接到安岳司法局028-24530375一位姓文的工作人员给胡代国(下称胡)打来的电话。
工作人员说,有网民质疑你公民代理是否合法?县委批示司法局进行调查,请安排时间来司法局。
胡:什么地点?
工作人员:原人大办公楼。
当天17点,胡打电话给司法局刘强局长:刘局长,您好!上午有人通知我到你局接受调查有关公民代理的问题,是吗?
刘:是。
胡:请你开个传票来或者询问通知书,否则,我不会来,公民代理诉讼资格问题,不受你局管理,是法院审查。
刘 我们不是法院,没有传票,你不来可以,我派人到你哪里来也行。
文:司法局开个介绍信来,好吗?
胡:好,明天9点来,我在西大街凤山路423号三楼等。
照相
9月26日10点,司法局法工股的文家传(下称文)、艾显平(下称艾)来到胡的公民代理处,先是一阵寒暄,互相问好。
文:用手机拍摄“公民代理处”的三块招牌和五十多面锦旗。
胡:这一面锦旗是我2004年上中央电视台揭发工商局乱收费,代理儿子胡建行政诉讼工商局退费,法院判我胜诉的锦旗。当时,工商局的代理人是律师许珂;这三面是2008年我和中国农业部记者曝光朝阳水库肥水养鱼污染市民饮水后市民们送的旌旗;这一面是2008年,我用六封电子邮件请来国务院纠风办信访局周副局长一行六人到我办公室调查失地农民无社会保障以及王世召、王政荣家房屋拆迁等问题后,县政府解决了数千失地农民的社保问题,农民代表给我送的旌旗;其它五十多面旌旗,每一面就是一起维权成功的案例,一个有名有姓的真实故事,每个案例我都写在自己的网易博客里,这里就不再介绍。好!还是书归正传。
询问
文:请老胡看看这份投诉,网民“虎落平阳1998”在资阳大众网发表文章:《再次质疑胡代国“公民代理”资格身份的合法性》,县委办批示司法局调查处理。因为,公民代理法律事务属于司法局管,领导安排法工股调查,所以请你如实回答我提的问题。
胡:我在网上都看到了。
文:老胡是那年开始从事公民代理的?
胡:自从2014年我上中央电视台揭发乱收费后,行政诉讼工商局开始的。
艾:整整十年了。
文:你代理了多少案子,有哪些类型?
胡:凡是我认为该赢的案子,只要有人委托,我都代理。用许珂的话说,通吃。我和许珂律师庭上是对手是“敌人”,庭下是朋友。这十年,我先后在成都、安岳、资阳、宜宾、内江、遵义等地,代理各类案件上百件,具体多少,没有造册。其中:
代理刑事辩护案件7件,平反获得国家赔偿的有雷华加非法行医案、王开金敲诈政府案、汪业彬故意伤害案等三件;获得减刑的一件五人,由判实刑改判缓刑的二件,纠正判决中部分事实错误的一件。
代理行政诉讼案件50多件次。2014年代理行政诉讼案件赢了六件。
代理民商案件上百件。包括生命权纠纷、健康权纠纷、交通事故、医疗纠纷、合同纠纷、继承权纠纷、劳动争议仲裁及诉讼、工伤事故赔偿、离婚案件等等。
法律
文:老胡,你代理案件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胡:我代理刑事案件的法律依据是《刑事诉讼法》第32条:亲友可以被委托为辩护人,亲友一词的解释:亲友(qīnyǒu)包括亲戚和朋友两个方面。【英文:relatives and friends】 ,就是亲朋好友的意思。
我代理行政诉讼案件的依据是《行政诉讼法》第29条规定、《行政许可法》第29条规定。
代理民事案件的依据是《民事诉讼法》第58条、第59条、<民法通则>第63条。我早已准备好相关法律书籍,将上述法律规定逐条翻给文同志记录。
评论
上述规定是根据宪法制定,只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不分男女、不分民族,不分地位高低,都依法享有国家的民主政治权利。
法院是执行法律的最高权力机关,公民代理诉讼的资格审查应当是法院而不是司法局,更不是其他个人。 网民“虎落平阳1998”对《民事诉讼法》第58条、第59条规定理解错误。第一,该法第58条中的当事人包括了原告、被告、第三人。也就是说,原告、被告、第三人既有权委托公民作为自己的工作人员,也有权委托近亲戚作为自己的诉讼代理人。委托近亲戚也好,委托公民也罢,只需要按照《民事诉讼法》第59条规定,向人民法院递交由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的委托书,写明委托事项就行。 一些人曲解《民事诉讼法》第58条第二项规定,把工作人员前面的当事人片面的解释为单位、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不懂文理逻辑或者故意曲解,达到其排斥打击公民代理的非法目的。
插曲
下面有一个插曲、一个笑话’
胡:我在几个网站发表了《法庭风波,县政府自取其辱》一文。事情是这样的:100辆三轮车主推选黄守奎、唐光明、徐安菊行政诉讼安岳县人民政府行政管理一案,于2014年8月21日,由中院安排简阳市人民法院到安岳县法院开庭审理。三原告的代理人是胡代国,县长的代理人是法制办主任鲁超、副主任王文毅。开庭时,王文毅提出,根据《行政诉讼法》第29条规定:“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为诉讼。律师、社会团体、提起诉讼的公民的近亲属或者所在单位推荐的人,以及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其他公民,可以受委托为诉讼代理人。”规定,公民胡代国不是律师,不是当事人的近亲属,不能作为本案的代理人。合议庭经过研究答复:根据《行政诉讼法》第29条规定,我们法院许可胡代国作原告代理人。上百旁听群众窃窃私语一阵冷笑。
“咚!”法槌落下,审判长宣布,继续开庭审理。
黄守奎等评论,县政府及其代理人是自取其辱。
为什么堂堂的县人民政府法制办主任副主任对《行政诉讼法》第29条规定理解错误,在法庭上面对异地法官、众法警、旁听群众出洋相?
简阳法院对安岳政府的答复,也是对安岳县县委、司法局、网民(“虎落平阳1998”的答复。
庭审结束:法官对大家说:这么多人相信胡代国,我们不许可胡代国代理行吗?如果我们支持了被告的意见,我们这么远来安岳开庭后休庭,会让大家很难堪,这一问题被告为什么就没有想到呢?
胡:多年来,被告及其代理人为了达到其目的,多次在法庭上反对公民胡代国代理诉讼均告失败。
2008年,在安岳县法院审理邓明秀、邓启贵诉安岳县凯发房地产公司还房纠纷再审案,许珂律师二次向唐法官提出,取消公民胡代国的公民代理资格,遭到法官批评和旁听群众耻笑。我发帖称《再审法庭闹风波,“大名”律师砸己脚; 羞辱“狂人”反遭辱,留下笑料一筐箩;庭长二次拨蠢猪,千古美名留给我?》。
2010年8月,安岳县石桥铺镇黄应国委托胡代国行政诉讼县政府房屋宅基地纠纷在乐至县法院开庭审理,被告的代理人是许珂律师和法治局局长鲁超,开庭时,许珂提出,请求法官取消胡代国的代理资格,遭到法官的拒绝。
2010年9月,安岳县法院决定,取消胡代国的公民代理资格,2011年,我闹到了资阳市委李佳书记办公室理论,同年9月30日,在法院开展警民亲活动中,县委安排杨副书记等出面,杨江涛院长接待时决定,特别许可特别欢迎胡代国为法院的公民代理人,杨院长还两次欢迎胡代国听其讲法律课,我尊称杨院长为自己的法律老师。
2014年8月21日,安岳县法治办提出取消胡代国的代理资格,是个笑话。我记录这些笑话的目的是留给后人作笑料。
异议
胡:对于司法局我表示感谢,过去多年我一贯支持你们的工作,这一点。你们老局长、谢副局长、执法股长是知道的。为了宣传我的观点,对于你们二人的到来,我是欢迎的,要不,我就不会下楼来接你们。
但是,对于司法局今天的调查这个行为,我是有异议的。如果处理不当,是自找麻烦,我曾经和工商局斗了10年,今年,在我代理的五次行政诉讼工商局乱罚款退费后,新局长唐青松和我交朋友,希望支持工商局的工作。我不想和司法局斗法,更不愿意第二次上中央电视台让司法局出名。理由是:
第一,公民代理属于法无禁止范畴。法律上没有禁止的,公民代理就是合法。 第二,公民代理好处多,打破律师垄断,诉讼成本低,当事人信得过,易于调解。上面说了,十年来,我代理了大量案件,而许多案件都是在法官的主持下协调解决的,有几十份司法调解书为据。
第三,2010年,我的代理问题被资阳市委书记李佳请到其办公室谈话,我还发表了《书记为我解坎》一文。事后,县委杨副书记和尹大姐到法院与杨江涛院长接访我。当天,我和院长警民亲交上朋友。杨院长特别发文许可我作公民代理诉讼,并希望支持、监督法院的工作。院长两次特邀请我听他对全院法官的讲课,我称他法律之师。我的代理受到院长和许多法官的好评;
第四,为了全民普法,还要提倡公民代理、打破律师垄断,有利于监督律师勾结法官吃了被告吃原告。
第五,从司法局的行政职能看出,司法局没有权利管理公民代理诉讼,否则,轻则自找麻烦,重则违反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第四条第十三项有关“行政机关不得违法创设行政许可......不得违法增加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义务”的规定。属于违法行政。
第六,公民代理身份的合法性该谁审查呢?依照我国三大诉讼法规定,代理人的身份合法性问题,自然是该由法院审查,而不是司法局。法院在受理立案过程中审查认定,当事人委托的代理人,只要不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只要有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委托书,载明了委托权限,人民法院没有不许可的理由。法官在开庭日确认后,都要同时向双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发出传票,我随手拿了一份安岳县人民法院的传票,该传票上就写着:胡代国:按时出庭的日期等事项。这就是胡代国代理的依据。再说,在开庭审理时,法官还要核对双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身份,均合法后才敲法槌宣布开庭审理。
由此结论,一,网民(“虎落平阳1998”《再次质疑胡代国“公民代理”资格身份的合法性》,是无理取闹。
由此结论二,司法局调查胡代国公民代理是否合法超越职权,违法行政,重复做法院已经做过的工作,无法达到个别人企图取消公民胡代国代理诉讼的目的。
至于有人解释《民事诉讼法》第58条第3项规定时说,当事人委托近亲戚代理诉讼或者委托公民代理诉讼,前者需要出具社区证明,后者需要社区出具推荐信。笔者认为就是一派胡言。因为,笔者调查,几乎所有的社区都表示没有出具证明、出具推荐信的义务,几乎所有的社区对此批评法院说:打官司是当事人自己的事,委托谁作代理是当事人确定,法院的要求是不懂法。社区出证明或推荐信缺乏可操作性。例如,2014年7月,笔者在石羊法庭代理当事人蒋光愿与村长、支部书记健康权纠纷一案,法院也就主动免了推荐信。这是法律的漏洞还是一些人对民事诉讼法第58条第3项规定理解错误。笔者赞成第二种观点。
佣金
文:老胡,你代理案件是如何“收费”的?
胡:你问错了,你问的这个问题,在2014年1月14日,安岳县公安局就问过此问题。请链接《川安岳万言纪实:杨天棚的谬论,公安局调查胡代国代理“收费”?》我用答复公安局的话答复司法局:一是我代理诉讼不收费。网名也没有出示证据。因为,“
收费”是行政机关针对行政相对人所收取的费用。而公民之间的委托代理事务是一种民事活动,平等主体关系,其行为受民法约束;二是委托公民代理是一种劳务行为,当事人应当支付劳务费。根据《民法通则》第四条
“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根据《合同法》第
405条“委托人完成委托事务的,委托人应当向其支付报酬”规定;根据<<宪法>>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 ......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原则。国家在
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
基本经济制度,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
分配制度。
根据《劳动法》第三条和《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者有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前述一系列法律规定证明,委托公民代理应当支付劳动报酬即劳务费或者说雇佣金。网民“虎落平阳1998”在大众网自称代理了一百多起案件,但是,“虎落平阳1998”却混淆“代理费”与“劳务费”的概念。不知其是真的不懂法还是别有目的?
文:为了贯彻新民诉法,司法局将发文,限制公民代理诉讼,不许公民代理收费。
胡:小心被起诉,新民诉法对公民代理取消了经法院许可,实际上对公民代理更加宽松。我送给你们两本《新三江周刊》,请带给刘局长、谢副局长。其中一书上有一篇《公民代理需要什么审核?》,报道的就是我胡代国在宜宾行政复议当地《公民审核领导小组》违法的事情,结果该违法机构被撤销。另一书上有一篇《沦为“法律匠人”的律师们》。
该文摘要: ......从这个意义上说,迷恋于“本本”的律师们,已经将自己等同于在法律江湖中觅食的职业武夫了。在他们看来,胡代国们,以及宜宾的李建国们,就是抢夺了他们饭碗的武林异端。
......后来,我发现我错了。他一直干着比律师还律师的事,但他不是律师,媒体称呼其为法律学者。
...... 现实的问题,并非他有没有那本盖有钢印的小本子,而是他触及了一些人的利益故而被一股强大的力量所挤压。这可能不是郝劲松一个人的遭遇,安岳县知名维权人士胡代国在宜宾也享受了这样的“待遇”,他曾多次被一种称为“公民代理资格审核”的“宜宾土政策”给拒之于法庭代理席之外。作为公民代理人,在宜宾,就需要在司法局审核通过才能上庭代理案件,而审核的程序又比较复杂,派出所开无罪证明,委托人的委托书,还要保证不收费等等,这些“待遇”,胡代国在其他地方从未遭遇过。在被拒几次后,宜宾司法部门目前已经取消了这一规定。
......这也就不难理解有人会提出的疑问,......为什么肉贩李思聪要不远数百里到安岳请胡代国代理?而胡代国亦因此而名声大噪,其轻灵而“刁钻”的辩护技巧,着实令宜宾司法界为之侧目,当然亦令某些利益相关者颇为头痛。又比如,在几乎所有的拆迁案例中,笔者接收的所有信息都是被拆迁者默默忍让承受,不但没有十佳二十佳律师为之出头辩护,哪怕“百佳律师”也踪影难觅。
文:老胡有代理法律的资格证否?老胡为什么不去考个律师本本?
胡:我有资格证,就是公民身份证,公民从出生到死亡前都享有宪法赋予的民主政治言论自由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剥夺;我如果是律师,司法局会批准我在安岳代理行政诉讼县政府吗?非也!据律师说,司法局不是限制律师代理征地、拆迁等行政诉讼县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的案件吗?
回顾
胡: 建议司法局加强对律师的教育;要求律师不仅维护政府的利益,更应履行职责,维护法律的尊严;不能要求当事人给法官送红包。
回顾过去, 我这里有几份举报材料,举报的是几个律师的违法行为。
例如1,当事人解放村蔡莉向司法局投诉x律师和五位法官,在X副院长开设的茶楼里收红包、法官打牌、喝茶、吃饭、喝酒、檫皮鞋,都由当事人开钱;
例如2,石羊镇伍成素投诉X律师勾结四法官,在茶馆吃饭喝酒打牌五天,伍成素开支约万元,投诉到司法局没有答复;
例如3,王全兴继承权纠纷,X律师与李法官在茶馆里收红包、吃饭喝酒,扬言不准胡代国代理。谢定贵、邓启贵、邓明秀等当事人,先后投诉几个律师安排给法官送红包,投诉后没有得到解决。建议司法局加强对律师的教育。
有人问X十佳律师,为什么次次作行政诉讼被告的代理人?为什么胡代国几乎包揽了安岳县行政诉讼原告的代理人?有律师回答:司法局控制本地律师,不许代理土地征用、房屋拆迁等行政诉讼政府的案件,本地律师只能维护政府的利益,不敢维护法律尊严权威,否则,年审律师证过补了关。
有律师叫苦:律师协会本该律师自己管理,却由司法局公务员收取律师协会会员费,增加律师负担。
2014年初。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特邀公民胡代国作该院的调解员,同时也特邀十佳律师许珂作调解员。我和肖忠法官调解安岳县永清杀死妻子和姨妹案件的刑事附带民事案件以赔偿8万元调解成功;我代理安岳县解放村汪业彬涉嫌故意伤害罪案平反,获得乐至县司法机关赔偿其被逮捕10天的人身自由权费用、精神损失费、车旅费等共计五万元。该案前期是许珂律师代理,当事人投诉许律师退代理费被我劝住。
建议司法局加强对律师的教育,纠正管理工作中一些漏洞。我就不给司法局的个别人违纪行为曝光了。
评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三大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有权审查公民代理诉讼资格的应当是法院。但是,在2014年1月14日,安岳县公安局审查公民胡代国代理被反驳,2014年9月27日,安岳县委办根据网民“虎落平阳1998”质疑批示司法局审查公民胡代国的代理资格。笔者认为,两次审查是超越职权,违法行政,自找麻烦,违反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第四条第十三项有关“行政机关不得违法创设行政许可......不得违法增加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义务”的规定。
关于县委办批示对网民“虎落平阳1998”《再次质疑胡代国“公民代理”资格身份的合法性》问题的
回 复
胡复【2014】第002号
安岳县委:
安岳司法局:
感谢领导对公民胡代国代理诉讼是否合法的关注。县委办有关对网民“虎落平阳1998”在资阳大众网《再次质疑胡代国“公民代理”资格身份的合法性》批示收悉,现回复意见如下:根据我国三大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网民“虎落平阳1998”所质疑的公民胡代国代理诉讼身份资格合法性问题,属于人民法院审查的范围和权限;至于“虎落平阳1998”所说的收取“代理费”问题,没有提供证据。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请出示证据。如对此答复不服,建议学习《民事诉讼法》第58条、59条、《行政诉讼法》第29条、《刑事诉讼法》第32条规定;<<宪法>>第六条、《民法通则》第4条、《合同法》第405条、《劳动法》第3条规定。再次谢谢领导!
此呈
回复人:胡代国
2014年9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