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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西部缘136

[原创·图文] 国庆——我爱我的祖国而自豪! 蓬安嘉陵江见到另类的国旗却悲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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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0-8 22:18 | 显示全部楼层
该下课
发表于 2014-10-8 22:21 | 显示全部楼层
蓬安故事多啊,组织部应该找他们谈话
发表于 2014-10-8 22:23 | 显示全部楼层
要是这个全国媒体一转报道。蓬安决定要出名
发表于 2014-10-8 22:26 | 显示全部楼层
在景区游人众多。好多人的相机、手机照相摄影,会不会留下它的影像?
发表于 2014-10-8 22:34 | 显示全部楼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
2003年01月21日 10:49:45  来源:中国检察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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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
  (1990年6月28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1990年6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8号公布,自1990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维护国旗的尊严,增强公民的国家观念,发扬爱国主义精神,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是五星红旗。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按照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主席团公布的国旗制法说明制作。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象征和标志。
  每个公民和组织,都应当尊重和爱护国旗。
  第四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国旗的升挂和使用,实施监督管理。
  外交部、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对各自管辖范围内国旗的升挂和使用,实施监督管理。
  国旗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指定的企业制作。
  第五条 下列场所或者机构所在地,应当每日升挂国旗:
  (一)北京天安门广场、新华门;
  (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
  (三)外交部;
  (四)出境入境的机场、港口、火车站和其他边境口岸,边防海防哨所。
  第六条 国务院各部门,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地方各级委员会,应当在工作日升挂国旗。
  全日制学校,除寒假、暑假和星期日外,应当每日升挂国旗。
  第七条 国庆节、国际劳动节、元旦和春节,各级国家机关和各人民团体应当升挂国旗;企业事业组织,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城镇居民院(楼)以及广场、公园等公共活动场所,有条件的可以升挂国旗
  不以春节为传统节日的少数民族地区,春节是否升挂国旗,由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规定。
  民族自治地方在民族自治地方成立纪念日和主要传统民族节日,可以升挂国旗。
  第八条 举行重大庆祝、纪念活动,大型文化、体育活动,大型展览会,可以升挂国旗。
  第九条 外交活动以及国家驻外使馆领馆和其他外交代表机构升挂、使用国旗的办法,由外交部规定。
  第十条 军事机关、军队营区、军用舰船,按照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有关规定升挂国旗。
  第十一条 民用船舶和进入中国领水的外国船舶升挂国旗的办法,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
  公安部门执行边防、治安、消防任务的船舶升挂国旗的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
  第十二条 依照本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升挂国旗的,应当早晨升起,傍晚降下。
  依照本法规定应当升挂国旗的,遇有恶劣天气,可以不升挂。
  第十三条 升挂国旗时,可以举行升旗仪式。
  举行升旗仪式时,在国旗升起的过程中,参加者应当面向国旗肃立致敬,并可以奏国歌或者唱国歌。
  全日制中学小学,除假期外,每周举行一次升旗仪式。
  第十四条 下列人士逝世,下半旗志哀: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国务院总理、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
  (二)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主席;
  (三)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作出杰出贡献的人;
  (四)对世界和平或者人类进步事业作出杰出贡献的人。
  发生特别重大伤亡的不幸事件或者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伤亡时,可以下半旗志哀。
  依照本条第一款(三)、(四)项和第二款的规定下半旗,由国务院决定。
  依照本条规定下半旗的日期和场所,由国家成立的治丧机构或者国务院决定。
  第十五条 升挂国旗,应当将国旗置于显著的位置。
  列队举持国旗和其他旗帜行进时,国旗应当在其他旗帜之前。
  国旗与其他旗帜同时升挂时,应当将国旗置于中心、较高或者突出的位置。
  在外事活动中同时升挂两个以上国家的国旗时,应当按照外交部的规定或者国际惯例升挂。
  第十六条 在直立的旗杆上升降国旗,应当徐徐升降。升起时,必须将国旗升至杆顶;降下时,不得使国旗落地。
  下半旗时,应当先将国旗升至杆顶,然后降至旗顶与杆顶之间的距离为旗杆全长的三分之一处;降下时,应当先将国旗升至杆顶,然后再降下。
  第十七条 不得升挂破损、污损、褪色或者不合规格的国旗。
  第十八条 国旗及其图案不得用作商标和广告,不得用于私人丧事活动。
  第十九条 在公众场合故意以焚烧、毁损、涂划、玷污、践踏等方式侮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参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处罚规定,由公安机关处以十五日以下拘留。
  第二十条 本法自1990年10月1日起施行。
附: 国旗制法说明
  (1949年9月28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主席团公布)
  国旗的形状、颜色两面相同,旗上五星两面相对。为便利计,本件仅以旗杆在左之一面为说明之标准。对于旗杆在右之一面,凡本件所称左均应改右,所称右均应改左。
  (一)旗面为红色,长方形,其长与高为三与二之比,旗面左上方缀黄色五角星五颗。一星较大,其外接圆直径为旗高十分之三,居左;四星较小,其外接圆直径为旗高十分之一,环拱于大星之右。旗杆套为白色。
  (二)五星之位置与画法如下:
  甲、为便于确定五星之位置,先将旗面对分为四个相等的长方形,将左上方之长方形上下划为十等分,左右划为十五等分。
  乙、大五角星的中心点,在该长方形上五下五、左五右十之处。其画法为:以此点为圆心,以三等分为半径作一圆。在此圆周上,定出五个等距离的点,其一点须位于圆之正上方。然后将此五点中各相隔的两点相联,使各成一直线。此五直线所构成之外轮廓线,即为所需之大五角星。五角星之一个角尖正向上方。
  丙、四颗小五角星的中心点,第一点在该长方形上二下八、左十右五之处,第二点在上四下六、左十二右三之处,第三点在上七下三、左十二右三之处,第四点在上九下一、左十右五之处。其画法为:以以上四点为圆心,各以一等分为半径,分别作四个圆。在每个圆上各定出五个等距离的点,其中均须各有一点位于大五角星中心点与以上四个圆心的各联结线上。然后用构成大五角星的同样方法,构成小五角星。此四颗小五角星均各有一个角尖正对大五角星的中心点。
  (三)国旗之通用尺度定为如下五种,各界酌情选用:
  甲、长288公分,高192公分。
  乙、长240公分,高160公分。
  丙、长192公分,高128公分。
  丁、长144公分,高96公分。
  戊、长96公分,高64公分。

.......

发表于 2014-10-8 22:37 | 显示全部楼层
船舶升挂国旗管理办法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第四条二款和第十一条一款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国籍民用船舶 ( 以下简称中国籍船舶 ) 以及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水 、港口、锚地的外国籍船舶 ( 以下简称外国籍船舶 ) 。
第三条交通部授权港务监督机构 ( 含港航监督机构,下同 ) 对船舶升挂和使用中华人民共和 国国旗 ( 以下简称中国国旗 ) 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船舶登记法规办理船舶登记,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船舶 方可将中国国旗作为船旗国国旗悬挂。
第五条除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情况外,下列中国籍船舶应当每日悬挂中国国旗:
( 一 ) 总吨及以上的船舶;
( 二 ) 航行在中国领水以外水域和香港、澳门地区的船舶;
( 三 ) 公务船舶。
第六条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水、港口、锚地的外国籍船舶,应当每日悬挂中国国旗。
第七条船舶应按其长度悬挂下列尺度的中国国旗:
( 一 )150 米及以上的船舶,应悬挂甲种或乙种或丙种中国国旗;
( 二 )50米及以上不足 150 米的船舶,应悬挂丙种或丁种中国国旗;
( 三 ) 20米及以上不足 50 米的船舶,应悬挂丁种或戊种中国国旗;
( 四 ) 不足 20 米的船舶应悬挂戊种中国国旗。
外国籍船舶悬挂的中国国旗尺度,一般应不小于其悬挂的船旗国国旗的尺度。
第八条船舶悬挂中国国旗应当早晨升起,傍晚降下。但遇有恶劣天气时,可以不升挂中国国旗
第九条船舶悬挂的中国国旗应当整洁,不得破损、污损、褪色或者不合规格,不得倒挂。
第十条中国籍船舶应将中国国旗悬挂于船尾旗杆上。船尾没有旗杆的,应悬挂于驾驶室信号杆 顶部或右横桁。
外国籍船舶悬挂中国国旗,应悬挂于前桅或驾驶室信号杆顶部或右横桁。
中国国旗与其他旗帜同时悬挂于驾驶室信号杆右横桁时,中国国旗应悬挂于最外侧。
第十一条中国籍船舶在航行中与军舰相遇,需要时可以使用中国国旗表示礼仪。
第十二条船舶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后,第一次升挂中国国旗时,可以举行升旗仪式。
第十三条遇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时,港务监督机构应通知或通过 船舶代理人、所有人通知船舶下半旗。
除前款规定的情况外,船舶非经批准不得将中国国旗下半旗。
第十四条外国籍船舶根据船旗国的规定需将船旗国国旗下半旗的,应向港务监督机构报告。
第十五条中国籍船舶改变国籍,在最后一次降中国国旗时,可以举行降旗仪式。降旗仪式可参 照升旗仪式进行。降旗仪式后,船长或船舶其他负责人应将中国国旗妥善保管,送交船舶所有人。
船舶遇难必须弃船时,船长或船舶其他负责人应指定专人降下中国国旗,并携带离船,送交船舶所有人。
第十六条外国国家领导人乘坐、参观中国籍船舶,或我国国家领导人利用中国籍船舶举行欢迎 外国国家领导人的仪式,需要悬挂两国以上国旗的,按照有关涉外悬挂和使用国旗的规定办理。
第十七条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和本规定的船舶和船员,港务监督机构应令其立即 纠正,并可根据情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和我国其他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外国籍船舶拒绝按港务监督机构的要求纠正的,港务监督机构可令其驶离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水、港口、锚地。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交通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一九九一年十一月一日起施行。
发表于 2014-10-8 22:38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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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0-8 22:41 | 显示全部楼层

船舶升挂国旗管理办法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第四条二款和第十一条一款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国籍民用船舶 ( 以下简称中国籍船舶 ) 以及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水 、港口、锚地的外国籍船舶 ( 以下简称外国籍船舶 ) 。

第三条交通部授权港务监督机构 ( 含港航监督机构,下同 ) 对船舶升挂和使用中华人民共和 国国旗 ( 以下简称中国国旗 ) 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船舶登记法规办理船舶登记,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船舶 方可将中国国旗作为船旗国国旗悬挂。

第五条除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情况外,下列中国籍船舶应当每日悬挂中国国旗:

( 一 ) 总吨及以上的船舶;

( 二 ) 航行在中国领水以外水域和香港、澳门地区的船舶;

( 三 ) 公务船舶。

第六条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水、港口、锚地的外国籍船舶,应当每日悬挂中国国旗。

第七条船舶应按其长度悬挂下列尺度的中国国旗:

( 一 )150 米及以上的船舶,应悬挂甲种或乙种或丙种中国国旗;

( 二 )50米及以上不足 150 米的船舶,应悬挂丙种或丁种中国国旗;

( 三 ) 20米及以上不足 50 米的船舶,应悬挂丁种或戊种中国国旗;

( 四 ) 不足 20 米的船舶应悬挂戊种中国国旗。

外国籍船舶悬挂的中国国旗尺度,一般应不小于其悬挂的船旗国国旗的尺度。

第八条船舶悬挂中国国旗应当早晨升起,傍晚降下。但遇有恶劣天气时,可以不升挂中国国旗

第九条船舶悬挂的中国国旗应当整洁,不得破损、污损、褪色或者不合规格,不得倒挂。

第十条中国籍船舶应将中国国旗悬挂于船尾旗杆上。船尾没有旗杆的,应悬挂于驾驶室信号杆 顶部或右横桁。

外国籍船舶悬挂中国国旗,应悬挂于前桅或驾驶室信号杆顶部或右横桁。

中国国旗与其他旗帜同时悬挂于驾驶室信号杆右横桁时,中国国旗应悬挂于最外侧。

第十一条中国籍船舶在航行中与军舰相遇,需要时可以使用中国国旗表示礼仪。

第十二条船舶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后,第一次升挂中国国旗时,可以举行升旗仪式。

第十三条遇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时,港务监督机构应通知或通过 船舶代理人、所有人通知船舶下半旗。

除前款规定的情况外,船舶非经批准不得将中国国旗下半旗。

第十四条外国籍船舶根据船旗国的规定需将船旗国国旗下半旗的,应向港务监督机构报告。

第十五条中国籍船舶改变国籍,在最后一次降中国国旗时,可以举行降旗仪式。降旗仪式可参 照升旗仪式进行。降旗仪式后,船长或船舶其他负责人应将中国国旗妥善保管,送交船舶所有人。

船舶遇难必须弃船时,船长或船舶其他负责人应指定专人降下中国国旗,并携带离船,送交船舶所有人。

第十六条外国国家领导人乘坐、参观中国籍船舶,或我国国家领导人利用中国籍船舶举行欢迎 外国国家领导人的仪式,需要悬挂两国以上国旗的,按照有关涉外悬挂和使用国旗的规定办理。

第十七条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和本规定的船舶和船员,港务监督机构应令其立即 纠正,并可根据情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和我国其他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外国籍船舶拒绝按港务监督机构的要求纠正的,港务监督机构可令其驶离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水、港口、锚地。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交通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一九九一年十一月一日起施行。

发表于 2014-10-8 22:42 | 显示全部楼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1990年6月28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维护国旗的尊严,增强公民的国家观念,发扬爱国主义精神,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是五星红旗。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按照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主席团公布的国旗制法说明制作。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象征和标志。

每个公民和组织,都应当尊重和爱护国旗。

第四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国旗的升挂和使用,实施监督管理。

外交部、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对各自管辖范围内国旗的升挂和使用,实施监督管理。

国旗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指定的企业制作。

第五条

下列场所或者机构所在地,应当每日升挂国旗:

(一)北京天安门广场、新华门;

(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

(三)外交部;

(四)出境入境的机场、港口、火车站和其他边境口岸,边防海防哨所。

第六条

国务院各部门,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地方各级委员会,应当在工作日升挂国旗。

全日制学校,除寒假、暑假和星期日外,应当每日升挂国旗。

第七条

国庆节、国际劳动节、元旦和春节,各级国家机关和各人民团体应当升挂国旗;企业事业组织,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城镇居民院(楼)以及广场、公园等公共活动场所,有条件的可以升挂国旗。

不以春节为传统节日的少数民族地区,春节是否升挂国旗,由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规定。

民族自治地方在民族自治地方成立纪念日和主要传统民族节日,可以升挂国旗。

第八条

举行重大庆祝、纪念活动,大型文化、体育活动,大型展览会,可以升挂国旗。

第九条

外交活动以及国家驻外使馆领馆和其他外交代表机构升挂、使用国旗的办法,由外交部规定。

第十条

军事机关、军队营区、军用舰船,按照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有关规定升挂国旗。

第十一条

民用船舶和进入中国领水的外国船舶升挂国旗的办法,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

公安部门执行边防、治安、消防任务的船舶升挂国旗的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

第十二条

依照本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升挂国旗的,应当早晨升起,傍晚降下。

依照本法规定应当升挂国旗的,遇有恶劣天气,可以不升挂。

第十三条

升挂国旗时,可以举行升旗仪式。

举行升旗仪式时,在国旗升起的过程中,参加者应当面向国旗肃立致敬,并可以奏国歌或者唱国歌。

全日制中学小学,除假期外,每周举行一次升旗仪式。

第十四条

下列人士逝世,下半旗志哀: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国务院总理、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

(二)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主席;

(三)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作出杰出贡献的人;

(四)对世界和平或者人类进步事业作出杰出贡献的人。

发生特别重大伤亡的不幸事件或者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伤亡时,可以下半旗志哀。

依照本条第一款(三)、(四)项和第二款的规定下半旗,由国务院决定。

依照本条规定下半旗的日期和场所,由国家成立的治丧机构或者国务院决定。

第十五条

升挂国旗,应当将国旗置于显著的位置。

列队举持国旗和其他旗帜行进时,国旗应当在其他旗帜之前。

国旗与其他旗帜同时升挂时,应当将国旗置于中心、较高或者突出的位置。

在外事活动中同时升挂两个以上国家的国旗时,应当按照外交部的规定或者国际惯例升挂。

第十六条

在直立的旗杆上升降国旗,应当徐徐升降。升起时,必须将国旗升至杆顶;降下时,不得使国旗落地。

下半旗时,应当先将国旗升至杆顶,然后降至旗顶与杆顶之间的距离为旗杆全长的三分之一处;降下时,应当先将国旗升至杆顶,然后再降下。

第十七条

不得升挂破损、污损、褪色或者不合规格的国旗。

第十八条

国旗及其图案不得用作商标和广告,不得用于私人丧事活动。

第十九条

在公共场合故意以焚烧、毁损、涂划、玷污、践踏等方式侮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1]由公安机关处以十五日以下拘留。

第二十条

本法自1990年10月1日起施行。

发表于 2014-10-8 22:51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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错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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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麻辣网络评论员 于 2014-10-8 22:56 编辑

发表于 2014-10-9 08:51 | 显示全部楼层
蓬安航道段和海事处是两个单位,请不要诬陷海事人,还要要搞清楚才说

发表于 2014-10-9 08:53 | 显示全部楼层
蓬安航道段是市上直管单位,海事是县管单位,请大家在发贴前问清楚才发

发表于 2014-10-9 09:52 | 显示全部楼层
蓬安海事回复:标有中国航政的船是蓬安航道段的船舶,海事船全部标有中国海事字样。所以贴上反映的情况不是属海事部门的船舶

发表于 2014-10-9 10:01 | 显示全部楼层
那南充市航务管理局应该出来解释了。

发表于 2014-10-9 10:26 | 显示全部楼层
要遭了

发表于 2014-10-9 10:31 | 显示全部楼层
又一个二货干的好事,丢人丢大了。

发表于 2014-10-9 10:45 | 显示全部楼层
:@{:4_118:}{:5_157:}

发表于 2014-10-9 11:51 | 显示全部楼层
丢人

发表于 2014-10-9 12:31 | 显示全部楼层
直接上升到政治高度算求了,先带几顶帽子在说。;P

发表于 2014-10-9 13:23 | 显示全部楼层
蓬安航政闹笑话,敢把国旗倒起挂!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的第十九条
规定:在公共场合故意以焚烧、毁损、涂划、玷污、践踏等方式侮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1]由公安机关处以十五日以下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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