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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华夏30年

[文明南江] 冷眼看南江县委政府的无能与软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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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0-13 09:25 | 显示全部楼层
feng shan    ,qxg56,   6840 ,    公理的呼唤,   人世冷暖 ,一个下岗工人,秦始皇的后代,你们当中哪一个是楼主贴文中的“强奸犯”,三十年前没有吃成一颗花生米今天还想打一针?后面我将发文驳斥你们愚弄不明真相的群众的谬论。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4-10-13 09:31
维权的职工在维权点值班80元一天,是李某等人垫资的,这是维**什么权哦,一群乌和之众!

发表于 2014-10-13 09:37 | 显示全部楼层
理性对待!不过根据我一个旁观者的眼光看,开发板凳垭,进行棚户区改造是一件好事,南江食品公司存在的问题,一直闹了这么多年,也没有一个具体的说法,部分人到处打着“维权”的标语,有时候看起来确实是有点影响不好!人人心中都有一杆秤,每个人都有一颗心,希望本着自己的良心去做人做事,在一些问题上,不要为了一己私利,还是要顾全大局,服从大局!都理性点吧!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4-10-13 09:40
变天了,这上面居然有人大赞强奸犯李某某,等他强奸了你表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4-10-13 10:16
变天了,这上面居然有人大赞强奸犯李某某,等他强奸了你老母,看你还赞不赞?
李某位于下河街的门面,就是霸占的当年单位集体的一楼梯过道,李以此过道耍流氓无赖行径,开发商最终只得由李挑挑选选搭上一门面,唉……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4-10-13 10:48
还强行收取同楼居民的停车费,什么东西,怪不得生了几个傻儿子!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4-10-13 11:10
他儿子不傻,比他还……

发表于 2014-10-13 12:42 | 显示全部楼层
手机用户 223.87.103.x 发表于 2014-10-13 10:16
变天了,这上面居然有人大赞强奸犯李某某,等他强奸了你老母,看你还赞不赞?
李某位于下河街的门面,就是 ...

那么请问他是强奸了你的老母,还是你小女。发表言论时要讲证据。没得证据就少在哪儿乱张狗嘴,乱咬人。把照片晒一下撒,说话要讲证据。乱说小心半夜鬼来敲门,出门被车闯,。。。。。。。。。。

发表于 2014-10-13 12:58 | 显示全部楼层
华夏30年,食品公司全体职工没掏你家祖坟,你是哪个石头缝里蹦出来的,你简直就是一条没打狂犬疫苗的疯狗,到处乱咬人。总有一天会揪出你的。给老子小心点。

发表于 2014-10-13 15:53 | 显示全部楼层
买断工龄,那是96年内前,事业单位,还是企业单位都存在此类问题。在96年,【有很多法律法规不够完善】,个别企业没有召开职工大会,职工辞职、买断工龄400多人。在当时国家,县政府都有相应的政策,都是为了减轻企事业单位人员过多的压力,或者单位在市场中无法运转,依据【破产法】,由县相关部门进行评估后,宣布破产,同时解决职工的后顾之忧问题。食品公司网友们,你们应该依据历史时期的相关法律法规,理性的找县级以上部门,在顾全大局的情况下,去维护你们的合法权利。

发表于 2014-10-14 09:41 | 显示全部楼层
驳斥“强奸犯”为首的一伙谬论如下:
谬论一集中在“土地未评估”。大家都知道,南江县食品公司是国有企业,其土地是国家划拨,并非出让,换句话说,国家是把土地无偿拿给企业使用,其土地所有权归国家所有,南江县食品公司是没有所有权的,南江县人民政府是南江县境内唯一合法的土地所有权者。很多网友都知道,买房子房产证上都有一个“南江县人民政府”的公章。南江县食品公司地上部分的房屋,设施,产品等早就资不抵债了。

发表于 2014-10-14 10:27 | 显示全部楼层
一、破产严重违法。(未招开职工大会,争求职工意见,土地未评估等)
二、严重违背中央2009年新的《劳动法》2007年《劳动合同法》。而且执行的四川南江本地的2001年37号文件。
三、政府拒不执行中央的政策,法规,误导职工,压制职工。
四、公告强制职工断工龄,停产期间10年不发生活费。
五、这样的不公平,公正的作法,忘各位网友述评。
六、第二批党的群众路线实践活动正在南江进行,希望政府真正深入实际解决职工的切身利益的问题,落实好各项民生政策,畅通群众的诉求渠道,与群众真正沟通,化解矛盾,提高满意度,切身让群众感受到社会的公平。

发表于 2014-10-14 10:28 | 显示全部楼层

南江县撤迁办严重违背政策,在南江县食品公司职工板凳呀拆迁职工所住公房陪偿中,,公房私陪,几至十几万不等,引起了全体职工的公愤,特别是在职工上访,维权的时候,还在继续公房私陪,直接影响着社会的稳定,,,,,特别是在党的群众路线实践活动中还这样大胆妄为的办理,破坏南江的经济建设,和安定团结。要求政府,纪委严查此事。要求一是同仁,公平合理,给职工一个公正的答复。而不是谁占了就是谁的,如果是那样,我们南江县食品公司的职工都会去占的,,,,,,,

发表于 2014-10-14 10:29 | 显示全部楼层
南江县食品公司违法破产,,按法律规定破产企业未终结前,任何人无权处置国有资产。

发表于 2014-10-14 14:08 | 显示全部楼层
驳斥“强奸犯”为首的一伙谬论如下:
谬论二集中在“强制职工买断工龄”。凡是南江中年人都知道,上世纪九十年代企业改制是全国的中央政策,包括事业单位也一样,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换,职工买断工龄是必须的,并不是南江的土政策,你们口口声声执行中央政策,而实际行动为什么反对呢?那答案只有一个,煽动不明真相的人闹事,浑水摸鱼,达到个人骗财骗色的目的,因为你们组织中有“强奸犯”,有“诈骗犯”,干这一行是老手了。未完待续。

发表于 2014-10-14 16:08 | 显示全部楼层
         对 食品公司原职工反映的相关问题应该核实答复,但绝不能允许个别别有用心的人利用非法的手段组织,煽动,串联不明真相的 原职工聚集闹事,我们坚信,党委,政府会尽快依法处理!

发表于 2014-10-14 16:10 | 显示全部楼层
          南江的 形象需要我们南江人共同维护,打标语,设维权点等非法行为不是解决问题的办法!
发表于 2014-10-14 16:43 | 显示全部楼层
      原食品公司板凳垭资产属此次旧城棚户区改造征收范围,县住建局已于去年12月与食品公司破产管理人签订了征收协议并将征收款兑现到指定账户,同时将资产移交给了县住建局。为加快征收进度,尽快拆除房屋,按照征收政策,应该对住、租公房的25户进行适当补偿,截止今年9月,县住建局分别与住公房的25户全部达成了补偿协议,绝大部分腾空了房屋、交出了钥匙,目前,仍有3户未完全腾空房屋,有1户既给予了补偿,又解决了廉租住房,但仍未搬出公房。
      关于个别网友反映的公房私赔现象不存在。据了解补偿的主要依据一是按照政策,租住公房或租住其它居民户房屋的装修费、搬家费都应该给予租住户适当补偿;二是补偿的4户高于其它住公房的主要原因是在落实房改政策中,这4户交了住房保证金且一直在公房居住,有的住了几十年,按照食品公司当时的规定可以一直居住,并对公房像自有房屋那样进行了维修、装饰等改造;三是县法院在调解中,首先肯定房屋产权属国有资产,在此次征收中,按照相关政策,只是对其租住期间的装修费、维修费,以及此次搬出的搬家费和搬出公房后的租房费进行了补偿,而不是个别同志理解的公房私赔,更不是国有资产流失。至于你们所提的蒋××,据了解,只补偿了3300元。
      对板凳垭片区进行旧城改造是我们城区居民的共同愿望,希望大家真诚支持。目前,政府已组成专门工作组,对原食品公司职工反映的相关问题进行政策宣讲,解惑释疑。若确实有其它合理要求可以依法依理反映,现在是法治社会,遵守国家法律,维护南江形象是我们共同的责任。

发表于 2014-10-15 12:10 | 显示全部楼层
驳斥“强奸犯”一伙的谬论如下:
谬论三集中在“未开职工大会”,众所周知,南江县食品公司是国营企业,是计划经济下的产物,所有领导都是任命制,所谓“职工大会”就是职工的一个告知权,职工没有否决权,也就是说食品公司要破产了,所有职工要知道这件事。而“强奸犯”这一伙人宣扬的“职工大会”就是现在的股东大会,职工要有决定企业命运的权利,这与当时的历史事实不符,当时企业改制是所有的国营企业都要改制,也就是说效益好的企业也要改制,政府好孬一起搂台台,据公开资料显示有几百人已买断工龄,告知权应该当时的领导已经给职工讲了的吧,那“强奸犯”这一伙人以各种手段把几百人召集起来是有个什么目的呢?他们召集的手段我后面再讲。他们的目的有两个,第一是增加与政府叫板的筹码,在政府面前显示自己很有能耐,从而获取非法利益。第二个目的是随着国家打击黑恶势力的加强,南江很多“操哥”收敛了,而这一伙人借“食品公司”事件开始在社会上扩大影响,壮大势力,我相信他们的末日也不远了。未完待续。

发表于 2014-10-15 14:56 | 显示全部楼层
南江县撤迁办严重违背政策,在南江县食品公司职工板凳呀拆迁职工所住公房陪偿中,,公房私陪,几至十几万不等,引起了全体职工的公愤,特别是在职工上访,维权的时候,还在继续公房私陪,直接影响着社会的稳定,,,,,特别是在党的群众路线实践活动中还这样大胆妄为的办理,破坏南江的经济建设,和安定团结。要求政府,纪委严查此事。要求一是同仁,公平合理,给职工一个公正的答复。而不是谁占了就是谁的,如果是那样,我们南江县食品公司的职工都会去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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