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自胡代国的网易日记(博客): 开庭时,王文毅提出,根据《行政诉讼法》第29条“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为诉讼。律师、社会团体、提起诉讼的公民的近亲属或者所在单位推荐的人,以及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其他公民,可以作为诉讼代理人。”的规定,公民胡代国不是律师,不是当事人的近亲属,不能作为本案的代理人。 审判长要求胡代国自我介绍基本情况。 胡代国说:1964年,我是安岳县第三届人大代表,安岳县高级中学团委会副书记,1982年毕业于四川广播电视大学,1976年参加剧团工作,先后是文化服务公司经理,舞台美术工程师,后退休在家。报告审判长,自我介绍完毕。 合议庭经过研究答复被告:根据《行政诉讼法》第29条“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为诉讼。律师、社会团体、提起诉讼的公民的近亲属或者所在单位推荐的人,以及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其他公民,可以作为诉讼代理人。”规定,我们法院许可胡代国作为三原告的诉讼代理人,请被告代理人不要再说此事。 上百旁听群众窃窃私语,一阵风波。“咚!”,随着法槌的落下,法庭立刻安静下来。审判长宣布,继续开庭审理。 原告黄守奎等悄悄地评论,县政府企图羞辱胡代国,结果,县政府及其代理人是自取其辱。同一条法律规定,作为安岳县人民政府,作为县政府法制局的主任、副主任,为何理解完全不同。引起上百旁听观众一阵冷笑。 在县政府法制局主任鲁超对原告的身份证发表质证意见时第二次引起法庭风波,自取其辱。 鲁超说:原告提供的身份证是复印件,没有载明在哪里复印的,也没有载明和原件一致,我没有看到身份证原件,无法确认原告的身份证是否真假属实。 这时,上百旁听群众异口同声哄了起来...... 咚!审判长再次敲响法槌,请旁听群众安静。 审判长回答:在立案时,我们法院要求原告本人到简阳法庭,已经核实过原告的身份证复印件与原件一致,请被告不必对原告的身份证复印件发表质疑意见。 鲁超、王文毅在法庭上给政府丢脸抹黑,胡代国建议撤销其主任、副主任职务或者调换位置,要不,安岳县依法治县、建设法治安岳无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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