雁江区人民法院让四川省法院专项治理“诉讼难” 承诺蒙羞 院法院落实法院专项治理“诉讼难”承诺 四川省法院专项治理“诉讼难”“执行难”【承诺事项】
1、建立立案信访诉讼服务中心,进一步为方便人民群众诉讼服务,提升司法为民的服务质量
2、专项治理“诉讼难”、“执行难”, 重点整治对群众“冷硬横推”以及“年底不收案”
3、开展涉民生专项审执活动,努力解决弱势群体的权益保障问题,让群众感受到司法的温暖和服务
4、完善司法公开制度,推进审判流程公开、裁判文书公开、执行公开“三大司法公开平台”建设 四川省法院专项治理“诉讼难” 承诺,但是此承诺却在雁江区人民法院成“无言的结局”,承诺沦为“空喊口号”,甚至言行截然相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11条第2款、第37条第1款第38条第2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2条第3款明确决定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作出川人社复决【2013】172号、四川省教育厅作出川教复【2013】2号行政复议决定书、资阳市人民政府作出【2013】8号、【2013】12号、【2014】1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了相关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当事人不服在法定期限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11条第2款、第37条第1款第38条第2款的规定向雁江区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当事人多次问询......,雁江区人民法院让当事人向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时至今日雁江区人民法院法院对当事人的起诉没有既不裁定不予受理、又不受理立案。当事人强烈要求雁江区人民法院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保护行政诉讼当事人诉权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深入整治“六难三案”问题加强司法为民公正司法的通知》落实到位;对当事人的起诉书作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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