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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业主们好!我本小区业主。我2008年购房,2010年装修入住,在我购房和入住的这几年里,让我深深的感受到了房地产商和物业管理的霸道和蛮横,主要问题表现在:
房地产商:一是合同条约里有一些霸王条款,上面我们的责任多,他们的责任少。例如:1、在谈到房屋产权证办理上,不按规定时间办理的追究其其责任项未填。但大家有可能不知,四川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是由四川省行政管理局和四川省建设厅监制,第十五条都有关于产权登记的约定。 即便开发商在签合同时将此条划去,未就办理房产证的期限进行约定,业主依然可以按照法律条款进行维权。所以我们的房产证延迟办理是可以追究其违约责任的。(请参考: http://news.sohu.com/20070313/n248681591.shtml)2、 关于房屋面积的超出部份的处理,开发商玩起了文字游戏,因为他们利用我们买房一般都不会细看合同和不懂法律法规这一弱点,导致我们在交房时都交出了大于超出房子总面积3%的房款。 而法律规定产权登记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补足;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产权归买受人。产权登记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返还买受人;绝对值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双倍返还买受人。
二是开发商随意改变了小区的规划,布局全变了。不知大家能否记清,我们买房时小区沙盘的整体布局,现没有了规划中的绿化及基础设施,在电梯公寓的后面又多了一个小高层。这些都是开发商为了追求利益最大化,而吞噬了我们每个业主的良好居家环境和利益。
三是房屋质量令人堪优。买这房时,听说王雪平这个人很厚道,我也信以为真。但是王雪平厚道,可承建商不厚道啊,弄得我们的小高层墙体渗水,承建商经过多次处理,不知道你们家现在的墙体还渗水吗?
物业公司:一是在未经业主的同意下擅自更换物业管理公司。我们小高层的业主都是签订的巴中市圳物业川,而不知是开发商还是承建商看到了这里面的利益,就自己挂靠巴中市方舟物业承担起了物业管理业务。在圳川物业管理的一年里,过年有彩灯,过节有灯笼,让我们体会到了一个大家庭的温暖和节日的喜庆,而现在呢?
二是物业管理只收钱不服务。我觉得物业管理应该不只是扫扫地,换换路灯。大家是不是应该觉得他们应该把他们的服务明细罗列出来呢。他们服务了,我们肯定该交钱,可是他们做了哪些服务呢,我们是不是应该知晓呢?车子被砸不知晓,小偸进屋不知道,屋顶乱搭不制止,请问我们住在这里有安全感和幸福感可言吗?
三是违法扣留房产证和土地使用证。由于物业管理的服务和管理未让我们小区部分业主满意,很多业主未按时缴纳物业管理费用,而物业公司就以房产证和土地使用证作扣押。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物业费的收取依据是物业服务部门与业主之间订立的《物业服务合同》。交付房产证和追讨物业费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开发商不能扣押业主的房产证以催讨物业费。根据《合同法》关于“买卖合同”的规定,出卖方交付合同标的同时,负有转移标的权属证明文件的义务。根据《民法通则》关于“委托代理”的规定,代理人应当将受托代理完成的成果交付委托人。因此,无论开发商与业主如何约定办理房产证手续,开发商都应当依据买卖合同或委托代理合同将房产证交付业主。开发商拒不交付房产证的行为将构成违约。
四是违法违规收取停车费。根《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小区内的道路、绿地、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七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一)物业公司凭什么收停车费?
关于收取停车费,基本就是只有两种性质:一为土地使用费;一为保管费用;
A、土地使用费:小区内的道路、绿地、公用设施、物业服务用房以及车位属于全体业主共有。包括小区的道路位置都属于全体业主,作为物业公司,你不具有所有权,说白了,根本就不是你的东西,你凭什么收取使用费?
B、保管费:保管费的2个原则,一是自愿 、二是签署委托保管合同。请问物业,你凭什么强迫业务委托你保管。即使让你委托保管车辆,你要承担那些责任和业务,这个是需要签订委托服务合同的。若车子在小区发生刮擦、划痕,你作为收费方,承担什么责任?提供哪些赔偿?
(二)物业公司收停车费的主体有合法性吗?
物业公司是全体业主雇佣的小区服务单位,哪个部门或个人赋予你向不属于你的用地收取停车费?
A、请出示对本小区由公安机关审批的“停车场许可证”;
B、请出示你们的收费许可证:按照物业管理办法要求,你们必须出示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的许可和相关批文;
C、本小区车位属于全体业主共有,收取的停车费应归全体业主所有,请你们出示小区公共收益分配方案(需经全体业主同意)。
(三)利用小区内部公共用地规划停车位,需要国家有关部门审批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小区规划总平面图、小区竣工交付使用社会评审报告及业主投票意见等手续。物业公司你能向业主出示国家有关部门对该小区车位的审批规划等手续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规定,小区公用场所属所有业主的共有财产,并非物业公司所有,未经审批物业公司更无收取停车费的权利,强行收费属于违法行为!
业主朋友们,由于我们都各自忙着自已的事情,所以以前没有过多的时间和精力想这些事儿,今天晚上回来,我看好多车子都进不了小区把大门都堵上了,简直太没把我们业主放在眼里了。我们是应该站出来说说话了。
香榭枫林的业主们,让我们团结起来,共同维护我们的利益。向欺骗我们和违规操作的房地产公司、物业管理公司宣战找回公道,为我们有个幸福而舒适的居家环境而共同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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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林达钢构 于 2014-10-15 22:09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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