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四川省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研讨会上的发言 《四川省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内容详细具体,便于操作,充分保障了交易双方的权益,美中不足的情形如下: 1, 标题“出卖人”改为“出售人”或许更妥当。 2, 文字、字体应统一、规范,建议用较大的字号。 3, 说明第五条与第九条规定似有抵触,示范文本不是法律条文,建议改为可以修改。 4, 第八条“相对人”改为“相对方”似乎更妥当。 5, 合同序言根据法律前应加“应该”似乎更妥当。 6, 当事人性别后面,加上“年龄”更加完善。 7, 套内面积后应加——平方米。 8, (二)(四)后应加“等”表示概括。 9, (五)买受人查验的“的”应去掉。 10, 第17条(三)似乎多了一个“装置”,与前面的标题不对称。 11, 第17条(四)“膈声”不如“隔音”通俗易懂。 12, 第18条保修时间“均以”改为“均从”似乎更妥当。 13, 第18条(三)掉了一个“维修”。 14, 第21条协助出售人前加一个“应”。 15, ——横线应长短一致。 16, 第25条文字、纸张、户外、样板间不对应。 17, 第20条“化学工厂”改为“化工厂”更加规范。 18, 第27条售价后多了一个“水平”。 19, 第31条1(1)届满之次日前去掉“之”,多处有类似情形。第37条1(1),第38条2. 20, 第34,35,36条最后一段%后面少了一横线——。 21, 第38条(一)2,(二)2,相应“税费、费用”应统一。 22, 第38条(三)承担违约责任前加“应”。 23, 附件六1(装备置)似乎为一别字。 24, 附件6,1(10)按规划“配置”。 25, 附件八最后一句约定“不应”改为“不得”稳妥。 以上为乡下人的拙见,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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