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山县道路运输管理局
关于印发《营山县城市公共汽车乘车规则》的通知
营运管客发〔2014〕7号
城市公交企业,局内各股、室、队:
为维护乘客合法权益,保障乘客安全和健康,树立城市公共汽车文明乘车风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行业规范要求,结合营山实际,特制定《营山县城市公共汽车乘车规则》,经县政府主管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营山县城市公共汽车乘车规则》
营山县道路运输管理局
2014年10月16日
营山县城市公共汽车乘车规则
第一条 为树立我县公共汽车文明乘车风尚,保障乘客安全和健康,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行业规范要求,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在营山县行政区域内乘坐公共汽车的乘客应当遵守本规则,共同营造文明、礼貌、安全、和谐的乘车环境。
第三条 乘客应当遵守下列乘车规定:
(一)在站点内排队候车,不得进入机动车道;待车停稳后依次上下,尽量不要站在车门处,以便他人上下。禁止要求司机在非停靠站点停车上下。
(二)关照老弱病残孕和怀抱婴儿者优先上车并主动为其让座;在车上应坐好或拉紧扶手,自行保管好随身物品,禁止将身体任何部位伸出窗外。
(三)禁止进入驾驶室、坐引擎盖、与司机闲谈、自行开关车门;禁止向车内外乱吐痰、乱扔物品;禁止多占、蹬踏坐席,损坏车内设施和标识;禁止在车内饮酒、吸烟、乞讨、卖艺、喧哗、打闹、使用不文明或冒犯性语言以及实施其他影响车辆正常运营、乘客安全和乘车秩序的行为。
(四)高龄老人乘车宜尽量避开上下班高峰时段,行动不便或重病患者乘车应当有人陪护。
(五)酒醉者、裸身者、无人监护的精神病患者、严重传染病患者、无成年人带领的学龄前儿童禁止乘车。
(六)严禁携带易燃、易爆、有毒及放射性等危险品乘车;禁止携带管制刀具等违禁物品乘车;禁止携带影响公共安全、公共卫生的动物、宠物乘车。
(七)禁止在车内销售商品或散发商业宣传材料和广告物品。
第四条 乘客应当遵守下列票务规定:
(一)主动购票(含刷卡、投币或出示有效优待或免费乘车证件),并自觉接受司乘人员查验。
(二)乘坐无人售票公共汽车,用现金购票应自备零钞,概不找补。
(三)成人及身高超过1.5米的儿童乘车购买全票,身高1.2—1.5米的儿童乘车购买儿童票,身高1.2米以下的儿童免费乘坐。
(四)现役军人(含武装警察)凭有效证件乘车享受优待票,义务兵凭有效证件免费乘坐。
(五)残疾军人(含武装警察)、因公致残的人民警察分别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中华人民共和国伤残人民警察证》免费乘坐。
(六)残疾人持有效证件乘车享受优待票,可以免费携带随身必备的辅助器具。
(七)盲人和其他重度残疾人(一、二级残疾人)持有效证件免费乘坐,随行的一名陪护人员可免费乘坐同一次车。
(八)70岁以上老年人持老年人证乘车享受优待票。
(九)城区在读学生凭学生证乘车享受优待票。
(十)儿童票和优待票按照具体执行票价的50%计算。
(十一)随身行李超过20kg或者0.125m3的,每件行李按成人全价购票一张。
(十二)购票后不能退票,遇车辆因故不能继续行驶时,可在司乘人员安排下换乘后车,所购车票继续有效。
第五条 对违反本规则的行为,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违反本规则第三条有关禁止性规定的,任何人均有权予以劝阻,不听劝阻的,司乘人员可以拒绝为其提供服务,造成公私财物损失或人身伤害的,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二)违反本规则第四条规定,逃票、投币不足、投假币或者冒用、伪造、涂改免费乘车证件乘车的,司乘人员有权要求其补交车费,并没收所持乘车证件。
第六条 因违反本规则在车上发生的乘务纠纷,由公交企业调查处理;对处理结果有争议的,可向道路运政管理部门申请调查、调解。
第七条 车上发生治安、刑事案件或者其他突发公共事件,司乘人员和乘客应当立即报警,采取有效措施疏散乘客,并积极协助警方应急处置和调查取证。
第八条 本规则自2014年11月1日起施行。过去我县有关公共汽车乘车规则与本规则不一致的,一律以本规则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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