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零售药店配备执业药师意见的建议
2012年1月20日出台的《国家药品安全“十二五”规划》要求,自2012年开始新开办的零售药店必须配备执业药师;到2015年末,所有零售药店法人或主要管理者必须具备执业药师资格,所有零售药店营业时有执业药师指导合理用药,逾期达不到要求的取消售药资格。从目前全国的实际状况来看,要实现这一目标还存在着很大困难,需要具体研究相应的配套政策。
现阶段,全国取得执业药师资格的药学技术人员约有20万人,在药品生产、流通、使用领域的分布比例各占33%左右,而在零售药店注册的执业药师比例仅为20%、约4万人。零售环节4万名执业药师资源与全国现拥有总数40余万家零售药店相比,呈现执业药师人员数量严重不足的状况。同时,执业药师考试通过率也太低,据有关部门统计2011年参加考试的合格率为13%、人数仅有1.4万人。照此比例估算,从2012-2015年间增加执业药师5.6万人;如果全部在零售药店注册执业,那么零售环节执业药师总数约10万人,与2015年末要求所有药店均要配备、即40多万名执业药师的需求差距很大(如按营业时间均有执业药师在岗则一家药店需配备2人则差数更大)。可以说,按照日前全国实际状况及发展情况看,《国家药品安全“十二五”规划》规定的零售药店配备执业药师的刚性目标将难以完成。专业人才的缺乏,已经成为严重制约药品零售行业发展、实现规范经营与服务的主要瓶颈。
我国各地经济发展差异较大,在零售药店配备执业药师的问题上也应该充分考虑东、中、西部地区的地域、经济差异等因素而有所区分。目前从区域划分上看,执业药师总数与药店总数的比例在东部地区各省的比例为6:1至1;1不等,中部地区各省的比例是3;1至1:1,而西部各省的比例最低的为1:10。上述数字表明,东部地区执业药师过于集中,中部地区执业药师基本能够满足数量需求,而西部地区执业药师数量不足的问题将长期存在。如果简单地按照规定的一个标准执行,那对于西部地区的零售药店则会带来极大的影响。同时依现阶段状况看,乡镇药店也难以吸引执业药师入驻。因为乡镇地区人们生活环境及水平相比城市人群的差距较大,就算执业药师在薪酬待遇上给予适当提高,也难以保证人员的稳定性。而且农村药店经营品种有限,对于药学服务需求是否要求全部农村药店均应配备执业药师也是一个值得商榷的问题。如果硬性执行一个标准,将会导致在农村开药店的速度大大放缓,这样极不利于药店网点的下伸和农村药品供应网络的建设。
针对上述问题,对零售药店配备执业药师的意见提出如下一些建议:
1、请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抓紧时间尽快拟定零售药店分级分类管理办法,规定专业药房(店)必须配备执业药师,对其他类型的药店区分不同业态提出应配备、暂缓配备执业药师的意见。
2、有关主管部门应协调调整零售药店执业药师配备标准,制定符合中国基本国情的政策,并区别东部与中西部地区、城市与乡镇作出切合实际的安排;对于县级以下乡镇、村级药店,也不应当硬性规定必须配备执业药师。
3、对于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可由连锁总部执业药师统一对下设门店实行指导经营,除连锁总部质量机构配备执业药师外,可根据连锁门店的数量按一定比例配备相应的执业药师,用以指导门店的经营管理与药学服务,如尝试执业药师对同一区域该连锁企业多家门店实行远程在线审方等。
4、在执业序列上建议增加执业助理药师,将现具有药师等药学职称、从业药师及各地自行评定的各类药学技术人员纳入其中,实现统一管理,通过加强继续教育、提升专业学历等方式促进执业助理药师实践技能的提高。同时对现有执业药师执业岗位进行评估,对于药学服务要求相对较低的岗位允许执业助理药师进行执业,在保证药品安全的前提下缓解专业人才数量不足的矛盾。
5、鉴于执业药师承担一定工作量的药品监督管理职责,国家有关部门应出台给予在岗执业药师一定数额的待遇补贴政策,以体现执业药师的地位及价值(在美国社会执业药师最受人们尊重,其诚信度调查排位为第二)。
6、加快促进执业药师队伍的发展。要调整考试内容,增加考试次数,引导、调动广大药学人员报考执业药师的积极性。同时推进制定《执业药师法》,从法律条款规定上确保执业药师的正当权益,大力提高执业药师的社会地位。
提出建议单位:中国医药商业协会
联系人:沈世英
联系方式:手机13501081185 ssy185@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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