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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莫球铭唐

请看绵阳交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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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4-12-1 08:59 | 显示全部楼层
在广大热心网友的大力支持下,随着党中央反腐力度的加大,我坚信正义最终会战胜邪恶,吃人害人的人没有好下场,不会逃脱迟到的惩罚。

 楼主| 发表于 2014-12-3 15:58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广大热心网友的支持和鼓励,我将一如既往与贪官污吏斗到底!

 楼主| 发表于 2014-12-4 12:43 | 显示全部楼层
中央正在对司法腐败大力开刀,贪官污吏们,你们的末日就要到了!

 楼主| 发表于 2014-12-5 11:26 | 显示全部楼层
少数交警确实是害属之马,破坏了队伍形象。

 楼主| 发表于 2014-12-5 20:30 | 显示全部楼层
春天花会开058 发表于 2014-12-5 16:51
老百姓不容易,顶一顶,然更多人看到

谢谢老师

 楼主| 发表于 2014-12-6 10:04 | 显示全部楼层
     此文发在网上后,不少热心网友给予了支持和鼓励,河南登封论坛和一些网友在博客上和微博上给予了转发,在此表示真挚的感谢。并请广大网友继续支持,在博客、微博和微信上广泛转发,让大家都来认识贪腐法官和交警的丑恶嘴脸,为司法的激浊扬清作出贡献。

 楼主| 发表于 2014-12-7 11:41 | 显示全部楼层
      绵阳交警口口声声说那辆奥迪车不是我的,是面粉厂的,言下之意,难道集体的车就该你们霸占和侵吞?郑重告诉你们,那车最后单位作为对我下岗的补贴,早就把所有权交给了我,是你们一直扣押,我才没能办理过户手续。

 楼主| 发表于 2014-12-10 10:45 | 显示全部楼层
本人认为,光不删帖还不行,还要认真处理和解决。
绵阳网信办发文“约权”:不得随意删帖 为全国首例


    网络出现某地重大负面帖子怎么办?大多数人可能都会想到:网信办发表态度或事实声明、随即展开公关,这种帖子一般存活不了多久便被删除。可绵阳网信办不太一样,不仅严令不得删除,而且“约权”规范其工作行为。12月8日,近日绵阳发文明确要求:全市各级“网信部门不得以网信办名义进行危机公关,不得以网信办名义去函要求辖区网站、论坛(社区)删帖。”据了解,这在依法管网和依法用网的背景下,绵阳这一做法在全国尚属首次。


    网信办发文 负面帖子不得随意删

    绵阳市网信办下发的《绵阳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关于进一步依法管理互联网规范业务工作流程的通知》指出,在网络管理上,“除涉及法律法规禁止的有害信息外,网信部门不得以网信办名义进行危机公关,不得以网信办名义去函要求辖区网站、论坛(社区)删帖。”同时,对绵阳市范围内发生的网络舆情事件,“网信部门只提供业务指导和技术支持,一般情况下不以网信办名义对事情本身进行网上回复和组织召开网络舆情处置协调会。”对网友所反映的情况和诉求,网信办负责对舆情源头部门和个人进行督查督办,要求迅速回应关切,“网上快回复、网下快处置”。

    绵阳市委网信办一位科长在接受采访时说,以往,网信办给大家的印象是“扑火的”和删帖的。不准以网信办名义要求辖区网站、社区(论坛)删帖,不是它的职能转变,而是回到工作正途,是省委“大网络、大舆情、全媒体”工作格局的要求,也是依法管网的应有之义。这位科长举了个例,假如绵阳市某学校发生学生中毒事件,以往网信办就要牵头,召集教育、卫生、食品安全等多个部门开会,商量应对办法。但现在,网信办不再召开“牵头会”,只坚持“谁主管、谁负责”原则,网信办就督促相关部门回应和积极处理。对于网上的负面声音,网信办也不会再去协调要求删帖,只会就帖子中的事件督促相关单位核实、处理。 至于造谣传谣、侵犯个人隐私等乱象行为,那是另一个法律层面问题。

    早在去年6月,绵阳市网信办就曾发文,要求“除国家法律和政策规定的各种有害信息外,辖区网站、论坛、社区不得随意删除网民合理合法的建议类、投诉类、咨询类、求助类帖文,不得随意泄露网民个人信息。”

    省委党校教授:网信办职能转变是一种进步

    绵阳市网信办职能的转变,在四川省委党校教授罗振宇看来“乐见其进步”。罗振宇分析,网络一出现负面帖子就想办法删,以前这种做法是简单的“堵”。现在,允许这样的帖子保留下来,“政府有不对的,那改正就是了;如果帖子与事实不符,那网友也不会跟风。”这样的疏导,会比以前的效果更好。

    针对绵阳举的案例,罗振宇认为这是责任具体化,将责任划归给具体部门。学校学生发生中毒事件,这不是网信办的责任,教育部门是第一责任部门。罗振宇说,教育部门希望这样的事件不出现在网络上,这是可以理解的,但根本问题是教育部门应尽量让这样的事情不发生,“不可本末倒置。”




 楼主| 发表于 2014-12-11 11:17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各位网友的热心支持,我将坚定不移与贪官污吏斗争到底,坚信党中央的反腐利剑不会放过这些愚弄百姓的奸诈小人。曙光就在前面,胜利即将到来!
发表于 2014-12-13 11:00 | 显示全部楼层
相信法律,相信执法者的道德与良知

 楼主| 发表于 2014-12-13 12:14 | 显示全部楼层
       对歪曲事实的疑似五毛的回复:      先生,不知你是法律水平低下,还是语文水平低下,或者是别有用心,一味在这里颠倒事实,胡搅蛮缠,到底想达到什么不可告人的目的?我这个帖子里反映的问题,就连小学生也能一眼看明白,为什么你这个“学法律”的人居然看不懂?是谁在这里乱搅,是谁在欺骗网民?还是让事实来说话吧。
      一、绵阳交警支队吊销的我执照后,没有按照行政处罚法之规定,通知本人听政议政,剥夺了我的权利,我不服,向省交警总队书面申请复议,省交警总队责成南充交警支队予以纠正,南充交警支队恢复了我的执照。但绵阳交警非法吊销我的执照时间长达两年,造成我两年所有工资和奖金停发,我向绵阳中院提起的行政诉讼,原告是我,被告是绵阳交警,请问你作为“学法律的人”,我该不该申请行政侵权赔偿?我打行政官司是不是走的合法程序?
      二、至于你所说的针对民事官司的申诉状,并不是我申诉的,而是杨国华申诉的,是绵阳交警支队为了逃避因非法吊销我的执照而对我的行政侵权赔偿,勾结省高院法官罗茄茹等人,由省高院立案后,唆使杨国华补充申诉材料,审理的是我与杨国华、刘武辉三人因交通事故产生的民事纠纷。什么民事申诉与行政官司,本来不是一回事,你说你学过法律,为什么要故意搅在一起?这不是误导网友吗?
     三、我晒出几份材料的时间,是为了说明绵阳交警逃避责任:我向绵阳中院交费时间是2000年5月15日,高院立案再审我和杨国华、刘武辉的民事案是2000年6月8日,仅仅相隔了二十多天,你难道没有看出这是绵阳交警搞的鬼吗?如果我不提起行政诉讼,根本就没有后面省高院立案再审一事。就因为他来不及了,才先立案,一年后才唆使杨国华补充申诉材料。后面那几份材料的时间,一眼就能看出是先立案,后下达行监117号文件,最后补充申诉材料
      四、 你是什么学过法律的人,难道就一看不出这里面的关联?到底是我在骗取不懂法律的屁民,博取同情,还是你在讨好你的主子,欺骗广大网友?在网上发声,一定要摸着良心,不然,哪怕你的主子再赏识你,也会不得好死的!
      五  你所说从图片上看不出法官勾结的情况等,难道几张图片就能揭露他们所有的阴谋诡计,我晒出那几张图片,是为了说明两点:我打行政官司,要求绵阳交警赔偿,他们才勾结省高院法官再审民事案,是一种逃避和报复行为;二是说明高院先立案,后唆使杨国华补充申诉材料,是严重违反法律程序的荒唐行为。你如果想看他们勾结的证据,我在网上早已发了省高院法官罗茄茹给南充中院原副院长刘明的信,以及两份伪造的现场描绘图、五张伪造的现场照片、西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对我的回信,证明两份描绘图有假,还有省交警总队专家何正户接受南充中院合议庭的调查笔录,认为三台交警处理这起交通事故不合法,还有省高院法官伪造的行监117号文件,省政法委相关领导已证实是空头文件。除了这些材料外,我手里还掌握有公安部未受理高院委托他们鉴定的检材,理由是检样有限,不合法等等。高院刑一庭法官罗茄茹写给南充中院刘明的信中多次提到张建魁和尹红兵,而张建魁在本案再审结论作出三年前就对本案定了性, 这难道不是彼此勾结、暗箱操作的有力证据吗?这么多的证据放在这里,你瞎了眼吗,却硬要昧着良心说我没有任何证据,是主观武断,吸人眼球。你还是什么学法的人,如果我手里没有任何证据的话,那么我的行为就不仅仅是主观武断、吸人眼球那么简单了,那就纯粹是捏造事实,无中生有,诽谤诬陷他人,而且诽谤诬陷的又是交警和省高院的法官,那是什么后果,你知道吗?可我自从今年8月在网上发帖后,已发出了大量的帖子,先后有几十万人点击,为什么他们不来抓我呢?请你这个学法的人给我和广大网友解释一下。

发表于 2014-12-15 10:44 | 显示全部楼层
难道又是一个冤案

 楼主| 发表于 2014-12-15 11:07 | 显示全部楼层
xdpcs110 发表于 2014-12-15 10:44
难道又是一个冤案

这真的是一个天大的冤案

发表于 2014-12-17 15:49 | 显示全部楼层
xiw 相信我们网名都是很冷静对待的~~~~~~~~~

 楼主| 发表于 2014-12-17 17:33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热心网友的大力支持,希望官方给受害人一个诚恳公道的答复,而不是忽悠推脱。

 楼主| 发表于 2014-12-18 15:49 | 显示全部楼层
欢迎广大网友对此事发表评说,抨击交警和法官的不良行为。

 楼主| 发表于 2014-12-18 15:51 | 显示全部楼层
欢迎广大网友对此事发表评说,抨击交警和法官的不良行为。

发表于 2014-12-18 16:28 | 显示全部楼层
求。绵阳交通警察还是给一个完整的答复吧,避免让网名误会????

发表于 2014-12-19 10:02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事情好像有点时间了   还没搞好

 楼主| 发表于 2014-12-19 11:38 | 显示全部楼层
老实娃 发表于 2014-12-19 10:02
这事情好像有点时间了   还没搞好

谢谢老师,我始终坚信,在依法办事、有错必纠的今天,执法犯法的法官的问题铁证如山,这些败类绝对不可能不受到追究,只是个时间早晚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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