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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看绵阳交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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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0-19 10:2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绵阳和三台交警的脸皮真厚,厚到了厚颜无耻的程度,如果我遇到的是一个精神正常的人,哪怕他(她)是强盗、小偷、骗子和无赖,我这么多次当着他的面,说他和某某人勾结做坏事,某某人出来作了证明,这些小偷要么沉默,要么狡辩,但他们在狡辩时,一定要向我解释一下,我所说的和他们勾结的这个人是怎么回事吧?也一定要向我说一下证明他们做坏事的这个人是怎么回事吧?
       可绵阳和三台交警就是这么无耻,我多次在论坛发帖,说他们和省高院的法官罗加茹勾结,伪造交通事故的证据,连省交警总队的何正户专家都说他们有问题,可绵阳和三台交警既要狡辩,但硬是拒不回答罗加茹是怎么回事,但又要强词夺理,说他们没有违法办案。你既然没有违法办案,那么去勾结罗加茹等人难道不是多此一举?既然没有违法办案,那么省交警总队的何正户为什么要说你们乱整?我可是在论坛里晒出了罗加茹写给南充中院副院长刘明的信,还有何正户本人签名的调查笔录,有本事有胆量请你回答一下这两个关键问题。另外,还有西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也在说你们提供的两张事故现场草图大小和尺寸均不一样,意思就是这必定是伪造的。你们敢解释一下这个问题吗?
       不要再演戏了,因为你们不过是一群蹩脚的小丑演员,却自以为高明,你们也太低估广大网友的智商了,你们一再拒绝回答罗加茹、何正户等敏感问题,难道他们看不出这其中猫腻?广大网友早已看清了你们色厉内荏的骗子本质,却一再糊弄群众的鬼把戏,何必还一再在这里装腔作势,弄虚作假,欺骗人民呢?
       你们就是一伙践踏群众路线的骗子和小丑!

     另外 ,那辆奥迪车是单位作为我下岗的补偿,出了证明的,为什么说不是我的?退一万步讲,不是我的, 也该还给我的单位 ,可你们还了吗?通知了吗?证据在哪里?现在是依法办事,以证据说话,可你们还这样强词夺理,真不知该 怎么说你是好?我为你们感到脸红和害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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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编辑备注:部分辱骂内容已经修改,请网友们发帖时注意语气,麻辣社区不愿意看到骂街方式的投诉,也不能容忍污言秽语的存在。请大家就事论事。谢谢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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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0-19 14:08 | 显示全部楼层
网友:
您好!
     您反映的问题,我们已转交警支队和三台县关注。
                           绵阳市网络新闻发言人
                             2014年10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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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0-19 17:56 | 显示全部楼层
网友:
       您好!
       您所反映的情况已转三台县公交局交警大队关注;
       请依法、理性维护自己的权益。

                                         绵阳市公安局
                                        2014年9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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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4-10-19 17:58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绵阳网络发言人,但愿在你们的督促下,绵阳交警和三台交警不会用那个老掉牙的什么省高院判决的回复来搪塞我,因为那份判决正是弄虚作假和暗箱操作的产物。

发表于 2014-10-19 21:11 | 显示全部楼层
相关单位赶紧出来给大家一个解释,免得闹大了

 楼主| 发表于 2014-10-20 15:48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正直人士

 楼主| 发表于 2014-10-20 16:06 | 显示全部楼层
绵阳和交警每次把那个老掉牙的回复材料复制出来,粘贴在论坛里,作为对我的千篇一律的回复,其中有一条口口声声地说,西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已经鉴定了事故现场描绘图上的签名是我亲笔所写,不存在伪造的问题,可当初省高院在罗加茹等贪官的操纵下,把那几份检材拿到公安部鉴定 ,公安部认为材料不全面,检材检样有限,没有受理。为什么四川高院在委托西南政法大学鉴定时,不提供南充中院和检察院鉴定的检材,西南政法大学却受理了,这难道不是暗箱操作的结果?他们不敢把南充中院和检察院鉴定的检材拿到西南政法大学去,不然又要暴露他们造假的鬼把戏。








 楼主| 发表于 2014-10-21 12:17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 发表于 2014-10-21 12:17 | 显示全部楼层
上面是三台交警在那次事故发生后,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适用的法律不当,责任划分不清,该取证未取证。他们依据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认定我负主要责任,理由是我在窄路窄桥上会车,违反了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实际上,当时我会车的地方,有效路面宽度为9.5米,按道路管理条例司法解释,不算窄路窄桥,这样的认定和处罚是荒唐可笑的。同时,三台交警认定刘武辉违反道路管理条例第七条,刘武辉弯道超车,逃离现场,引用条文借道通行,未确保安全,侵犯了我的路线权,负次要责任。这里明显责任划分不当。杨国华持B照,驾驶19座以上的客车,违反了道路管理条例第七十六条第一款,因他是个体户驾驶员,当时属于先富起来的人,手中有钱,交警认为他们有权认定他不负责任,明显违反了道路管理条例的规定。
  在本案二审时,我向南充中院提出申诉,认为三台交警弄虚作假,做了假现场图纸和照片,合议庭为了慎重起见,集体走访省交警总队何正户专家,并作了笔录取证,何正户认为三台交警处理这次交通事故中,适用法律不当,责任划分不清,该取证未取证,卷宗里的描绘图,是凭想象绘制的,现场草图当事人(办案民警)或者丢失或者隐藏。中院委托南充检察院进行鉴定,结论是属于模仿我签字的假材料。当时办案民警李波向南充中院合议庭肯定说明,卷宗内只有一张事故现场描绘图,为什么到了省上再审时,出现了另外一张大小和尺寸都完全不同的描绘图呢?我当时在草图上签字是第二位,为什么交警出示的两张描绘图都把我的签名排在了第一位?西南政法大学的司法鉴定专家,也质疑不是同一张图纸。我已经多次把两张不同的图纸发到了论坛上,相信广大网友都看出了问题,为什么绵阳和三台交警在这样充分的证据面前,还一再狡辩?绵阳公安还一再包庇他们?


 楼主| 发表于 2014-10-22 09:39 | 显示全部楼层
为什么绵阳公安不在论坛上公开答复此事,而要书面拒绝我的上访?

 楼主| 发表于 2014-10-24 09:04 | 显示全部楼层
为什么绵阳公安不在论坛上公开答复此事,而要书面拒绝我的上访?

 楼主| 发表于 2014-10-24 11:02 | 显示全部楼层
1.jpg 3.jpg

 楼主| 发表于 2014-10-24 11:28 | 显示全部楼层
   上面三张照片,分别是三台交警在处理这次交通事故时,对我的调解终结,当时并未宣布吊销我的执照(见左下图),另外一张是当我不服调解,向法院起诉时,他们就进行报复 ,吊销了我的执照(见右下图),并未按照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通知我到场听政议政,而是私下对我作了处罚,用挂号信寄给我的,这是严重侵犯了我的合法权利 ,也是公然执法违法。我不服,向省交警总队提起行政复议,省交警总队派专人到绵阳交警支队调查核实后,认为绵阳交警支队吊销我的执照有误,给予南充交警支队发函,要求恢复我的执照(见上图)。绵阳交警最后竟然不承认省交警总队对我执照的恢复 ,公然与省交警总队叫板,但被驳回。
     这就充分说明,绵阳和三台交警并不是他们自己宣扬和美化的那样,是完全按照法律法规在办事,他们实际上不但违法,还不懂规矩,与上级抗衡,同时也说明他们是一伙心胸狭窄,报复心极强的小人。现在在充分的事实面前,他们竟然拒不承认,强词夺理,颠倒黑白,真是岂有此理!请广大网友认清这伙人虚伪和丑恶的本质,以后和他们打交道时,小心谨慎,不要上了他们的当!









 楼主| 发表于 2014-10-27 11:42 | 显示全部楼层
绵阳交警不是爱回复吗,怎么集体失声了。

发表于 2014-10-27 20:34 | 显示全部楼层
莫球法回复他怎么回复你~!

发表于 2014-10-28 10:30 | 显示全部楼层
{:5_136:}{:5_136:}

 楼主| 发表于 2014-10-30 11:24 | 显示全部楼层
自由射手 发表于 2014-10-27 20:34
莫球法回复他怎么回复你~!

就是,他没有道理,不敢触及他灵魂的肮脏之处。

 楼主| 发表于 2014-10-31 21:16 | 显示全部楼层
版主为何要擅自篡改我这个帖子的标题,难道绵阳交警不是既要当婊子又要立贞节牌坊吗?

发表于 2014-10-31 21:54 | 显示全部楼层
感觉是个无理取闹的人啊  

 楼主| 发表于 2014-11-1 09:40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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