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4日阳光鸿运购房户要求法院解封的听证会的民间记录 主办方:通江县人民法院民二庭 与会者:部分借贷者(原告方)及其代理律师 欣都公司代理律师 王兴发代理律师 阳光鸿运被查封相关购房户 阳光鸿运其他购房户 部分社会人士 首先需要质疑的是,重要被告,李福龙未出场,听证会涉及财务单据查验,阳光鸿运原出纳财务均未到场。 法官们先简短发言,被购房户代表打断,要求向法院当场提供《阳光鸿运被查封相关业主要求解封的法理依据》、《类似案例》以及《阳光鸿运被查封业主诉求意见书》。在业主代表强烈要求下,当事法官勉强接受。购房户代表提到,据我们现在掌握的法理依据来看,法院根本没资格查封,所以要求法院立即对所有房屋解封!法院无视购房户代表的要求,继续听证。 首先是每个购房户面呈相关购房协议以及付款凭证,并陈述买房经过。法官们提问就被代表们打断,因为法官问,当时你在哪里买房的?是不是把钱交给了杨从军,王兴发或者李福龙。这是严重的误导。真正的购房户买房时能有几个认识上述人员的?我们买房就是在欣都的售楼部,款项自然是售楼部相关财务人员接手的。至于是谁,并不重要,重要的是欣都在协议上盖了章,在收据上盖了章。经过抗议后,法官们提问方式才发生了改变。相关购房协议以及购房凭证交给法官们,原告代理律师,王兴发代理律师,欣都公司代理律师进行查验。 其次原告方发言。借贷者何元友,原告两位律师先后发言。一位律师认为债权的平等性适用于该案件。借贷者是王兴发,李福龙的债权方,房屋从法律上讲,铁定属于欣都公司所有。后面谈到的很多东西都算不上有任何的法律依据了。于是只好咬文嚼字,从购房户事前向法院早提交过的《诉求意见书》找毛病,称我们还算不上业主,称房管局不是每月5户,是每月可以准备10户,并没有限制。称借贷者中也有很凄惨的,也可以算作是民生问题。发言越来越离谱,被后面旁听人士呛口:混账!!!几笔大的借贷动辄上百万,甚至四百多万,他们还开算作民生问题吗??? 这里有一个疑问,原告方如何得知我们的诉求书内容的?法官先生们,你们就那么配合他们吗?当庭面呈的,没有经过购房户代表的允许也不应该提供给原告方。 再次,欣都公司律师以及王兴发律师先后发言,欣都公司提供了建设开发相关的所有证书,文件,证明阳光鸿运楼盘应该归欣都公司所有,并请求解封。被告方律师的提到,王兴发的借贷,并不一定全部都用到了阳光鸿运,他可能挥霍,可能投资其他项目,也可能如何如何,法院在不了解情况的情况下查封阳光鸿运的楼盘欠妥。该律师还强调,王兴发、李福龙对于阳光鸿运项目来讲,是一个投资行为,既然是投资,那就对交房以后与欣都公司进行财务清算后方可享有收益,所以王兴发享有的是项目收益权,阳光鸿运的房产不属于王兴发、李福龙所有。该律师也同情购房者的遭遇,要求法院解封。 最后是相关购房户代表发表意见。购房户代表约5-6位,就解封等问题强调了立场,就刚才面呈给法官们的《法理依据》等相关材料里面提到的法理依据进行了解释,强调阳光鸿运的房产从法律上讲,应该归欣都公司所有,法院因为王李二人的民间借贷,查封欣都公司的房产,属于误判,应该解封。这些法理依据都是根据国家现行相关法律规定而来,法官先生们,原告的代理律师们,没有一个人能就这些法理依据进行批驳。充分说明,正义,在购房户这边!如果法院方面不顾广大购房户的利益坚持不解封,天理难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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