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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生杂谈] 10月14日阳光鸿运购房户要求法院解封的听证会的民间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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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0-22 13:1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1014日阳光鸿运购房户要求法院解封的听证会的民间记录
主办方:通江县人民法院民二庭
与会者:部分借贷者(原告方)及其代理律师 欣都公司代理律师  王兴发代理律师  阳光鸿运被查封相关购房户  阳光鸿运其他购房户  部分社会人士  
   首先需要质疑的是,重要被告,李福龙未出场,听证会涉及财务单据查验,阳光鸿运原出纳财务均未到场。
   法官们先简短发言,被购房户代表打断,要求向法院当场提供《阳光鸿运被查封相关业主要求解封的法理依据》、《类似案例》以及《阳光鸿运被查封业主诉求意见书》。在业主代表强烈要求下,当事法官勉强接受。购房户代表提到,据我们现在掌握的法理依据来看,法院根本没资格查封,所以要求法院立即对所有房屋解封!法院无视购房户代表的要求,继续听证。
   首先是每个购房户面呈相关购房协议以及付款凭证,并陈述买房经过。法官们提问就被代表们打断,因为法官问,当时你在哪里买房的?是不是把钱交给了杨从军,王兴发或者李福龙。这是严重的误导。真正的购房户买房时能有几个认识上述人员的?我们买房就是在欣都的售楼部,款项自然是售楼部相关财务人员接手的。至于是谁,并不重要,重要的是欣都在协议上盖了章,在收据上盖了章。经过抗议后,法官们提问方式才发生了改变。相关购房协议以及购房凭证交给法官们,原告代理律师,王兴发代理律师,欣都公司代理律师进行查验。
其次原告方发言。借贷者何元友,原告两位律师先后发言。一位律师认为债权的平等性适用于该案件。借贷者是王兴发,李福龙的债权方,房屋从法律上讲,铁定属于欣都公司所有。后面谈到的很多东西都算不上有任何的法律依据了。于是只好咬文嚼字,从购房户事前向法院早提交过的《诉求意见书》找毛病,称我们还算不上业主,称房管局不是每月5户,是每月可以准备10户,并没有限制。称借贷者中也有很凄惨的,也可以算作是民生问题。发言越来越离谱,被后面旁听人士呛口:混账!!!几笔大的借贷动辄上百万,甚至四百多万,他们还开算作民生问题吗???
这里有一个疑问,原告方如何得知我们的诉求书内容的?法官先生们,你们就那么配合他们吗?当庭面呈的,没有经过购房户代表的允许也不应该提供给原告方。
再次,欣都公司律师以及王兴发律师先后发言,欣都公司提供了建设开发相关的所有证书,文件,证明阳光鸿运楼盘应该归欣都公司所有,并请求解封。被告方律师的提到,王兴发的借贷,并不一定全部都用到了阳光鸿运,他可能挥霍,可能投资其他项目,也可能如何如何,法院在不了解情况的情况下查封阳光鸿运的楼盘欠妥。该律师还强调,王兴发、李福龙对于阳光鸿运项目来讲,是一个投资行为,既然是投资,那就对交房以后与欣都公司进行财务清算后方可享有收益,所以王兴发享有的是项目收益权,阳光鸿运的房产不属于王兴发、李福龙所有。该律师也同情购房者的遭遇,要求法院解封。
最后是相关购房户代表发表意见。购房户代表约5-6位,就解封等问题强调了立场,就刚才面呈给法官们的《法理依据》等相关材料里面提到的法理依据进行了解释,强调阳光鸿运的房产从法律上讲,应该归欣都公司所有,法院因为王李二人的民间借贷,查封欣都公司的房产,属于误判,应该解封。这些法理依据都是根据国家现行相关法律规定而来,法官先生们,原告的代理律师们,没有一个人能就这些法理依据进行批驳。充分说明,正义,在购房户这边!如果法院方面不顾广大购房户的利益坚持不解封,天理难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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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4-10-22 13:21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们认为,法院查封阳光鸿运楼盘的房产,属于误判,应该对阳光鸿运楼盘已经查封的所有房产立即解封!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4-10-22 14:16
法院必须解封,有背景的你惹不起,就拿老百姓的利益为牺牲品,你这个法律机构是为工作?还有没有天理,有没有公道?
 楼主| 发表于 2014-10-22 15:39 | 显示全部楼层
听证会后,部分业主走访了法院相关法官以及个别领导。法官先生对于我们提交的法律依据依旧不发表任何看法,是对是错不予置评。一行四人去求见领导,被保安室对面的接待室的女同志拦住,先帮我们电话联系,电话联系后告诉我们,领导不在,你们回去吧。幸亏一个刚在法院办完事准备出去的大爷说,你们要找的领导在里面,三楼呢。确实见着了领导,领导也耐心跟我们做了长时间的交流。他应该是看过我们提交的法理依据,也应该知道本案纠结就在于不动产所有权的归属。不过他提出了如果登记不一致,应该已实际为准。害得我们当时不敢回应。现就该领导这一条做出正式回应:在本案中,如果王兴发、李福龙以实际开发人为由主张的已经登记在欣都公司的房产说玉泉获得支持,将使法律所禁止的行为通过民事诉讼合法化,法院本身,也就成了违法行为合法化的工具。如果属于登记错误,可以根据物权法的规定进行更正或者提出更正诉讼,但本案不属于登记错误之情形。王兴发等自愿向土地登记机构出具申请报告,委托欣都公司竞买该块土地使用权,自愿将土地使用权登记在欣都公司。所以阳光鸿运楼盘铁定属于欣都公司所有。即使王兴发、李福龙借用欣都公司名义,挂靠欣都公司开发房产属实,那么王兴发、李福龙也应该自行、自觉承担出具虚假报告和由此导致的法律风险,承担相关违法责任。而不是通过查封行为使得购房户承担与欣都公司交易中的损失。

发表于 2014-10-22 15:48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说玉泉应为:所有权。其实,就目前掌握的法理依据看来,法院确实根本没资格查封阳光鸿运的房产,为何还要查封呢?为何还不愿意解封呢?同志们,这个事情不闹大,是不会有人愿意给我们正义和公理的。强烈建议大家上巴中,找中级人民法院,并再一次找市委市政府。

发表于 2014-10-22 15:50 | 显示全部楼层
如果法律、正义,公理掌握在那些龌龊的人的手中,那就完了。

发表于 2014-10-22 15:53 | 显示全部楼层
法官先生们,别让天平的本意产生别的内容。

发表于 2014-10-22 15:54 | 显示全部楼层
支持解封,如果法官先生们坚持不解封,天理难容。我们永不放弃维权!!!
 楼主| 发表于 2014-10-22 16:00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们下一步将走访通江县人民法院陈贵平院长,希望接待室的老师不要再对我们撒谎,我们只是想维权而已。此后将到政法委上访杨常委。希望杨常委能高度重视我们的问题,尽快敦促法院作出正确的裁定。我们不想舟车劳顿,我们也不想给领导添麻烦,能解决的就尽快解决,如果不能解决,不断的越级上访是我们唯一的救命稻草。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4-10-22 16:04
强烈要求解封!!!!!背后的保护伞一一找出来问下,你们把老百姓不当人。老百姓也要把你们乌纱帽搞掉。
 楼主| 发表于 2014-10-22 17:24 | 显示全部楼层
解封是阳光鸿运现存所有问题解决的关键点,也是切入点。法院并不是不懂得这个道理。
 楼主| 发表于 2014-10-22 17:42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们要求开展一场与法官先生,原告方辩论会,我们不请律师,自己为自己辩解。要求有法院领导,检察院领导,司法局领导,政法委领导,政府相关行政部门领导参加。法官先生们,龌龊的原告方代理律师们,你们敢接受吗?
 楼主| 发表于 2014-10-22 17:43 | 显示全部楼层
这场辩论会,要求公开进行,要求有公众市民参加。

发表于 2014-10-22 17:58 | 显示全部楼层
支持解封

发表于 2014-10-22 19:41 | 显示全部楼层
支持维权,希望动静再大点,最好去请全国著名的律师!
 楼主| 发表于 2014-10-23 20:22 | 显示全部楼层
聘请律师是没用的,判决权不在我们手上
 楼主| 发表于 2014-10-23 20:23 | 显示全部楼层
关键是促成法官先生们能真正本着公平,公正,真正依法办事。

发表于 2014-10-23 20:24 | 显示全部楼层
永不放弃维权。我们一起努力。

发表于 2014-10-23 20:39 | 显示全部楼层

其实现在阳光鸿运的问题很明显,首先需要解封,其次需要公安尽快将王李二人的经济问题调查清楚,并追回被挪用资金。这个项目欣都融资1800多万,售房款实收3100多万,这就是5000万了,王李二人民间借贷2000多万。按承建商潘总说的,3000万足够修起来。那么多的钱去哪儿了?公安有责任调查清楚。之前公安有人说,那是他们自己的钱,错了。这里面的钱,老百姓的售房款,民间借贷的资金,没有什么钱是他们自己的。他们投资只代表从收益中分配,不代表可以随意挪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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