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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在打击经济领域犯罪中的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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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8 11:5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司法在打击经济领域犯罪中的必要性
黄晨灏
2009年1月8日星期四

信息时报报道:日前,广东省检察院公布关于帮助企业解困的“十条意见”,其中规定,查办企业经营管理者和关键岗位工作人员的职务犯罪案件,犯罪情节轻微的,酌情暂缓办理。对企业法定代表人、生产经营负责人和技术业务骨干,涉嫌一般犯罪的,可不采用拘留、逮捕等措施。何为“酌情暂缓办理”,何为“一般犯罪”,记者对此采访了广东省检察院政治部副主任沈桂吉。

解读:酌情暂缓办理决不是不办理,而是可能延缓办理,即暂缓逮捕、暂缓起诉。例如,某企业负责人受贿11万,检察机关已掌握了全部的证据,但该企业负责人和日本企业有一个谈判,只有他能回答技术上的关键问题。在这种情况下,检察机关对该企业负责人作出了暂缓逮捕的决定,让其参与谈判,谈判结束之后才对他进行逮捕。这样的做法,保护了企业的发展和稳定。

国际金融危机快速蔓延,政府和社会各个层面都在积极采取相关措施应对危机,央行降息、4万亿经济刺激计划、救股市房市等成为热点。与此同时,与经济距离稍远的司法界也频繁亮相,按照法律规定,用自己特别的方法力求保障经济稳定,而这也引起了社会关注。

有法律界人士称,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司法机关此举将尽最大努力降低执法可能带给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来保证经济和社会的稳定。因为企业家所负责的企业直接决定着许多员工的饭碗,还涉及到债权债务等诸多其他企业和机构。从社会意义上说,企业承载着不少的社会功能。如果在执法过程当中不采取审慎态度,必将引起企业垮台、社会不稳定因素加剧的严重后果。从某种意义上来说,金融危机也有助于司法制度和理念的完善。

很久以来,我们谈论着一件事情,嫌疑人把“黑钱洗白”成为集团化实力,起源罪问题在中国经济领域中就非常突出。比如,不法化学饲料商人将“快速催肥技术”注射牲畜,把中国人健康送去充当他们的实验品,赢得巨大利润,其企业合法性还应当收到保护?我看,保护本身就是对中国人的再次犯罪,这个犯罪又在官方的庇护下变得更加“合理猖獗”。

市面上经常听到一句话,“中国人害中国人”。我想,“广东省检察院解释缓捕企业老总,决非提供保护伞”的做法,它再次让人感到惊恐,中国司法体系在一些地区已经达到了如此不负责任的程度。我们不得不扪心自问,这几年老百姓罪痛恨司法不公的愤怒原因都源自于那里。明目张胆保护“洗黑钱”行为,算不算司法腐败。
网站来源:人民网反腐倡廉http://bbs1.people.com.cn/postDetail.do?boardId=5&view=1&id=902355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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