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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治国] 一企业状告绵竹环保局行政不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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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0-24 21:24 | |阅读模式
项目建好 迟迟未环保验收
一企业状告绵竹环保局行政不作为
法院一审判定环保局违法 原告表示将上诉
    ▼阅读提示
    绵竹圣和磷石膏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圣和公司”)不服绵竹市环保局不履行环保设施竣工验收职责行政不作为,向绵竹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近日,绵竹市法院作出判决,确认绵竹市环保局行政不作为行为违法,同时驳回圣和公司要求赔偿不履行环保验收职责所造成经济损失的诉讼请求。
    原告:项目建好 环保局迟迟未验收
    2010年8月23日,四川宏金新型建筑有限公司与绵竹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签订协议,投资建设“磷石膏资源综合利用项目(一期工程)”,并约定在项目运行过程中可无偿使用位于孝德镇白衣村五组的“2号磷渣堆”。宏金公司在当年注册登记圣和公司,该公司后与绵竹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签订《土地租赁协议》,租用白衣村六组的20亩土地从事磷石膏综合利用项目。
    圣和公司称,其在2012年8月20日向绵竹市环保局提交申请,请求对项目的环保治理设施进行竣工验收。然而,绵竹市环保局迟迟不予验收,后又多次催促无果。之后,绵竹经开区管委会以“未获得环保批准”为由,停止该公司对2号磷渣堆的使用权。由于项目一直未动工,管委会向宏金公司退还了项目保证金,并解除投资协议和与原告所签订的《土地租赁协议》。
    圣和公司认为,绵竹市环保局收到验收申请后却不及时履行职责,并给公司造成重大的生产经营损失。公司遂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绵竹市环保局赔偿经济损失67.5014万元。
    被告:存环保问题 未验收责任在企业
    庭审中,被告绵竹市环保局辩称,该局分别于2013年8月7日、19日和11月14日、12月2日派执法队员到原告项目现场,发现该项目存在环保问题,并于8月22日对原告出具了“该项目未达到验收条件,待其达到验收条件后予以办理”的说明。被告还称,之后通过上门及电话联系等方式告知原告“延期验收”,但原告一直未予回应。
    后来,原告负责人到绵竹市环保局要求进行验收,环保局再次告知需整改后才能申请验收。截至2013年12月,原告既未整改,也未再次提请验收。因此,被告认为履行了告知的法定职责,造成迟迟不能验收的责任在原告。
    判决:环保局行政不作为行为违法
    通过法庭调查审理,绵竹市人民法院确认被告绵竹市环保局不履行环保验收职责的行政不作为行为违法。同时认为,原告虽诉请赔偿损失,但未举证证明属于被告未履行法定职责所造成的直接损失,应当由原告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因此对原告要求被告赔偿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法院驳回原告关于要求被告赔偿因不履行环保验收职责所造成经济损失的诉讼请求。
    据悉,原告表示将上诉。
    本报记者  张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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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4-10-25 17:42 |
民告官真的很难吗?

 楼主| 发表于 2014-10-26 17:04 |
好消息,最高人民法院法院组成巡回法庭将入川,领导干预司法将被记录,原告将乘18届4中全会的东风,将民告官官司进行到底,有对依法治国题材感兴趣记者朋友可联系我。

 楼主| 发表于 2014-10-27 23:13 |

 楼主| 发表于 2014-10-29 21:04 |
:victory:顶起

 楼主| 发表于 2014-10-31 18:35 |
已提交上诉状了。。。发帖记录

 楼主| 发表于 2014-11-2 23:40 |
:victory::victory:

 楼主| 发表于 2014-11-8 09:22 |
资料已向法院补齐,发帖纪念

发表于 2014-11-8 10:53 |
{:4_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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