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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有话说] 网站不及时删除不实信息 被侵害人可状告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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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0-29 15:20 | |阅读模式
网站不及时删除不实信息 被侵害人可状告网站






四川在线资阳频道消息(记者 李百灵)10月21日下午,资阳市雁江区法院副院长谭明峰来到四川在线资阳频道直播间做客大型视频访谈节目《民声》,为大家讲解如何避免在上网的过程中触犯法律以及如何保护自身合法权益。记者在访谈中获悉,如果网民发现网上有恶意诽谤、侵犯自己个人隐私的信息,可要求网站(网络服务提供者)删除,若网站不删除或不及时删除,网民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网站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赔偿损失。  主持人:请谭院长为大家简单地介绍一下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以及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构成刑事案件的适用范围?http://ziyang.scol.com.cn/sdxwtt/content/2014-10/23/content_51639601.htm?node=111752#
谭明峰: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包括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他人姓名权、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等人身权益引起的纠纷案件。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构成刑事案件的适用范围有侮辱、诽谤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非法经营罪。
主持人:假如一个网民在网上发表了一个损害他人名誉的帖子、微博或微信,后被大量转载,导致帖子中的主人公因受不了舆论的压力而精神失常等,这种情况发帖的人会受到怎样的处罚呢?
谭明峰:发帖人将承担民事和刑事两个方面的责任。民事方面,被侵权人可以依据《侵权责任法》第二十条“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按照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难以确定,侵权人因此获得利益的,按照其获得的利益赔偿;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被侵权人和侵权人就赔偿数额协商不一致,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赔偿数额”和二十二条“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规定要求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刑事方面,此情形符合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关于侮辱、诽谤罪的规定,应当以侮辱、诽谤罪定罪处罚。
主持人:那些明知是捏造的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还参与了转载的网民应承担怎样的责任呢?
谭明峰:转载人将涉及刑事和民事两方面的责任。刑事责方面,两高司法解释规定:明知是捏造的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步,情节恶劣的,以‘捏造事实诽谤他人论’。司法解释第二条规定: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节严重’,一是同一个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五千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五百次以上;二是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精神失常、自残、自杀等严重后果的;三是二年内曾因诽谤受过行政处罚,又诽谤他人的;四是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明知是捏造的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存在上述情形之一的,构成侮辱罪、诽谤罪,将受到刑法处罚。民事责任方面,明知是捏造的损害他人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转载人即存在过错,造成他人人身权益损害的,应承担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主持人:假如一个网站为了赚取金钱,以在网络上发布或删除等方式处理网络信息为由,威胁、要挟他人,索取财物且数额较大,这个网站会受到何种处罚呢?
谭明峰:以在信息网络上发布、删除等方式处理网络信息为由,威胁、要挟他人,索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实施上述行为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的规定,以敲诈勒索罪定罪处罚。
主持人:网民在网上发表了一篇言论,却被别人私自篡改,而造成了不良的后果,该网民该怎么做呢?
谭明峰:可以在网上发布更正声明,也可以被侵权为由要求网络服务提供者发布更正声明或删除信息、屏蔽信息链接
主持人:请问谭院长,如果我发现网上有恶意诽谤、侵犯我个人隐私的信息,该如何利用法律的武器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呢?具体的维权程序大概是怎样的?
谭明峰:被侵权人首先可以向发布侵权网络信息的网络用户发出立即更正或删除的要求,若侵权人拒不履行,网民可向网站(网络服务提供者)发出删除、屏蔽、断开侵权信息链接的通知,若网站也拒不履行,网民可在保存相关侵权依据之后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网络用户、网站单独或连带承担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等。造成严重影响的,网民或其近亲属可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诉讼,追究侵权人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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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4-10-29 15:29
老早就想告你们麻辣社区了

发表于 2014-10-29 15:36 |
看了,反正我觉得随意攻击和谩骂是要不得的,是没有素质的表现

发表于 2014-10-29 15:36 |
主要是胡某人一天就在上面搞些又长又臭的广告,其实就是片钱钱,现在都没人愿意看了,把安岳论坛民声都搞坏了。

发表于 2014-10-29 15:38 |
以前有个网友发帖说安岳论坛就是安岳人的脸,需要大家都要来爱护安岳论坛,我支持!!!!

发表于 2014-10-29 15:42 |
依法管网、依法办网、依法上网。为推进法治中国建设进程出一份子力!!

发表于 2014-10-29 16:04 |
上网有风险,发帖需谨慎!:lol
发表于 2014-10-29 16:43 |
这个就叫合法的恐吓,;P,言论自由在当下行不通了?   :shutup:

发表于 2014-10-29 17:44 |
驯龙教育可耻 发表于 2014-10-29 16:43
这个就叫合法的恐吓,,言论自由在当下行不通了?

个人认为,享受自由也不能以伤害别个为前提。无限制的自由,实质就等于哪个都没得自由。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4-10-29 17:47
就是有法可依,不然有人利用网络诽谤人!

发表于 2014-10-29 18:44 |
文攻武吓:lol
发表于 2014-10-29 19:13 |
哎呀~~~~~网友们好怕呀,

不实信息也是要等调查以后,定性了以后,公布了以后,才知道是不是不实的信息。没调查没有定性就不能认定为“不实信息”。

当官的人也需要夹起尾巴,别给网友们抓倒了,抓倒了举报你照样跑不脱。不是天知地知你知就可以,本来就不是秘密的秘密只是你还没有被人举报,你暂时还没有暴露而已,如今社会上流行着这样一个顺口溜------不查都是孔繁森,一查都是王宝森。对待上级像和珅,对待群众像泰森。有几个村以上的官敢掰到屁儿喊三声天,你没有贪污,你是清白的!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4-10-30 06:42
如果实事求是谁怕谁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4-10-30 06:42
如果实事求是谁怕谁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4-10-30 13:15
就是要有正义。

发表于 2014-10-31 09:50 |
上网也得学法了

发表于 2014-10-31 12:05 |
:):D............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4-10-31 17:56
法制国家!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4-11-1 04:48
社会要和谐!

发表于 2014-11-3 11:07 |
看来不能乱说话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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