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请求对已经组织听证的 申诉案件尽快作出审查结果的求助信
我是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已经组织听证的一起民事申诉案件的当事人曽全彬。 2006年12月1日交的申诉状,四川省高院负责审查该申诉案件的文霁法官于2007年10月10日(单方)和15日(双方)两次组织听证。 我坚持申诉的原因,是由于该案一审金堂县法院据以定案的关键证据是未经庭审质证且经过被申诉人变造的一份已经作废的房屋租赁合同的复印件,该案的二审法院及二审负责复查此案的法官却故意编造谎言对一审法院的错误判决进行包庇,驳回我的上诉及申诉。 被申诉人在该案的一审、二审和四川省高院组织听证时,始终没有将这份已经作废的房屋租赁合同的原件交给我辨认和质证。 由于存在上述原因,致使四川高院的文霁法官2007年10月15日对该案组织听证后,至今两年多了都未能对我提出的这起有理有据的申诉案件作出审查结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 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 (三)
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四)
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规定:“ 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上述规定,我的这起申诉案件应该依法再审。但此案如此久拖不决,使我现在是既看不到司法的效率,更看不到司法的公正!看到的仍然只是司法的不公和申诉的艰难和艰辛。 为此,恳请有关领导对此案予以关注,督促审查此案的法官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此案早日作出审查结果,为我这个蒙冤者主持公道。 谢谢! 求助人:曾全彬
住址:四川成都市金堂县十里大道顺安街金穗花园一栋六单元十一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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