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四条 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八条 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第十五条 消费者享有对商品和服务以及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 第十七条 经营者应当听取消费者对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意见,接受消费者的监督。 第二十条 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 经营者对消费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和使用方法等问题提出的询问,应当作出真实、明确的答复。 要求意凡实业公司对照法规查处下属意凡&金御澜湾负责人某。核查2013年9~10月购房者权益受损情况并解决。 (注:成贵高铁媒体公开约2013年11月,涌斯江段动工2013年12月25日前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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