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远莲、罗明建、罗明国、邓才 与安岳县交通运输管理所不予交通行政许可上诉案 代 理 词--------胡代国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书记员: 本人依法接受李远莲、罗明建、罗明国、邓才四上诉人【下称上诉人】的委托,现在就其请求贵院撤销安岳县人民法院2014安岳行初字第 35号、33号、34号、25号行政判决书【下称一审判决】;改判撤销一审被告作出的安交运许不字2014(015)号不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 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本人的观点是:上诉人的请求合法有据、理由正当。下面分4点论证: 1、上诉人有资格申请三轮车经营权置换出租汽车经营权。因为,上诉人从事公交机动客运三轮车经营多年,并依法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等证件。2013年12月25日,安岳县政府发出《关于终止县城区机动客运三轮车经营权的通告》(下称通告)。该通告要求终止所有机动客运三轮车经营权、要求三轮车到指定地点报废后领取6.3万元的补偿金和救助金,上诉人表示拒绝。随后,上诉人以《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14条、第15条和《物权法》相关规定,认定经营权属于用益物权财产权不能侵犯为由提起行政诉讼,请求人民法院确认县政府的该通告违法,并依法撤销。经过一审二审,两审法院均在判决书上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作出的通告是“对原告等三轮车主的善意提醒,提示”,”在原告自愿的前提条件下,对原告等三轮车主给予了充分的补助和补偿,是合理合法的正当行为。“根据法院认定的上述法律事实,加之上诉人没有交车报废、没有领取所谓的补偿金的客观事实,证明上诉人的客运经营权依然存在。据此,车主申请三轮车升级为出租汽车经营,被告应当许可。否则,侵犯车主的经营权。 2、新法不溯及既往。被上诉人以2012年9月1日实施的《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处理文件发布之前的历史遗留问题,认定正三轮不符合国家安全指标,是适用法律法规错误,是一种借口,是为他人获得城市公交客运经营权打掩护。理由是,一是法不溯及既往,历史遗留问题应当用历史的观点、方法处理,三轮车落后了,可以升级为四轮出租小轿车;二是党的18大会议决定,各行各业都要进一步加大改革。所谓改革就是改变革除那些落后的不符合时代的东西,但是,改革并不等于革命,不等于把车主的经营权、财产权强行终止送给所谓的富人公司经营;三是将运管所所长刘波承诺(见刘波所长2012年12月26日的报告录音)给100辆三轮车主的30辆出租车违法给予所谓的私人公司经营,违背公平、诚信原则;四是既然经营权可以给私人公司经营,同样都是安岳县政府的子民,为什么不能给予原有经营权的车主经营呢?这难道没有猫腻,没有利益关系?显然,被告不予许可的行为违法侵权。 3、不予行政许可显失公平公正。 新证据;2014年10月29日,资阳市雁江区交通局《关于资阳市雁江区人力客运三轮车退出市场的通告》下称雁江区《通告》【见附件】。雁江区《通告》称,雁江区现有1015辆人力客运三轮车,每五辆人力客运三轮车运力置换一辆出租汽车运力。请问,为什么雁江区能够用做到三轮车换出租汽车,贵州威宁县、资中县等等地方支付,能许可用三轮车运力置换出租汽车运力,同一个市委市政府领导的安岳县却不能,这是为什么?这说明被告不予许可的行为侵犯了车主们的合法权益。。 4、不予行政许可程序违法。 综上所述,被告以种种借口,违反法律程序,不予许可三轮车经营权置换出租汽车经营权的行为于法于理于情不符。请求二审人民法院支持上诉人的请求事项。 此呈 代理人胡代国。 2014年11月19日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行政审判办案指南(一)》的通知?(2014年2月24日 法办[2014]17号)210.“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的证明问题
被告或者第三人认为原告在特定时间已经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但其就此提供的证据无法排除合理怀疑且原告否认的,可以推定原告当时不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8号)
11人上诉,胡代国代理四人、重庆律师代理7人
11人上诉,胡代国代理四人、重庆律师代理7人
11人上诉,胡代国代理四人、重庆律师代理7人
11人上诉,胡代国代理四人、重庆律师代理7人
11人上诉,胡代国代理四人、重庆律师代理7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