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七条 在公路上执勤执法不得少于两人。第十二条 交通警察对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的违法停放机动车行为,应当在机动车侧门玻璃或者摩托车座位上粘贴违法停车告知单,并采取拍照或者录像方式固定相关证据。
第二十条 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的违法行为信息录入道路交通违法信息管理系统后3日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向社会提供查询;并可以通过邮寄、发送手机短信、电子邮件等方式通知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
第四十四条 制发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实施:
(一)口头告知违法行为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
(二)听取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违法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三)制作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并通知当事人在15日内接受处理。
(四)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应当由违法行为人签名、交通警察签名或者盖章,并加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印章;当事人拒绝签名的,交通警察应当在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上注明。
(五)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应当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拒收的,由交通警察在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上注明,即为送达。
交通警察应当在24小时内将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报所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第六十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使用道路交通违法信息管理系统对违法行为信息进行管理。对记录和处理的交通违法行为信息应当及时录入道路交通违法信息管理系统。
冠希哥,不要一天一个人尽躲在卡卡里头偷拍,麻烦你老人家啊下次还是贴个单单通知一下嘛!过几天才录,留到二个月抵任务吗?一个简单的乱停乱放处理,你的处理程序违反了多少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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