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书记 你好! 我是新农合参保者,2014年将结束,但是我的个人账户上的门疹经费没有用完,乡卫生院要求广大参保人员必须在12月份前将账户经费用完,否则作废清零! 所以就导致了有余额的参保农民无病而大量买药,集中突击使用门诊费的行为! 我们认为不妥。首先我账户上的余额应永远有效。第二,导致农民突击使用门诊费,其实就是在浪费钱财,浪费宝贵的医药资源!我们真不明白国家会出台这种政策! 请书记大人给予明示! 回复:何小琴同志:你好!按照西充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西充县2014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方案》的通知(西府办发〔2013〕131号)文件规定:门诊统筹基金:用于参合农民当年符合规定的普通门诊疾病医药费用补偿、一般诊疗费补偿和慢性非住院性疾病大额门诊补偿。门诊统筹补偿 1.普通疾病门诊统筹补偿 (1)补偿范围:参合农民在乡、村两级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门诊普通疾病医药费用,可供家庭成员共享。 (2)定点医疗机构范围:新农合定点的村卫生室、乡镇(中心)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 (3)补偿办理机构:参合农民在乡(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村级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普通疾病门诊费用直接在乡(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村级定点医疗机构办理门诊统筹补偿。 (4)费用补偿 ①起付线:普通疾病门诊统筹补偿不设起付线。 ②补偿比例:单次门诊费用补偿比例为80%。 ③封顶线:个人全年最高限额补偿封顶线为45元。并以家庭为单位在新农合门诊统筹补偿管理系统实行年度门诊统筹封顶线预警功能。 2.一般诊疗费补偿 (1)补偿范围:政府举办的乡镇(中心)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新农合定点的村卫生室。一般诊疗费项目包括:挂号费、诊查费、注射费(含静脉输液费、不含药品费)以及药事管理成本费。 (2)补偿标准:乡镇(中心)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每门诊人次补偿10元(含一个疗程);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每门诊人次补偿4.5元(含一个疗程)。 3.慢性非住院性疾病大额门诊补偿 ①补偿病种:恶性肿瘤放(化)疗、脑血管病后遗症、Ⅱ型糖尿病、原发性高血压(三期)、慢性肾功能衰竭、器官移植、慢性再生障碍性贫血、慢性感染性肝炎、肺心病、冠心病(重症)、风心病、高心病、肺结核、系统性红斑狼疮、多发性大动脉炎、糖皮质激素可抑制性原醛症、帕金森氏综合症、重性精神病、慢性心脏病、类风湿性关节炎、慢性骨髓炎、癫痫病、白癜风、尘肺、甲状腺机能亢进、重症肌无力、股骨头缺血性坏死等。 ②起付线:一年之内未享受新农合住院补偿,仅在政府举办的定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门诊治疗的补偿病种,且年门诊费用在享受门诊统筹补偿后超过3000元。 ③补偿比例:年末按门诊总费用的40%比例补偿。根据《中共西充县委办公室 西充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西充县开展关爱“空巢老人”大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西委办发〔2013〕98号)文件精神,对农村60周岁以上“空巢老人”因患慢性非住院性疾病大额门诊费用年末按门诊总费用的60%比例补偿。 ④封顶线:全年补偿封顶线为1万元。对农村60周岁以上“空巢老人”因患慢性非住院性疾病大额门诊费用全年补偿封顶线为1.5万元。 此类患者需凭二甲以上医疗机构的疾病诊断证明书,乡镇(中心)卫生院、县级医疗机构及县级以上政府举办的非营利性定点医疗机构有效发票和处方,年末到县农合办集中审核后一次性补偿,严禁将上述规定的非住院性疾病纳入住院统筹补偿范畴。 我县目前门诊费用补偿是实行的门诊统筹,对参合群众当年因门诊疾病在村卫生室或乡镇卫生院就诊发生的门诊费用,乡镇卫生院或村卫生室必须及时据实为参合群众实施门诊统筹补偿。当年未发生门诊疾病申报补偿的,其结余的门诊补偿基金则结转统筹入下一年全县新农合门诊统筹基金中,不存在归属于个人或账户上,也绝对不允许任何定点医疗机构突击引导参合群众不合理就诊或不合理申报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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