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德阳市违法设定建设工程类非行政许可事项何时休?
最近, 一些建筑界的人士在闲谈中向笔者反映:四川省德阳市违法设定建设工程类非行政许可事项, 凡未在德阳市入库的建筑企业不能参加该市的投标, 企业对此苦不堪言,怨声载道。
笔者带着这个问题作了一些调查和了解后发现: 四川省德阳市利用“红头文件”对建筑企业投标提出限制性规定,并违法设定的建设工程类非行政许可事项确实存在,如要求建筑企业申请入库后才能参加本地区的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投标,申请入库的审批手续繁多,增加了企业成本,严重影响了建筑企业发展进程,严重束缚市场主体的手脚,障碍了有序市场体系的形成,影响市场主体积极性的充分发挥,建筑企业对此反映强烈,强烈要求立即取消各有关部门无法律、行政法规依据以“红头文件”设定的入库等限制建筑企业投标的规定。下面请看德阳市入库的作法:
2014年2月14日德阳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德阳市交通运输局 德阳市水务局 德阳市发展改革委出台了《关于对德阳市国有投资项目承包商资格预审有关问题的通知》(德建发〔2014〕25号),通知明文规定:对拟参加德阳市国有投资项目招投标的企业实行资格预审,由各行业主管部门,受理企业申请,对通过资格预审的企业发给《德阳市国有投资项目承包商资格预审合格通知》, 企业持《德阳市国有投资项目承包商资格预审合格通知》到德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办理德阳市投标资格入库,《德阳市国有投资项目承包商资格预审合格通知》有效期1年。也就是说未入库的企业不能参加德阳市国有投资项目招投标。
笔者认为,四川省德阳市的作法是违法的。他们的作法充分暴露了个别市级部门政治敏锐性不强, 官本位思想严重, 仍抱有权力寻租的幻想, 这与当今的改革大潮和政策规定格格不入。让人费解的是:德阳市居然在四川省人民政府于2013年4月19日出台了《关于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意见》(川府发([2013]17号)后, 德阳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德阳市交通运输局 德阳市水务局 德阳市发展改革委于2014年2月14日还能出台《关于对德阳市国有投资项目承包商资格预审有关问题的通知》(德建发〔2014〕25号);更让业内人士百思不得其解的是:在四川省人民政府于2013年4月19日及以后相继出台了《关于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意见》(川府发([2013]17号),《关于全面清理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通知》(川府发〔2014〕35号)(通知明文规定:“ 今后,任何部门(单位)不得在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之外,设定面向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审批事项。”)《关于促进建筑业转型升级加快发展的意见》(川府发〔2014〕30号)( 意见明文规定:“ 优化建筑业发展环境,深化行政管理和审批制度改革,减少审批环节、优化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住房城乡建设部于2014年7月2日出台了《关于推进建筑业发展和改革的若干意见》(意见明文规定:“进一步开放建筑市场。各地要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废除不利于全国建筑市场统一开放、妨碍企业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和做法。规范备案管理,不得设置任何排斥、限制外地企业进入本地区的准入条件,不得强制外地企业参加培训或在当地成立子公司等。”), 四川省人民政府于2014年10月16日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完善体制机制加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的意见》(川府发〔2014〕61号) (意见明文规定:“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不得违法从事招标代理等中介服务,不得实施行政审批或以其他方式变相实施行政审批,不得强制非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在平台交易,不得通过设立分支机构、投标(竞买)许可、强制担保等限制性条件阻碍或排斥其他地区市场主体进入本地区公共资源交易市场,不得违规设置收费项目。”),四川省德阳市居然还在继续执行违法设定的承包商资格预审入库后才能参加国有投资项目招投标的规定。
为维护公平正义, 尚法守志,笔者特写此文,希望四川省及德阳市的有关领导及部门高度重视,并采取坚决措施,立即取消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无法律、行政法规依据以“红头文件”设定的登记、备案、入库等限制建筑企业投标的规定,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以维护中央和四川省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严肃性。
附件: 德阳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德阳市交通运输局 德阳市水务局 德阳市发展改革委还能出台《关于对德阳市国有投资项目承包商资格预审有关问题的通知》(德建发〔2014〕25号)
笔者: 伸张正义者
2014年1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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