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点好耍(345229372) 22:23:31
附:在2014年7月前不应该扣除教师养老保险的法律依据:
(一)《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259令)(1999年1月14日国务院第13次常务会议通过)第三条明确规定了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征缴范围:“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认定中小学教师不在征缴范围之列。
(二)《黑龙江省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实施方案》(2004.5.30)第三条第二款也明确规定:“全部由财政供款的事业单位,仍维持现行的退休养老制度。”这和国务院的259号令的精神是一致的。也认定中小学教师不再征缴范围之列。
(三)《教师法》(第八届四次会议于1993年10月31日通过)(第三十条规定:“教师退休后,应享受国家规定的退休待遇”。而不是养老待遇。《教师法》尚未废止前,强行让中小学教师参加养老保险费是严重的违法行为。
(四)《国务院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国发[2008]10号)中规定:“国务院决定,在山西省、上海市、浙江省、广东省、重庆市先开展试点,与事业
单位分类改革试点配套推进,未进行试点的地区仍执行现行事业单位退休制度。”
公务员扣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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