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绵西高速BOT项目的一些知识
一方面,BOT能够保持市场机制发挥作用。BOT项目的大部分经济行为都在市场上进行,政府以招标方式确定项目公司的做法本身也包含了竞争机制。作为可靠的市场主体的私人机构是BOT模式的行为主体,在特许期内对所建工程项目具有完备的产权。这样,承担BOT项目的私人机构在BOT项目的实施过程中的行为完全符合经济人假设。
另一方面,BOT为政府干预提供了有效的途径,这就是和私人机构达成的有关BOT的协议。尽管BOT协议的执行全部由项目公司负责,但政府自始至终都拥有对该项目的控制权。在立项、招标、谈判三个阶段,政府的意愿起着决定性的作用。在履约阶段,政府又具有监督检查的权力,项目经营中价格的制订也受到政府的约束,政府还可以通过通用的BOT法来约束BOT项目公司的行为。
项目发起人作为项目发起人,首先应作为股东,分担一定的项目开发费用。在BOT项目方案确定时,就应明确债务和股本的比例,项目发起人应作出一定的股本承诺。同时,应在特许协议中列出专门的备用资金条款,当建设资金不足时,由股东们自己垫付不足资金,以避免项目建设中途停工或工期延误。项目发起人拥有股东大会的投票权,以及特许协议中列出的资产转让条款所表明的权力,即当政府有意转让资产时,股东拥有除债权人之外的第二优先权,从而保证项目公司不被怀有敌意的人控制,保护项目发起人的利益。
购买商服务者在项目规划阶段,项目发起人或项目公司就应与产品购买商签订长期的产品购买合同。产品购买商必须有长期的盈利历史和良好的信誉保证,并且其购买产品的期限至少与BOT项目的贷款期限相同,产品的价格也应保证使项目公司足以回收股本、支付贷款本息和股息,并有利润可赚。
债权人债权人应提供项目公司所需的所有贷款,并按照协议规定的时间、方式支付。当政府计划转让资产或进行资产抵押时,债权人拥有获取资产和抵押权的第一优先权;项目公司若想举新债必须征得债权人的同意;债权人应获得合理的利息。
政府政府是BOT项目成功与否的最关键角色之一,政府对于BOT的态度以及在BOT项目实施过程中给予的支持将直接影响项目的成败。
1、资金
一个工程建设项目在招标前必须有投入本工程的资金,并已落实。对于投资公司的资金到位问题,是按照那个标准?是习惯上的比例吗?例如:两年工期,先提供30%的资金到位。那么是否应该要求现金存入指定的我国国家银行?到位的时间是中标后即提供,还是在建设阶段开始的财务交割阶段?还需要再递交履约担保吗?担保的金额额度如何定?
投资控制由谁来审计?代表政府的主管部门是国家发改委(应该属于重大建设工程项目),那么还需进行全程监督和各阶段的投融资审查吗?
从表一可以看出,BOT项目是一种特殊的建设项目,往往涉及社会公权力。以招标人的身份界定,属于政府采购的项目范畴。因此,政府有关部门要全过程参与;从资金来源界定,由投标人负责注入资金又属于融资项目范畴。BOT项目的特殊性决定了其管理程序和传统建设项目管理程序的不同。政府有关部门既要按照职能权限履行职责,同时又要考虑充分调动投标人(投资人)的积极性,鼓励投标人通过在评标过程中的谈判提出并最终确定最佳合理和可行的技术和财务方案。BOT项目要求投标人提交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政府有关部门通过复杂的技术、经济谈判初步确定中标人后,项目可研报告连同所有合同、协议草案才能提交政府职能部门批准,之后,政府主管部门即通知招标代理公司发中标通知书并签订有关协议合同。可以看出,政府对项目的管理工作从环节管理变成全过程的参与和管理,这是BOT项目管理的一个特点。
三、财务条件是BOT建设项目评标标准的重点
对于BOT建设项目财务条件是第一位的。同传统建设项目不同,BOT建设项目要求投标人提供建设资金,投标人关心投资的回报和风险,招标人对投标人的评价首先应该是投标人的可信度。BOT建设项目说到底是融资项目,因此,财务条件是BOT建设项目评标标准的重点。
从表三可以看出,政府通过上述条款的综合评价优先选择那些具有同类项目建设经验,有实力、承诺特许权期时间短,建设周期快和收费合理、服务周到的投标人。BOT建设项目是融资项目,因此,项目的评标委员会必须以财务专家为主,同时聘请相关技术和管理专家,对投标文件进行详细的评审。技术经济指标的先进性合理性体现在投标人提交的可研报告中,评标专家必须对可研报告的可信度进行复审。这是招标人和中标人合作的基础。如果投标人是股份公司,还应对股东情况、股本结构等进行考察和评价。考虑到评标标准的特殊性,此类项目对专家专业水平和职业道德的水平要求较高,特邀专家可能比随机抽取专家的办法更好一些。在评标中,也不宜采用刚性的打分办法,在招标实践中,用分项排队的办法可能更科学地反映专家的意见,以供政府主管部门决策时参考。在这个意义上说,BOT建设项目招标是一个通过法定程序进行的专家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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