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公安厅文件 黔公通[2011]140号 关于为无户口人员办理户口登记的通知 各市、州、地公安局: 近年来,特别是“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后,全省各级公安机关认真开展无户口人员的户口登记工作,解决了一大批户口遗留问题。但是,目前全省各地还不同程度存在无户口人员,严重影响了公民的合法权益。对此,省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公安厅长崔亚东高度重视,要求立即开展清理,尽快解决此类问题。厅党委副书记、副厅长彭德全要求对六普后仍未登记办理户口的黑人黑户要逐一排查,无条件为其办理户口登记。为认真贯彻落实厅领导指示精神,扎实做好我省无户口人员的户口登记管理工作,切实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为无户口人员办理户口登记的重要意义 由于多种原因,部分公民无户口,造成了他们在生活、就学、就医、工作等方面的不便,无法享受国家医疗、保险等优惠政策措施,严重影响了公民的合法权益,由此带来大量信访问题影响了社会和谐稳定。同时,无户口人员的大量存在,影响了国家人口统计数据的准确性,影响了党委、政府统筹制定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特别是少数无户口人员违法犯罪后不能及时被发现,使其长期威胁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带来社会治安隐患。 各级公安机关要深刻认识拥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户籍,是每一个公民的基本权利,也是最基本的人权。充分认识为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对于加强国家人口统计工作、制定经济发展规划、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为公安大情报系统提供数据支撑、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的重要意义,切实增强责任感、紧迫感,把解决无户口人员的户口问题作为事关国计民生的重要工作抓紧、抓好、抓实。 二、认真履行公安机关户口登记的法定职责,切实做好无户口人员的户口登记管理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都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户口登记”。 《公安部、国家计生委员会关于加强出生登记工作的通知》规定:凡经核实出生未登记户口的,应按有关规定办理入户手续。任何地方都不得自立限制超计划生育的婴儿落户法规,同时强调对违反计划生育政策出生的婴儿都应当给予落户。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公安部关于在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前进行户口整顿工作意见的通知》规定:“对无户口人员,要经调查甄别后依照规定办理户口登记手续或恢复户口登记;对其中未申报户口的不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出生人口,要准予登记”。 国务院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国家计生委、公安部、国家统计局《关于在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中认真做好人口普查登记工作防止漏报瞒报的通知》规定:“对于以往各种原因未落户的人员,要在认真调查核实后,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如实进行人口普查登记和常住户口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规定:“户口登记工作,由各级公安机关主管”。为公民如实登记户口是公安机关的法定职责,是加强人口管理的基础性和常规性工作。 各地公安机关要认真履行职能作用,严格按照“无论是违反计划生育出生的没有落户的人员,还是其它原因造成的无户口人员,都必须按规定落户。”的要求,采取强有力的措施,摸清无户口人员的底数和基本情况,切实解决无户口人员的落户问题。凡经核实没有户口的,凭《出生医学证明》登记户口;无《出生医学证明》的,按照《贵州省卫生厅公安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法>暨转发卫生部公安部加强新版<出生医学证明>启用管理的通知》(黔卫发【2005】92号),动员其办理《出生医学证明》;对于无法办理《出生医学证明》、被注销户口、漏登户口以及其他原因未登记户口的人员,由公安派出所社区民警调查核实后经所领导批准即可入户。 三、加强督导检查,确保为无户口人员办理户口登记工作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各级公安机关要切实转变观念,树立“出现无户口人员是公安机关的失职,不为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是公安机关不作为”的责任意识,认真查找自身在户口登记工作中不作为和乱作为的问题,并立即进行整改。省、地、县公安机关纪检、督察、治安、政工部门要充分发挥监督检查的职能作用,适时组成督导组,对各地为无户口人员办理户口登记工作开展明察暗访。对不给群众办理户口登记,造成无户口人员的,要进行责任倒查,并视情给予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要追究法律责任。 各地接此通知后,请迅速传达到每位民警,抓好贯彻落实。 贵州省公安厅 二〇一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