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本案定案的案卷笔录中存在:(1)案卷第9页公安篡改询问笔录未捺印;(2)第6页公安冒充
所谓受害人签名伪造证据未捺印;(3)第19页显示法院认定的受害人无据可证可查;(4)第90、100页
显示所谓受害人的印证名字是公安篡改添加出来的;(5)第1、7页显示公安违法取证;(6)第64页显示
公安指供诱供;(7)第110页显示公安检官共同隐瞒证据;(8)第55、59、64页显示公安不择手段朝着
被告人有罪的方向收集证据;(9)全案证据共同显示法院用四个单方面的证据定案;(10)证人许期川的
调查笔录第4页显示公安指供骗供;(11)证人许期川的调查笔录第3页显示公安暴力取证;这里仅述11条,
条条在案卷中都能得印证。依法,均应排除,不应当作为定案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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