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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as258369as

[群众呼声] 铁证如山的冤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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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24 13:55 | 显示全部楼层
司法腐败呈现出愈演愈烈之势,初期还只是表现在个别、低级、地方的司法机构及

职员层面,后来集中在高层法官乃至院长等真正掌握“法律武器”的人群,现在甚至

演化到集体腐败、串通犯罪等更大范围的程度。由此造成的新的冤假错案令百姓痛心

疾首,成为群众上访以致危害社会稳定的重要根源。

发表于 2015-1-25 14:05 | 显示全部楼层
困惑在于,为何这些掌握法律武器的专业人士还敢如此胆大妄为?其实问题的答案

就是问题本身,因为他们掌握着“法律武器”,也就是说掌握着“合法制裁权”和“合

法伤害权”。在现阶段,由于司法机构和司法人员的特殊地位,尤其是本身的重要权责

就是惩戒违法犯罪,其自身违法犯罪的可能性也就常常为大家所忽略,被想当然地认为

是天然的法律守护神。也因此,给不法的司法人员留下更多的滥权空间与腐败机会。如

果他拥有的这种权力无法受到有效的监督和限制,就很容易被租用、购买和滥用。

发表于 2015-1-25 16:02 | 显示全部楼层
as456789 发表于 2015-1-24 13:55
司法腐败呈现出愈演愈烈之势,初期还只是表现在个别、低级、地方的司法机构及

职员层面,后来集中在高 ...

顶一个!

发表于 2015-1-26 18:46 | 显示全部楼层
as258369as 发表于 2014-12-23 19:44
司法是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司法腐败比任何腐败都可怕,它污染的是社会正义的源头之水。

顶一个!

 楼主| 发表于 2015-1-27 16:52 | 显示全部楼层
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作出证据不足,指控之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发表于 2015-1-28 14:06 | 显示全部楼层
雷母一叶小舟 发表于 2015-1-17 16:31
对压案捂案的,要严肃追究相关领导责任!

顶一个!

发表于 2015-1-28 14:08 | 显示全部楼层
as258369as 发表于 2015-1-6 19:33
火车能出轨吗?飞机能远离航线吗?挰造证据能定案吗?

顶一个!

发表于 2015-1-29 19:04 | 显示全部楼层
123zxcv123 发表于 2014-11-29 19:24
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的做法,不仅法律程序不合法,也超越了法律规定的职权范围。

顶一个!

发表于 2015-1-30 15:04 | 显示全部楼层
司法腐败是社会的最大毒瘤!贪官污吏和黑恶势力都是它培养出来的!我们的法律,

将公正执法的希望没有寄托在本应是执法主体的人民群众身上,而是完全寄托在了办案人

员的个人良心上!

 楼主| 发表于 2015-1-31 17:11 | 显示全部楼层
司法腐败是社会的最大毒瘤!贪官污吏和黑恶势力都是它培养出来的!我们的法律,

将公正执法的希望没有寄托在本应是执法主体的人民群众身上,而是完全寄托在了办案人

员的个人良心上!

发表于 2015-2-1 13:19 | 显示全部楼层
as258369as 发表于 2015-1-7 19:34
每一起上访,寄托的是上访人对党和政府真诚的信赖!

顶一个!

发表于 2015-2-2 14:38 | 显示全部楼层
  《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1条规定:

“严禁以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凡经查证确实属于采用刑讯逼供或者威胁、

引诱、欺骗等非法的方法取得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不能

作为定案的根据。”

发表于 2015-2-3 17:19 | 显示全部楼层
《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1条规定:

“严禁以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凡经查证确实属于采用刑讯逼供或者威胁、

引诱、欺骗等非法的方法取得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不能

作为定案的根据。”

 楼主| 发表于 2015-2-4 17:07 | 显示全部楼层
      南充市中级法院原院长,审委会掌舵法官,现任四川省综治办副主任崔均把13条伪造和假冒证据操作成瑕疵证据定案理由不充分,无任何法律依据。如果说违法取证是“证据瑕疵”,还能够勉强敷衍得过去,难道诱供逼供、刑讯证人、暴力取证、隐瞒证据、篡改笔录公安冒充所谓受害人签名伪造证据等等也是“证据瑕疵”?依法,哪有那么大的“瑕疵”?难道“瑕疵”沒有法律底线约制了?伪造证据栽赃 陷害也仅仅才是“瑕疵”?如此判决,市中院和崔均还有沒有公道?

 楼主| 发表于 2015-2-5 15:56 | 显示全部楼层
         司法腐败是社会的最大毒瘤!贪官污吏和黑恶势力都是它培养出来的!我们的法律,

将公正执法的希望没有寄托在本应是执法主体的人民群众身上,而是完全寄托在了办案人

员的个人良心上!

 楼主| 发表于 2015-2-6 19:40 | 显示全部楼层
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取得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

威胁等非法手段取得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属于非法言词证据。依法确认

的非法言词证据,应当予以排除,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发表于 2015-3-2 10:31 | 显示全部楼层
     长期以来,纠正冤假错案一直是泛泛而谈,停留在口头上,没有落在实处。这是当前

冤假错案大量积压、蒙冤者久诉不息、社会舆论对司法机关颇多诟病的根本原因所在。

 楼主| 发表于 2015-3-2 20:25 | 显示全部楼层
在本案定案的案卷笔录中存在:(1)案卷第9页公安篡改询问笔录未捺印;(2)第6页公安冒充


所谓受害人签名伪造证据未捺印;(3)第19页显示法院认定的受害人无据可证可查;(4)第90、100页


显示所谓受害人的印证名字是公安篡改添加出来的;(5)第1、7页显示公安违法取证;(6)第64页显示


公安指供诱供;(7)第110页显示公安检官共同隐瞒证据;(8)第55、59、64页显示公安不择手段朝着


被告人有罪的方向收集证据;(9)全案证据共同显示法院用四个单方面的证据定案;(10)证人许期川的


调查笔录第4页显示公安指供骗供;(11)证人许期川的调查笔录第3页显示公安暴力取证;这里仅述11条,


条条在案卷中都能得印证。依法,均应排除,不应当作为定案依据。

 楼主| 发表于 2015-3-4 15:01 | 显示全部楼层
和皆平平

 楼主| 发表于 2015-3-7 09:27 | 显示全部楼层
  南充市中级法院不应当把法律的公平公正当成商品出售!
南充市中级法院:
         你院在申诉人张雍的判决书和裁定书中,一方面承认本案案卷笔录中存在违法证据,另一方面又把案卷中存在的13条伪造和假冒证据玩弄成“瑕疵证据”定案。(03)南中法刑终字第167号判决书第7页判决道:“公安机关所收集的本案证据中,的确有瑕疵存在”。(04)南中法刑再终字第6号裁定书第15页判决道:“关于公安机关询问受害人刘某时未告知诬告、陷害应负的法律责任和第二次笔录中添加的内容没有经受害人签字或捺印的问题。这两个问题,在仪陇县公安机关询问刘某的笔录中确实存在”。判决和裁定经庭审查明认定:本案证据是公安机关在违法的前提下收集的,而且还有添加篡改的行为,请问:在违法的前提下收集的所有证据具有合法性和真实性吗?而且公安机关未经所谓受害人允许就私自篡改询问笔录,未捺印。被篡改后的询问笔录还具有真实性和合法性吗?这无疑是一种栽赃加害行为!本案就这两条,公安办案人员的动机、目的、手段十分明白。就这两条,依法,你院就不应当用违法证据对张雍定罪处刑。因此,你院在审查核实证据时既已查明,为什么对这些违法证据不依法排除?反而把这些违法证据玩弄成“瑕疵证据”对张雍处刑十年?这是明明白白的事实,判决如此不公,到底是为了什么?
       在10年前申诉人就一直向你院书面请求:只要你院能拿出合法有效的证据证实张雍有罪和全部定案证据具有合法性,申诉人立即息诉服判!12年过去了,可你院仍然拿不出来,依旧只有13条违法证据,既不答复,也不立案重新审判,持权耍赖。请问:南充市中级法院是否还会继续赖下去?什么时候才能依法重新审理本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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