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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理交警支队给一位植物人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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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1-25 22:1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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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份责任认定书存在很多问题
     一:认定书责任认定程序不合法违法规定
  1、事故发生于0517日而责任认定书0929日才下来,严重违法规定,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七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现场调查之日起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在查获交通肇事车辆和驾驶人后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第三十八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与检验、鉴定机构约定检验、鉴定完成的期限,约定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十日。超过二十日的,应当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但最长不得超过六十日。接近5个月才下来明显违法规定,当受害者家属问其原因时会理交警队给出的理由是:领导出去了不在领导出去需要这么久吗?就算需要出去几个月没有代理人吗?另外当受害者家属到州上去询问时却没看到会理交警队的任何对于责任认定需要延时的申请,此份认定书不仅违法规定下来同时也导致受害者家属一直迟迟无法采取相关法律措施来维护自己的权利和利益。
        2、在造成被受害者杨帮珍如此严重的交通事故中,会理交警队仅仅对现场做了勘察、检查、并没有对整个案件中最关键的肇事车辆进行机械性能、速度等鉴定,没有查清事故发生真相,车在夜间通过急弯、坡路、人行道或者没有交通信号灯的路口时,应当交替使用远近灯示意。但在本次事故中肇事者周燃不仅没有使用远近灯减速避让行人,反而超速行驶。通过受害者家属在周围见证人的指认下,对受害者被撞飞出去接近30米的实际测量距离,也可以反映周燃严重超速的事实。也只有这样的速度才致使肇事车辆右前方210CM以上半径的深坑以及下方一条15CM以上直接断开裂痕,而受害者却是右股骨直接骨折断开、盆骨多处骨折、肋骨多处骨折、大脑多处挫伤,五个多月还是植物状态。
         3事发周围至少有六七个商家监控可以清楚的拍到整过事发经过,也完全能看到车速,而会理交警队并没有去现场调取监控,也没有到现场走访见证人获取相关证据。根据受害者家属到现场走访时,振川汽配老板讲述:他看到了整过事发经过,亲眼看见被撞人被撞到在空中直线飞出落地的过程。他还说:凭他二十年的开车经验,周燃一定是撞到人后才刹的车。然而这些交警队并没有去调摄像头和走访查询,导致受害者家属去现场调取摄像头和了解时遇到重重困难,使事实无法回放,从而错失了最佳还原案件真相时机。
        4、《交通事故处理规范》第六十一条: 交通事故调查报告书经审核同意后,交通警察应当按照规定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通知各方当事人到场,公开相关证据,说明认定的理由和依据,宣布交通事故认定结果,并将交通事故认定书分别送达各方当事人。然而针对此次事故,会理交警队仅仅通知了受害者亲属领取责任认定书,根本没有通知各方当事人到场,就事故责任认定公开相关证据,
     二:认定书认定事实证据不充分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条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根据这条规定行人如果要承担责任,必须是严格的有证据证明有过错即如果没有严格充分的证据证明受害者没有确认安全,实施了闯红灯等过错或者违反规定的违法行为,则必须依法认定受害人无过错,没有责任。全国人大在制订、通过这条法律的立法本意就在于,更严格有效的保护行人这个交通道路参与者中的弱势群体而制订的。在本次事故中与受害者(杨帮珍)同行的当事人杨帮裙证实:她们通过的是一条没有人行道的十字路口,此处也没有红绿灯,在她们过马路时已经完全确认了左右没有车才过的,并且受害者是在她(杨帮珍)已经差一步快过完马路的时候被肇事者撞到。
          2、认定书以受害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第62条的规定,认定受害者承担该次事故的次要责任与客观事实不符,责任划分明显有误。
认定书认为受害人横过公路,未确认安全后通过是造成事故的次要原因没有事实依据。
     (1)、受害人在当天过马路时,已经对路面情况进行了观察,(与受害人同行之妹杨帮裙可证实)并已经穿越了一侧的公路,在即将过完另一侧公路时走上人行道时被严重超速的川WEC297号汽车撞倒。
     (2)、受害人已经尽到了行人的合理注意和观察义务,并不是受害人突然车辆行驶一侧公路横穿引发突发事件,周燃驾驶车辆经过时应当完全可以注意到即将过完公路的受害人。
      (3)、从车辆撞击受害人的部位及车辆在公路上的位置来看,该车是靠右侧车道行驶,而车头撞击的部位也在右前方,足以反映出事故车辆是在受害人即将通过公路走上人行道时将人撞倒。
      (4)、,根据交警部门的现场勘查,事发当天川WEC297号汽车的刹车拖印接近二十米,足以反映出车辆严重超速的事实,而事故发生地公路两侧均是集镇的房屋街道,周燃显然属于超速行驶,但认定并没有对车辆超速的事实依法进行认定,并作出客观的责任认定。
      (5)根据交警部门的现场勘查,事发当天川WEC297号汽车的刹车拖印与水平线呈垂直线状态,在左面还有如此宽的避让车道上并没一丝打方向盘避让的痕迹,足以说明周燃超速驾驶来不及避让行人,(当时环境:晚上21时左右、非高速公路、居民集镇街道、公路沿路两旁无路灯、事故地点正处于通往居民区交叉路口),理应慢行,但肇事者周燃明显未遵守交通规则超速,但认定并没有对车辆超速的事实依法进行认定,并作出客观的责任认定。
因此事故发生的原因完全是车辆超速和驾驶员处置不当所造成的,并不是受害人的行为所导致的,受害人已经尽到了合理注意的义务并无任何过错,认定责任划分缺乏事实依据,与本案客观事实不符。
         3、认定对周燃的违法行为没有全面认定,以致出现错误责任划分。
事发当日,周燃驾车通过的事故地点系一交叉路口,受害人也是在通过交叉路口时通过公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44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时,车辆应当减速慢行,并让行人和优先通行的车辆先行。但事实上,周燃驾驶的车辆并没有按照法律规定减速,让行人优先通行,而是强行与即将通过完公路的受害人抢行,实际上周燃的这一行为完全是导致交通事故发生的重要因素,但认定书没有对此依法予以认定,导致责任划分错误。
         4、、认定未对肇事车辆及受害人的被撞击程度和受伤程度进行评估和判定,以致出现错误责任划分。
周燃驾驶车辆WEC297号汽车被撞击程度:车头最右前方两个10CM以上半径大的深坑及下方一条15CM长的直接断开裂痕(撞击到人身上需要多大的力度才能导致具有一定硬度金属变形和断裂)。
受害人被撞击受伤程度:1、重型颅脑损伤(右额顶叶脑挫伤伴小血肿、弥漫性轴索损伤、脑疝、外伤性蛛血);2、右胸多肋骨折、右侧气胸; 3、骨盆骨折、腹部闭合伤;4、吸入性肺炎;5、右股骨骨折断开;6、头皮破裂、7、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至今快五个月一直处于植物状态,在那样交通环境下致使行人跨出公路瞬间撞至重伤明显违反交通规则超速。
           三:认定书使用法律错误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条规定: 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应当保持安全车速。
夜间行驶或者在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行驶,以及遇有沙尘、冰雹、雨、雪、雾、结冰等气象条件时,应当降低行驶速度。第四十四条 规定:机动车通过交叉路口,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过;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时,应当减速慢行,并让行人和优先通行的车辆先行。第四十七条 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应当减速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应当停车让行,机动车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时,遇行人横过道路,应当避让。对于本次事故,会理交警队理应使用上述法律法规对责任进行认定,但他们却从反面认为杨帮珍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62条:行人应当确认安全才通过。会理交警队有什么证据和事实说明受害者没有确认安全?这条法律应用没有任何依据。
    四:交警队对当时人做的口供存在很大问题
1、杨帮裙口供:杨帮裙本人文盲对语言的表达和语言文字理解存在很大问题,导致交警队记录的口供并不是杨帮裙实际表达意思(这是事实,
口供签字由女儿孔文静代签也可说明),交警队明知道这一事实为什么不对她所说的对此次
事故认定起重要影响的部分加以确认?交警队提供口供中杨帮裙说:在我过公路的时候我
就看见从新桥方向上来一辆车,这辆车距我们比较远,那么有多远呢?这个距离对此次事
故认定没影响吗?有影响为什么不去现场指认在鉴定中提供一份资料说明;再有交警队提供
口供中杨帮裙说:当我横过公路大约一米的时候就看见这辆车了,一米多远杨帮裙知道这
个概念吗?一米的实际距离是她本人当时的实际意思表达吗?这个距离对此次事故认没影
响吗?交警队为什么不叫杨帮裙现场指认确定,整个鉴定中无任何体现。”
所以根据会理交警队提供的口供资料,在口供中对整个事故责任认定的关键部分,会理交警
队没有效的认定确认,缺乏可靠性。
         2、周燃口供:交警队提供口供中周燃说:在我行驶方向的对面驶来一辆车,我就将我
车的
远光换成近光,加上对面车辆的灯光比较亮,我跟对面这辆车一会完车,我就看见有三个人
从我、、、、、、、、,对面真的有一辆车来吗?路边至少四个商家监控可看到到为什么交警队不
去调取加以确认?再有交警队提供口供中周燃说:我只看见这三个人排着对过公路,我就
赶紧刹车,但是车没刹住,我驾驶的皮卡车就将中间这个人撞着了;当时我的车速在60-70
/每小时,是否提前刹车车速是否为60-70/每小时?交警队的勘察结果在哪里?监控
视频在哪里?而且在我与周燃等人在会理医院第一次会面交谈中,周燃叙述事发经过时说道
他并没提前看到人等撞倒人了才反应过来(有录音作证),另外在我到现场走访时振川
汽配商行老板说到他见证了事故整个过程人被撞了直线飞出去,凭他开车二十年的经验周燃属于撞到人才刹的车(有录音作证),我代理律师的走访时我的录音中他也再次说到撞
到人再刹车的事。连外行都觉得有问题的地方会理交警队为什么不去现场取证?还有交警队
提供口供中周燃说:再我第一眼看见这三人的时候,第一个人已经在公路的中心虚线处,
第二个人在我行驶路线的中间,第三个人在我行驶路线的边上,驾驶车辆把人撞伤致五个
月没醒,车严重损坏的情况下,而又具备清楚看到每个人的位置和时间,这样的事实会理交
警队的依据是什么?
        3、对比会理交警队提供的口供发现会理交警队在记录口供时用词有咬文嚼字故意偏周燃方
之嫌
杨帮裙的口供记录中出现的字眼:第1处;在我们过公路的时候我就看见从新桥方向上来一
辆车,这辆车距我们比较远,当我才走到公路对面的岔路口时还没下岔路口,我只听见我身
的一声响,我就看见我大姐被这辆车撞了出去中的我们过公路的时候、就、才、
等字眼”; 2处;当时我横过公路大约一米的时候我就看见这辆车中的字;第3处:
相隔多远我不清楚,只是我们走得比较轻松中的比较轻松字眼。对比周燃的口供我们不
得不怀疑其中的巧合性和故意性。
         4、会理交警队的见证人杨帮裙口供与她对我们所讲述并现场确认的结果出入很大
    (1)交警队提供资料中杨帮裙才走1米左右就看到车了(这个距离交警队为确认)
而杨帮裙和我们说的是她走到中间位置才看到车,实际测量距离为32,另外她看到车的
位置在相当一段距离的黄色建筑物处,这个与事发路段情况吻合,在杨帮裙他们过路路口处,
刚刚过路是看不到黄色建筑物以后的车辆的,被右手边附近建筑物所挡必须到那个位置才看
得见;
     (2)警队提供资料中杨帮裙还没有下路口就听到撞人声音了,而她现场指认情况却
是她已经下路口走到小路上.
     (3)交警队提供资料中杨帮裙说:“相隔多远我不清楚只是我们走得比较轻松”,而她和我们说的是受害者与她脚跟脚走,这个也符合实际情况,一起的人同时过马路会走得比较疏松吗?
      
                                        以下为会理交警队支队做出认定书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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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理交警支队做出责任认定的报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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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害者家属拍摄的事故现场商家能拍到事发经过监控摄像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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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害者家属拍摄的事发地点街道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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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害者出院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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