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集会游行示威法》、《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打击处理通过互联网、手机短信等方式煽动、策划非法集会、游行、示威行为指导意见:
一、对利用互联网制作、复制、查阅和传播煽动、策划非法集会、游行、示威信息的,由公安机关依据《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二十条之规定,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个人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并处一万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给予六个月以内停止联网、停机整顿的处罚,必要时可以建议原发证、审批机构吊销经营许可证或者取消联网资格。
二、对利用互联网、手机短信制作、复制和传播煽动、策划非法集会、游行、示威信息,不听劝阻的,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五条之规定,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不听劝阻”主要包括公安机关已依法进行法制教育、训诫或依法处罚,仍煽动、策划的。
三、利用互联网、手机短信制作、复制、传播煽动、策划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的信息,引发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符合《刑法》第二百九十六条、第二百九十七条规定情形的,对煽动、策划者,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打击处理利用互联网、手机短信煽动、策划非法集会游行示威违法犯罪行为,要注重证据的收集、固定、转化,做到基本事实清楚、基本证据确实充分;要正确区分别有用心的人和被蒙骗、利用的人,对别有用心的人要依法从严打击处理,对被蒙骗、利用的人坚持教育、训诫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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