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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众呼声] 最弱势群众呼唤宜宾市翠屏区法院公正办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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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1-30 11:3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最弱势、最贫贱、最善良群众呼唤司法公平正义

       照片里,就是这个最弱势最贫贱最朴素人的名叫李明通的人,时年已六十有一了。李明通电话:135507070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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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98年初,宜宾市妇幼保健院法人代表李德林雇佣其在该院专署街20号宿舍为38名职工承担门卫工作。并且全天24小时上班,节假日也如此。当时,该院为使李明通安心工作,还专门为其安装了厨房设备和提供一间8平米的住房。见该院为其安装的厨房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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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其不识字,故李明通的工资从该年起一直到2008年8月份,全是由该单位办公室负责人刘国琼从财会室领出后交与李明通。可到2008年9月份时,该院办公室主任李华竟以李明通没把水、电、气费收到位而拒发其工资到现在达5年多时间。同时,宜宾市妇幼保健院也没有出一纸解雇或开除、解除李明通劳动关系的书面文件,而憨厚、老实的李明通仍住在8平米的住房和厨房设备里尽心尽力地工作到现在。五年间,该宿舍所有职工的财产,一如以往,从没发生被盗、被偷。可他为维持生存,在领不到一分钱工资的情况下,不惜向他人借款生活。至今尚欠民间借贷18000元。他期望他的善良和勤恳能打动“老板”,补发工资。附:该院38名住户夜晚回家时李明通为其开门的签名证据和证明李明通贫困的村民委员会的证明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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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2012年3月起,李明通就向宜宾市劳动仲裁院提起对宜宾市妇幼保健院劳动合同纠纷诉求。可该院竟向仲裁庭提供了该院自1997年夏起,该职工宿舍就售卖给了38户住户的“证据”。在这一“证据”面前,李明通输得一塌糊涂。此后,即2013年4月,李明通便改为对被告刘国琼和李德林提起诉讼。
       在2013年8月5日翠屏区法院的庭审中,被告刘国琼和李德林均在庭审时坦承了其雇佣李明通为被告承担门卫工作和为其领工资至2008年8月的事实。附:(2013)翠屏民初字第2110号裁定书法庭记录第5页刘国琼口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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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此,根据该院在数次庭审时出具的该宿舍已售卖职工的“证据”和刘国琼及李德林的口述,可推断出该院在把房售出后的1998年起,李明通的工资就应该是38户住户每月在该院财会室统一扣除后由刘国琼代交与李明通至2008年8月的事实。
       此后至今年一月,该院38户住户自知其过错,便开始承担从今年一月起给付李明通每月1330元的工资。但38户却对之前的5年另3个月李明通的工资只字不提。实际上,就是38户住户剥削了李明通5年另3个月的劳动报酬,在法律上,已构成数人侵权的法律特征。于是,李明通于11月24日在区法院依法提起了对38户住户的诉求。
.      可翠屏区法院见状后,先是以李明通起诉这么多人,法院不立案而据收起诉书;
       李明通进而又把今年成都市一个当事人诉144名被告的媒体报道的案件的媒体报道出示,但翠屏区法院立案庭却撂出了一句与其身份极不相称的话:干脆你把全城的人都告了嘛。
      附:成都"天降杯具"案在锦江区法院开庭 144名被告法官花42分钟念完的报道。
可区法院立案庭竟复又回答道:你最好把宜宾市的人通通告了嘛!




       敢问:这么多人享用了李明通5年零3个月的服务,竟一分钱不付,法院非但不立案,还挖苦他把全宜宾市的人都告,岂不是对法律的泻渎?!
       原来,区法院立案庭,就是如此司法,“忠诚”、“维护法律的公平正义的”!
      用《民事诉讼法》第119条即“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之强制性规定来检验区法院立案庭,足见其如此对待弱势的李明通的诉求,是完全违背这四条法律的。而《民事诉讼法》第123条进一步强制性规定:“ 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起诉权利。对符合本法第119条的起诉,必须受理。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作出裁定书,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但区法院立案庭面对李明通依法要求其出一份不立案的裁定书的请求,立案庭竟又回答:休想!
   如此回复,实令人心寒!如果出自普通平民百姓,倒还情有可原。但这竟是出自我们专业的司法人员之口——面对如此不敬畏法律的司法人员,李明通这样的弱势群众,还能说什么呢?!
      难道李明通能抱起石头砸天不成!?
      足见:今年10月28日《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即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宗旨及“改革法院案件受理制度,变立案审查制为立案登记制,对人民法院依法应该受理的案件,做到有案必立、有诉必理,保障当事人诉权”的如此强制性规定,还没有使翠屏区法院的立案人员振聋发聩!
      敢问:李明通的案为啥不立案?!
       难道是李明通的诉求不具备《民事诉讼法》第119条和123条的规定吗?
      还是李明通仅是一个打工的弱势群众,没有背景!?
      这不等于说《民事诉讼法》第119条和123条的实施,存在双重标准!即在省城的锦江区人民法院告144个被告的案子可以立案,而在翠屏区法院告38个被告的案子却不可以立案?!
抑或是省城的锦江区人民法院老百姓才能享受到司法公正的阳光,而在翠屏区法院的弱势农民李明通就没戏?!

     如此,翠屏区法院与《决定》强调的:“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线。司法公正对社会公正具有重要引领作用,司法不公对社会公正具有致命破坏作用。必须完善司法管理体制和司法权力运行机制,规范司法行为,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之方针大政岂不是背道而驰?!
      期望李明通能尽快感受到公平正义!
      附李明通起诉38名被告的起诉书一份

                                                          民事诉状
原告:李明通,男,汉族,1953年10月25日生,住宜宾市翠屏区李端镇新河村1组,现住宜宾市翠屏区水东门街20号。联电:13550707079.
被告:刘国琼,女,1955年1月5日生,汉族,住宜宾市专暑街20号宜宾市妇幼保健院宿舍1单元7层附11号。属该院退休职工。联电:8223327
后面37名被告省略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给付原告2008年9月至2014年1月工资,按每月1330计算,共计63个月,合计为83790元;
2、判令被告给付原告2008年5月到2014年1月之间节假日加班工资按平均每年60天计算共400天,每天按90元计算共36000元;

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事实和理由:
        原告于1998年6月24日,经当时宜宾市妇幼保健院法人代表暨被告当时的法人代表李德林雇佣在被告专署街街20号宿舍承担门卫工作。并且全天24小时上班,节假日也如此。宜宾市妇幼保健院为使原告安心工作,还专门为原告安装了厨房设备和提供一间8平米的住房。因原告不识字,故原告的工资从该年起一直到2008年9月份,全是由被告刘国琼从宜宾市妇幼保健院财会室领出后交与原告。可到2008年9月份时,宜宾市妇幼保健院办公室主任李华竟以原告没把水、电、气费收到位而拒发原告工资到现在达5年多时间。同时,宜宾市妇幼保健院也没有出一纸解雇或开除、解除原告劳动关系的书面文件,而原告仍住在8平米的住房和厨房设备里尽心尽力地为被告们工作到现在。
     从2012年3月起,原告就向宜宾市劳动仲裁院提起对宜宾市妇幼保健院劳动合同纠纷诉求。可宜宾市妇幼保健院竟向仲裁庭提供了该院自1998年夏起,该职工宿舍就售卖给了被告的“证据”。在这一“证据”面前,原告输得一塌糊涂。此后,即2013年4月,原告便改为对被告刘国琼和李德林提起诉讼。最后又改为再对宜宾市妇幼保健院。
       在2013年8月5日翠屏区法院的庭审中,被告刘国琼和李德林均在庭审时坦承了其雇佣原告为被告承担门卫工作和原告领工资至今的事实。这一事实已被记录在庭审笔录中。附:(2013)翠屏民初字第2110号裁定书法庭记录一份。
       此后至今年一月,被告们自知其过错,便开始承担从今年一月起给付原告每月1330元的工资。但被告们却对之前的5年另3个月原告的工资只字不提。.原告认为,被告们不能因此而逃避自2008年9月份至今年一月份之前共5年另3个月未给付原告工资,以及16年来原告的加班工资的法律责任。
       综上,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依据《民事诉讼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诉至贵院,请依法判决。

      此致
翠屏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李明通
                                                    2014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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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4-11-30 12:36
还是劝楼主走法律途径。不管怎样发贴解决不了问题。

 楼主| 发表于 2014-11-30 13:02 | 显示全部楼层
:@:@:@:@

 楼主| 发表于 2014-11-30 15:49 | 显示全部楼层
:@:@:@:@:@

发表于 2014-11-30 18:12 | 显示全部楼层
宜宾的这个区法院,太混了!查!

发表于 2014-11-30 20:07 | 显示全部楼层
宜宾的这个区法院,太混了!查!

发表于 2014-11-30 21:58 | 显示全部楼层
:@:@:@:@

发表于 2014-12-1 08:26 | 显示全部楼层
好帖,顶起来!

发表于 2014-12-1 09:48 | 显示全部楼层
还得要走法院拿到判决书才行

发表于 2014-12-1 16:16 | 显示全部楼层
:@:@:@:@

发表于 2014-12-2 08:18 | 显示全部楼层
本案就是不能立案,这个区法院也应该给当事人出一份不立案的裁定书,维护法律尊严!

发表于 2014-12-2 17:45 | 显示全部楼层
知法犯法!

发表于 2014-12-3 07:26 | 显示全部楼层
为公平正义顶!

发表于 2014-12-4 08:20 | 显示全部楼层
必须依法办案,敬畏法律!

发表于 2014-12-4 20:10 | 显示全部楼层
谁是真正的违法者,已经很清楚!

发表于 2014-12-5 08:34 | 显示全部楼层
此贴是对司法继续不公的最大挑战!

发表于 2014-12-5 18:11 | 显示全部楼层
一定要给李明通一个说法!
发表于 2014-12-6 15:49 | 显示全部楼层
  最弱势、最贫贱、最善良群众呼唤司法公平正义
发表于 2014-12-6 21:10 | 显示全部楼层
啥子年代了,老百姓还享受不到司法阳光!
发表于 2014-12-7 11:28 | 显示全部楼层
顶起来!顶出公平正义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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