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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众呼声] 法院判决黑白颠倒谁为我们伸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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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2-1 14:5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尊敬的领导们好:
上访人:吴玉初,女,汉族,1940年11月24日生,住四川省仁寿县文林镇金马路。
上访人:任英,女,生于1962年6月27日,汉族,住四川省仁寿县文林镇金马路。电话:13990332648
上访人:周援国,男,生于1961年6月14日,汉族,住四川省仁寿县文林镇金马路。电话:13990332648
上访人:任苹,女,生于1972年6月15日,汉族,住四川省仁寿县文林镇金马路。电话:13909038886
上访人:姚兵,男,生于1969年9月19日,汉族,住四川省仁寿县文林镇金马路。电话:13909038886
关于吴建文诉任英、任苹、吴玉初房屋买卖三案,仁寿县法院作出的(2010)仁寿民初字第1583号民事判决书和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的(2012)眉民终字第40号民事判决书以及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的(2013)川民申字第2436号民事裁定书在扭曲事实和无根无据的情况下作出了不合理的判决。因我们无处伸冤,只好通过信访和网上发帖来得到大家的同情和支持。
事实与经过:2007年3月28日三上访人与吴建文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即将我们位于仁寿县文林镇金马路的门面和住房以760000元价格卖给吴建文,并到公证处进行了公证。公证后我们既将房屋产权证交吴建文。但吴建文称购房款还没有筹齐,过一两天一定付款。由于我们还未将房屋交给他,且我们是亲戚关系,就同意了他延期付款。之后我们曾多次找吴建文付款,但吴建文均以无钱为由推迟付款,并承诺会按月利率3分付利息。想到这些,再加上房屋是由我们占有的,我们就同意了。2010年初,吴建文背到我们到房管局办理过户手续,得知这个消息后我们立即到房管局阻止他过户。让我们万万没有想到的是吴建文在没有付房款的情况下用我们与他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和公证书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我们协助他过户。
由于吴建文没有向我们支付过购房款,所以房屋始终一直都是我们占有。吴建文在诉讼中称已付清房款,但又不能出具付款收据和其他证明材料(就算在银行的打款、转款、取款凭证都提供不出)。但仁寿县法院、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仅凭我们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和公证书就认定吴建文已经给付我们全部购房款,这纯属不顾事实、不顾证据的乱判。请问:1、不动产买卖在没有完成过户的情况下,买方不要求卖方出具收据可能吗?2、吴建文向我们支付了购房款后,但我们拒绝将房屋交给他,他为什么会等三年才向法院起诉?
几年来我们为打这场官司不但已经花费了全部积蓄,而且还到处欠账。我们不明白为什么这样一个很简单的,事实很清楚案件,法院作出的判决会黑白颠倒。这样的不重证据,歪曲事实乱判让人震惊。我们现不会再走法律程序,也没有钱走法律程序了。我们会坚持上访,网上发帖。我们相信总会有清官的。虽然法院恶意将我们房屋判给他人,但我们已发誓会用生命捍卫我们的财产。在此也请有良心的人们帮帮我们向社会呼吁,帮帮我们这些无钱无权又老实的受害人。

上访人:任英、周援国、任苹、姚兵、吴玉初
2014年1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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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2-2 12:10 | 显示全部楼层
关注一下

发表于 2014-12-3 08:55 | 显示全部楼层
顶起来!

发表于 2014-12-3 13:19 | 显示全部楼层
三级法院都误判可能吗?

发表于 2014-12-4 13:43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 2014-12-4 17:50 | 显示全部楼层
太TND黑了,这个病态的社会
发表于 2014-12-9 18:37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为了得小辣椒的,俺飘过

发表于 2014-12-11 10:06 | 显示全部楼层
关注

发表于 2014-12-15 11:52 | 显示全部楼层
元芳,你怎么看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4-12-25 23:24
坚持走下去,不要放弃,支持你,我也有与你相似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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