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斌与唐永佺、赵昕民间借款合同纠纷案,业经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立案执行,执行案号为(2013)昆执字第0078号。执行过程中,原告诉前保全(首轮查封)的唐永佺、赵昕名下财产:1、苏E9M17奥迪轿车;2、昆山市玉山镇宝岛花园110幢101+201房屋和室内财产申请评估、拍卖。通过执行法院拍卖处置后,上述财产拍卖所得价款总计1906191.87元。 二0一四年四月十日,执行法院作出《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财产分配方案》,该方案由原、被告三方债权人按照债权金额23.96%的比例,平均分配可供执行案款1906191.87元,其中申请人袁斌分配金额为731747.54元。因该财产分配不符法律规定,严重侵犯袁斌合法权益,为此,袁斌对财产分配方案提出异议,该异议送达其他债权人后,昆山市神龙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金腾国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对原告异议提出反对意见。2014年6月19日,袁斌向昆山市人民法院提起财产分配方案异议之诉。 异议之诉案件经庭审查明:【1】被执行人唐永佺、赵昕名下车辆于2013年10月拍卖成交,房产于2013年12月17日拍卖成交。【2】被告金腾国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债权文书为(2013)昆商初字第1141号民事一审判决书,经庭审查证,其取得生效判决执行依据时间为2014年3月;【3】被告金腾国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昆山市神龙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参与分配申请书,申请书注明的申请时间为2013年11月26日。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90条规定“被执行人为公民或其他组织,其全部或主要财产已被一个人民法院因执行确定金钱给付的生效法律文书而查封、扣押或冻结,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或其他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的,在被执行的财产被执行完毕前,对该被执行人已经取得金钱债权执行依据的其他债权人可以申请对被执行人的财产参与分配。”依据《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执行工作若干问题解答》第12条如何确定参与分配的时点:“答:关于参与分配的时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规定为“在被执行人的财产被执行完毕前”。可以分三种情况进行具体界定:拍卖、变卖被执行人财产的,时点为拍卖、变卖成交之日的前一日,不因以后因买受人不缴价款而再拍卖或变卖而变动。在上述时点以后提出参与分配申请的债权人,只能参与分配剩余财产。”据此,参与分配的债权应当是已经生效民事判决书、调解书所确认的债权,本案中被告金腾国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在申请参与分配时尚未取得执行依据,无权参与分配;被告金腾国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昆山市神龙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申请参与分配超过法定时间,已实际丧失参与分配权利。 昆山市人民法院在悉知上述事实的情形下,枉法裁判,于2014年10月底作出民事判决,以原告袁斌对处置财产不具有优先权为由,驳回原告诉请,维持财产分配方案。其在明知财产分配方案违法的情形下,公然违背司法规定作出错误判决!为此,原告袁斌将依法向上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同时,为寻求司法公正,特将昆山市人民法院执行和审判过程中枉法裁判的行为予以反映,请予以调查并严肃查处!我们将通过各大媒体予以跟踪报道,以寻求社会支持和司法公正! 我们将会继续逐级向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江苏省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江苏省纪律检查委员会、苏州市市委、市政府、市纪委、市政法委、市信访局,昆山市市委、市政府、市纪委、市政法委、市信访局,逐级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最高人民检察院反映该问题,并在适时的情况下向国家权威媒体中国互联网新闻中心(中国网)进行投诉。并在百度贴吧、天涯社区、苏常地区较大的门户网站姑苏网、南京地区较大门户网站西祠胡同、龙虎论坛、百度昆山贴吧,等全国40家知名网站进行网络媒体曝光。将关于昆山市人民法院枉法裁判、严重损害当事人袁斌合法权益的情况曝光于大众。 法律是社会道德的最后一道防线,是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保障,是人格尊严的最后一条警戒线。然而,有的法律成为一纸空文,有的法律被人利用玩弄,有的被害人无奈走上告状上访的道路。有法不依、执法不严、执法不公的裁判、更为严重的是颠倒黑白放纵坏人。这种现象和行为总会被正义抹杀。让我们时刻敲响法制警钟,维护法律尊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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