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帖:离婚财产纠纷,九年后抗诉昨(3)日获再审
安岳新闻:离婚财产纠纷,九年后昨(3)日上午九点在安岳县人民法院再审。本案由全国优秀法官杨选荣担任审判长。在审判长宣读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裁定书(2014)资民抗字第2号后,资阳市检察院检察员宣读资检民监(2014)第21号抗诉书...... ----文章转自胡代国的网易博客和资阳大众网日记 代 理 词 ----文章转自胡代国的网易博客和资阳大众网日记 代 理 词 尊敬的法官: 本人依法接受原审原告蔡莉的委托,现在就蔡莉与原审被告阳x离婚后财产纠纷再审一案发表代理意见。 蔡莉请求人民法院确认安岳县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2005)安岳民初字第1007号第三项调解协议违法;请求依法撤销安岳县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2005)安岳民初字第1007号第三项调解协议。事实理由如下: 原审原告蔡莉与原审被告阳X在2005年7月14日因夫妻感情不和诉至法院。经法院主持调解离婚,并达成(2005)安岳民初字第1007号民事调解书。原审原告蔡莉认为,该民事调解书第三项违反了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应当从开始至今无效,应当被撤销。事情的经过如下: 阳x的老家住家在安岳县城西乡。1981月,经人介绍,蔡莉和阳x 确立恋爱。同年3月6日,双方到民政局登记结婚。1999年12月27日生育一子,取名阳XX。婚后,因夫妻感情不和,蔡莉起诉离婚,被法院驳回。后,夫妻感情仍未得到改善。2005年8月,蔡莉再次起诉离婚。 经过法院调解,双方达成 安岳县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2005)安岳民初字第1007号。该调解书第三项载明:“夫妻共同财产:坐落于安岳县岳阳镇解放村一组砖混结构平房4间(约64平方米)、房屋基础一处(约10平方米).原、被告各享有一半,其中靠原告父母房屋一边前面一间平房归原告蔡莉所有,后一间平房折抵原告应付的子女抚养费后与其余二间平房基础一处归被告阳X所有。” 蔡莉认为,该调解书第三项是违反法律规定的。理由:第一,上述调解书中的房屋是蔡莉父母的财产,不是夫妻共同财产;第二,该调解书上载明的房屋既没有宅基地使用权证,也没有房屋所有权证。根据《物权法》、《土地管理法》、《城乡规划法》等相关法律规定,该建筑房屋不受法律保护,人民法院不应该将该房屋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写入调解书中;第三,由于当年人民法院将该房屋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写入调解书中,给后来蔡莉与阳x 双方矛盾纠纷不断,埋下了隐患,导致2011年蔡莉的父亲蔡崇辉被阳X伤害诱发冠心病猝死。如果当初不将该无证件房屋写入调解书中,蔡莉的父亲就不会遭到伤害而死亡。如果,现在再不纠正当年法院在调解书上所犯下的错误,将继续产生不良的后果和灾难隐患;第四,蔡莉是在收到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资民终字[2013]第50号裁定书后这一新的证据才知道该调解书第三项违法无效。该裁定书这样写到:“本院认为,被上诉人阳X主张返还的五间房屋,均为不动产,阳x没有提供证据证明该五间房屋为合法建筑,对涉及该五间房屋权利归属及内容的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根据这份新证据,再根据《民法通则》第137条的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限制。”、《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有关“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以及《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零一条“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提出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的,可以申请再审。经人民法院审查属实的,应当再审”的规定,所以,蔡莉先后申请安岳县人民法院法院再审被驳回,于是,蔡莉向安岳县人民检察院抗诉,安岳县人民检察院建议安岳县人民法院再审被拒绝。2014年8月,蔡莉向资阳市人民警察院提起抗诉。同年8月18日,资阳市人民检察院以“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法院(2005)安岳民初字第1007号民事调解书损害了国家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地面一款,特提出抗诉,请求依法再审” 综上所述,请求人民法院支持蔡莉的上述再审请求事项。谢谢! 此致安岳县人民法院 蔡莉的委托代理人胡代国 2014年1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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