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这个表述内容来看,假如是真实的,个人认为办案人员已经违纪了。作为办案人员违纪,可想后果?是否知法犯法?常话说应罪加一等。在办案中办案人员是否大吃大喝?是否收钱物?这些违纪违规行为呢?
如办案人员违纪,应当要受到严重的处理处罚。个人建议违纪的办案人员应当调离单位,给予适当处罚。相反,如此大吃大喝,收钱物的办案风格造就了社会腐败不断,又如何依法治国?依法治市?
假如是真的,看办案人员“用拳打脚踢,用烟头烧手臂,用蜡烛点燃强行把他的全身衣裤脱光后让燃烧融化的蜡流滴在下身关键部位等等获取的假自诉口供材料”。真不敢想想现今还有如此办案手段?是否也严重违法?这样“恶劣”的办案手法还能继续在办案单位办案?这样办案的人员不是给国家、社会添乱吗?不是造就更多冤假错案吗?
当然也不能放过每个腐败分子,也不能冤枉好人。这就是考验我们纪检办案人员的素质,要公平、公正,文明执法,正义办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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