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 告 状
控 告 人:胡本理,女,汉族,生于1963年4月15日,初中文化,四川省邻水县人,四川省威屹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威屹公司”)富源家园项目部经理。住四川省邻水县丰禾镇新华街18号,身份证号码:513031196304155808,联系电话:13982628896。
被控告人:唐伦平,男,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
胡政,男,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庭长;
李方斌,男,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庭长;
胡兵,男,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管办主任。
事由:被控告人公报私仇、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暗箱操作、故意拖延办案、未审先判、伪造证言证词证据,给控告人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叁仟余万元。
请求事项:
1、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二条(三)、(七)、(八)、(九)项、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受理四川威屹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四川省阿尔文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阿尔文公司”)于2013年2月19日立案,而于2014年5月13日才首次开庭。对四个被控告人故意违反规定给控告人造成重大经济损失行为,恳请对四个被控告人予以从严论处,彰显法威。
2、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组织法》第四条、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第六条(一)项、第八条(一)、(二)、(三)、(六)项,对四个被控告人故意违反法律法规并给控告人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行为,恳请对四个被控告人予以从严论处,彰显法威。
事实和理由:
1、广安中院诉前财产保全违法;
2、广安中院对申请人提供的担保财产不足额违法;
3、广安中院诉讼程序违法;
广安中院对阿尔文申请的“工程造价鉴定”程序违法;
广安中院迫使监理、质检站站长为阿尔文公司伪造检验合格报告违法;
广安中院迫使监理及质检站站长为阿尔文公司伪造证言、证词将消防水池重大质量安全隐患视为建筑质量通病违法;
广安中院传未到现场踏勘的人员出庭作伪证及白条收费违法;
广安中院超额收取控告人的反诉案件受理费的行为违法;
广安中院对本案的审限已超过法定审限期违法;
广安中院不以解决问题为目的,以各种手段阻止富源家园销售房源,故将富源家园整为烂尾楼违法;
广安中院“未审先判,开庭走过场”,程序严重违法。
控告人对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集体违法证据及法律依据阐述如下:
广安中院诉前财产保全违法
控告人于去年(2013年3月1日)接到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广法民初字第16号民事诉讼案件的原告诉讼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及传票,立即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定,委托了北京盈科(成都)律师事务所,该所迅速指派谢步强律师作为控告人的诉讼代理人,为控告人代理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的阿尔文公司诉威屹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本、反诉案。谢步强律师在查阅案件时发现,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对诉前财产保全实施行为违法:阿尔文公司诉威屹公司1200万元,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2013年1月23日查封的是威屹公司富源家园1号楼整栋电梯房(即三层商业及162个套房)。恰逢四川省委巡视组下来,控告人向其反应该事件后,在邻水县人民政府的高度重视下,组织邻水县人民法院副院长胡学品开了三次协调会。在胡学品副院长的多次协调下,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才于2013年11月5日将原本查封富源家园1号楼整栋电梯楼改为查封39个套房。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的违法行为明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保全仅限于请求的范围”的规定。
广安中院对申请人提供的担保财产不足额违法
此违法行为极有可能造成担保人将财产转移,而导致威屹公司因被广安中院错误查封无法向阿尔文公司进行索赔。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控告人的代理人调阅财产保全笔录及复印的拒绝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六十一条。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查封威屹公司财产的同时未对担保人财产查封的行为违反《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98条规定“提供担保的数额应相当于请求保全的数额”,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三条(注:民事诉讼法经过修订,现为第一百零二条)规定。
广安中院诉讼程序违法
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裁定阿尔文公司按撤诉处理,却拒不裁定的行为,明显违反《民事诉讼法》第143条规定,属于程序严重违法:2014年5月12日第一次开庭,原告阿尔文公司在法院合法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数十分钟,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43条规定,应当裁定原告阿尔文公司按撤诉处理,在威屹公司提出异议后,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仍拒绝出具裁定,偏袒原告阿尔文公司。
广安中院对阿尔文申请的“工程造价鉴定”程序违法
1、广安中院在“工程不合格未经竣工验收”不具备工程造价鉴定的前提下,仍执意进行鉴定。广安中院强硬进行工程造价鉴定,且鉴定时,执意将“不合格不按图纸施工的部分及至今未建设的工程量”要求鉴定机构进行计量。
2、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接受阿尔文申请的工程造价鉴定申请,威屹公司提出异议(因工程不合格而不具有鉴定造价的前提条件)。而法院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对未完工程及不合格工程按已完工程、合格工程进行量的鉴定。阿尔文公司没有按施工设计图纸施工,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却按施工图纸计量,把长沙九峰公司修建的及现场自今都没有修的全部计算给阿尔文公司。被告代理人胡本理去抗诉时,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多次用法警威胁压迫胡本理,胡本理丈夫钱照明(注:钱照明系四川省第二届创业之星)受广安中院赤裸裸的违法腐败行为打击后,得精神分裂症惨死工地现场!
3、法院不与鉴定机构形成鉴定委托关系,而由申请人阿尔文公司直接与鉴定机构私下接触,并由一方当事人即原告阿尔文公司与鉴定机构签订《鉴定委托合同》,约定根据鉴定结果高低按风险比例进行收取鉴定费。故鉴定机构人员为谋取个人利益而作出非法鉴定。
4、广安中院纵容鉴定机构私下向申请人阿尔文公司刘键私下白条收费。广安中院组织的“司法鉴定人”向申请人阿尔文公司私自收费、白条收费,违反了《司法鉴定人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二款规定“司法鉴定人不得私自接受委托,不得私自收费”。
5、鉴定机构鉴定人员未现场踏堪,便出具非法鉴定报告,法院本应当重新鉴定,而广安中院却执意通过“补充鉴定”强行进行二次鉴定。鉴定机构二次鉴定报告结论与合同约定广安及邻水县普遍性同样工程的造价明显高出500万元之多却不解释正常原因情况下,广安中院仍旧执意采纳该非法鉴定报告。
6、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选择的司法鉴定机构“四川省华建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不具有司法鉴定执业证,不是法定的司法鉴定机构。庭审质证时,“四川省华建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拿不出《司法鉴定许可证》和《司法鉴定执业证》。
广安中院迫使监理、质检站站长为阿尔文公司伪造检验合格报告违法
阿尔文公司欺骗威屹公司,在资金不足的情况下与威屹公司签订了垫资修建富源家园1—3号楼及裙楼的承包合同,骗取09定额全额计取的报酬。阿尔文公司在修建过程中没有材料采购资金赊购重庆市雷奇物资有限公司无生产许可证、无厂家出厂检验合格报告、无吊装出库单、无国家规定的产品销售增值税发票的劣质钢材。威屹公司项目经理多次向县住建局反应,并亲自找过当时的杨政德局长,分管领导李兵副局长;2012年6月5日威屹公司项目经理到李兵副局长办公室要求邻水质检站出示钢材检测报告,邻水质检站以各种理由拿不出钢材检测报告,李兵副局长才与监理刘旭到富源家园项目部开现场会杜绝劣质钢材进入富源家园楼盘的违法行为;2012年7月22日控告人还亲自向县委李书记打电话反应阿尔文公司长期采用劣质产品。由于阿尔文公司在邻水背后的老板系邻水县财政局原局长张文,没有人能阻止他采购并使用劣质钢材!邻水质检站在当时张文的权力压迫下,也不敢出具劣质钢材的检测报告。2012年11月29日,在邻水县住建局、丰禾镇政府相关领导协调下控告人与阿尔文公司达成了《纠纷协议》,阿尔文公司因使用劣质钢材和消防水池大面积严重开裂,为逃避质量责任,反悔达成的《纠纷协议书》,于当晚(即2012年11月29日)深夜逃跑。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不追究阿尔文公司赊购重庆市雷奇物资有限公司的劣质钢材及富源家园1号楼现场摆着的质量问题的刑事责任,反而串通监理为阿尔文公司伪造检测合格报告。
1、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将劣质钢材变为合格产品报告的违法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发现设计文件和图纸有差错的,应当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事实上阿尔文公司很多地方未按设计图纸与技术标准进行施工,擅自更改工程设计,将低等级钢筋替代高等级钢筋。第二十九条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检验应当有书面记录和专人签字;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事实上阿尔文公司未按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使用劣质钢筋,无吊装出货单据,无购销采购合同,无生产许可证,无增值税专用发票,无生产厂家出厂检测报告,邻水县质检站在广安中级人民法院的威胁下,勾结质检站人员出具虚假报告。对建筑材料、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没有书面记录和专人签字。第三十条施工单位必须建立、健全施工质量的检验制度,严格工序管理,作好隐蔽工程的质量检查和记录。隐蔽工程在隐蔽前,施工单位应当通知建设单位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第三十一条施工人员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应当在建设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监督下现场取样,并送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事实上广安中院唆使阿尔文公司在质量检测报告上做假,本身属于属地检测应在广安或四川省的材料检测,在重庆市制作虚假报告,建设单位现场代表——控告人胡本理与监理单位不知晓。
2、根据《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一条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 以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阿尔文公司施工的富源家园项目的隐蔽工程,未通知建设单位。所有过程中形成的《混凝土结构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主体结构分部工程质量验收报告》、《主体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桩基础工程质量验收报告》、《地基与基础分部工程质量验收报告》、《基础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因项目经理“罗涛”从未到过现场,所有罗涛的签名均系伪造。所有证据均系广安中院唆使阿尔文公司代理人江勇、王铖为阿尔文公司刘键伪造证据,应承担法律责任及刑事责任。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三十二条 建筑工程监理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对承包单位在施工质量、建设工期和建设资金使用等方面,代表建设单位实施监督。工程监理人员认为工程施工不符合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的,有权要求建筑施工企业改正。工程监理人员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或者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的,应当报告建设单位要求设计单位改正。第三十五条工程监理单位不按照委托监理合同的约定履行监理义务,对应当监督检查的项目不检查或者不按照规定检查,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工程监理单位与承包单位串通,为承包单位谋取非法利益,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与承包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4、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代表建设单位对施工质量实施监理,并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第三十七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选派具备相应资格的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进驻施工现场。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者安装,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建设单位不拨付工程款,不进行竣工验收。第三十八条 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对建设工程实施监理。富源家园1号楼消防水池开裂严重,在原邻水县财政局局长张文的权力压迫下,监理不履行监理职责,任意让阿尔文公司使用劣质钢材降低钢材等级与型号,并进行下一道工序。
5、根据建设工程监理规范5.4.6 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对承包单位报送的拟进场工程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的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报审表及其质量证明资料进行审核,并对进场的实物按照委托监理合同约定或有关工程质量管理文件规定的比例采用平行检验或见证取样方式进行抽检。对未经监理人员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监理人员应拒绝签认,并应签发监理工程师通知单,书面通知承包单位限期将不合格的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撤出现场。事实上监理将不合格“三无”劣质钢材等材料通过,并使用在工程中,属于明显违反监理规范,另监理明知道项目经理“罗涛”从未到过现场,在所谓“罗涛”签字提交验收时,仍置之不理,不顾建设单位强烈的反对意见,执意在验收纪录及报告上签字,明显不符合监理的职业操守,无故串通谋取个人私利!
广安中院迫使监理及质检站站长为阿尔文公司伪造证言、证词将消防水池重大质量安全隐患视为建筑质量通病违法
在判决书上,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明确以调查监理、质检站站长证言、证词为证据,不顾富源家园1号楼至今都还没有整改到位,现场摆着的质量问题,而定富源家园1号楼为合格工程。事实上,富源家园1号楼至今现场摆着消防水池大面积严重开裂,而其严重的质量问题是直接影响整栋30层楼的重大安全隐患。在判决书上,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故意不提此重大质量问题。事实上导致阿尔文公司深夜逃跑的根源就是采购劣质钢材与消防水池的重大质量问题。
广安中院传未到现场踏勘的人员出庭作伪证及白条收费违法
1、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组织的第一次组织司法鉴定现场踏勘人员,不是出具鉴定报告载明的鉴定人员。鉴定人员未到现场进行踏勘,到现场踏勘的是粟薇女性带着两名助理,其踏勘记录表是所谓“鉴定机构人员(没有出示鉴定执业证,不能确认是鉴定机构人员)”所制作。在《工程现场踏勘表》上的签字是粟薇,有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及参加的部分人员签字为据,而不是出具鉴定报告书上的谢刚、原建军,谢刚与原建军未到现场,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传未到现场踏勘的人员出庭作证,纯属暗箱操作,恶意串通。同时谢刚于2014年12月9日在第三次庭审上故意作假证据,谎称两次到过富源家园现场踏勘,实际谢刚只于2014年6月25日到过现场,有现场踏勘记录和影像资料为证据。
2、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组织的“司法鉴定人”向申请人阿尔文公司私自收费、白条收费,还要在法庭上出示。法院支持鉴定单位违反《司法鉴定人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二款规定“司法鉴定人不得私自接受委托、不得私自收费”。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违反《司法鉴定许可证和司法鉴定人执业证管理办法》(司发通【2010】83号 2010年4月12日)第三条《司法鉴定许可证》和《司法鉴定人执业证》是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获准行政许可依法开展司法鉴定执业活动的有效证件。同时违反了《司法鉴定人管理办法》(2000年8月14日司法部令第63号发布)第四条、第六条、第九条之规定。
广安中院超额收取控告人的反诉案件受理费的行为违法
违反《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八条规定,《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已于2006年12月8日国务院第15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4月1日起施行。第十八条被告提起反诉、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决定合并审理的分另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广安中院对本案的审限已超过法定审限期违法
法院一审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审结,有特殊情况下的,由院长批准,可以延长6个月。而本案反诉立案时间大约在2013年7月29日,法院第一次开庭时间实为2014年5月13日,第二次开庭时间为2014年6月12日,第三次开庭是2014年12月9日,离反诉立案时间已经过去了10个月。审限早已超出民事诉讼规定的时期。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九条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超出审限期10个月,没有上报四川省最高人民法院的批准,给威屹公司造成直接严重经济损失1600多万元,应予以赔偿。
广安中院不以解决问题为目的,以各种手段阻止富源家园销售房源,故将富源家园整为烂尾楼违法
1、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元月23日非法查封丰禾富源家园整栋电梯楼时正值春节第一个销售房源的高峰期。
2、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违法向威屹公司出具的四川省华建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川华建造【2013】字第180号《关于四川省阿尔文建设有限公司在邻水县富源家园工程1号楼工程中已完工程量及工程造价的司法鉴定报告书》是2013年12月28日,此时正值房源销售旺季的第二个春节。
3、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一次开庭时间是2014年5月13日;第二次开庭时间是2014年6月12日;而第三次开庭,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故意拖延5个多月于2014年12月9日开庭,这时又正值销售房源旺季即将来临的第三个春节。
十一、广安中院“未审先判,开庭走过场”,程序严重违法
1、2014年12月9日第三次开庭对新证据“鉴定补充意见、鉴定合同、收费发票”等进行质证,开完庭后约30分钟即行宣判,审判长明确在宣判前称“已经经过的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了案件结果”。如此一来,2014年12月9日开庭宣判便是“未审先判,走过场”。激起在庭旁听的所有老百姓的愤怒,导致抓扯事件发生。为压迫老百姓的愤怒,广安中院还拘留两个老百姓分别是五天与十天。
2、根据“不告不理”原则,原告阿尔文公司起诉的仅为工程进度款,而不是工程结算款,但广安中院审判法官超出原告的诉请范围,恶意将工程进度款解释为工程结算款进行审理判决,其行为明显偏袒原告阿尔文公司,严重违法。
综上所述,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集体违法办案,不予解决问题为目的,一切办案程序都是围绕阻止富源家园所有楼盘销售,以此达到把富源家园整成烂尾楼,整垮国家正规楼盘后低价处理富源家园的所有资产为目的。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四个被控告人与阿尔文公司背后的老板——原邻水县财政局局长张文及张文的妻妹夫原邻水县人民法院副院长郑兵恶意串通、公报私仇、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暗箱操作、拖延办案、未审先判、伪造证言证词证据,已经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法》,依法应该受到法律法规的追究。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作出了《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若干问题的决定》,要在全国范围内提倡执行依法治国。然而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四个被控告人,身为司法工作人员(执法者)却无视党纪国法,肆意践踏法律尊严,其行为法理难容。为了维护法律的尊严,依法保护控告人的合法权利不受侵犯,今特提起控告,恳请依法对四个被控告人作出处理,阻止劣质钢材进入邻水建筑市场,并切实保护合法楼盘威屹公司富源家园1号楼所有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此致
呈:
四川威屹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富源家园项目部
胡本理
二0一四年十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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