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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faquanguanxiby

[群众呼声] 医保滞纳金 收你没商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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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4-12-12 12:15 | 显示全部楼层
医保滞纳金的刀,直接伤害到参保人。

发表于 2014-12-12 14:57 | 显示全部楼层
不懂不清楚
发表于 2014-12-12 15:38 | 显示全部楼层
你以为还像商业广告那样宣传高喊呐.政府的公告就是放在一个狭缝里都着数.你都要自己去寻找去琢磨才知道.政府圣旨啊!你们说做公务员好不好嘛?

 楼主| 发表于 2014-12-12 16:45 | 显示全部楼层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http://www.gov.cn/jrzg/2010-10/28/content_1732870_3.htm

第八十六条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营山医保局就是依据上述第八十六条征收医保滞纳金的。这条是针对职工的单位而言的,是强制单位给职工个人缴纳社保费的。是保护职工个人享受保险合法权益的法律?医保局用它来惩罚参保者个人?

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     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处理    第三十条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0.5‰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http://wenku.baidu.com/view/7b5506c29ec3d5bbfd0a7450.html
关于《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草案)》的说明     
(五)关于未按时足额缴费的强制措施    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和第八十六条,草案规定了对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费采取的强制措施:
一是规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于用人单位欠缴之日起10日内发出限期补缴催告书,催告用人单位履行:1、缴纳社会保险费;2、滞纳金义务;3、相关法律后果(第二十条)。

发表于 2014-12-12 17:39 | 显示全部楼层
这就是垄断行业的好处!

 楼主| 发表于 2014-12-12 17:59 | 显示全部楼层
993364071 发表于 2014-12-12 17:39
这就是垄断行业的好处!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营山医保局

 楼主| 发表于 2014-12-12 18:01 | 显示全部楼层
营山医保局是个事业单位。

 楼主| 发表于 2014-12-13 12:53 | 显示全部楼层
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
第二条 用人单位进行缴费申报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征收社会保险费,适用本规定。
第四章 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处理
  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
第十六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于查明欠缴事实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发出社会保险费限期补缴通知,责令用人单位在收到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补缴,同时告知其逾期仍未缴纳的,将按照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第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一)未按规定申报且未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二)申报后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三)因瞒报、漏报职工人数、缴费基数等事项而少缴社会保险费的。

 楼主| 发表于 2014-12-13 18:59 | 显示全部楼层

收你没商量 营山医保局突然增收滞纳金

 楼主| 发表于 2014-12-14 11:45 | 显示全部楼层
营山医保局突然向参保人增收了滞纳金。

 楼主| 发表于 2014-12-14 17:43 | 显示全部楼层

谁来管管营山医保局突然向参保人增收了滞纳金的问题。

 楼主| 发表于 2014-12-14 21:07 | 显示全部楼层
管管营山医保局突然向参保人增收了滞纳金的问题。

 楼主| 发表于 2014-12-15 14:14 | 显示全部楼层

你被收医保滞纳金了吗?发票保管好。

 楼主| 发表于 2014-12-15 15:46 | 显示全部楼层
你被收医保滞纳金的发票保管好。

 楼主| 发表于 2014-12-16 11:03 | 显示全部楼层
营山医保局突然向参保人增收了滞纳金,是在营山县4月12日召开依法治县大会后的大环境下产生的,也是在10月中央召开依法治国会后的大背景下产生的问题。

相信营山医保局在熊局长的带领下,会依法处理好这个问题。

 楼主| 发表于 2014-12-16 13:21 | 显示全部楼层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4-12-17 04:48
所用的法律条文都是指“用人单位”………这适用于下岗职工?

 楼主| 发表于 2014-12-17 11:34 | 显示全部楼层
手机用户 182.146.35.x 发表于 2014-12-17 04:48
所用的法律条文都是指“用人单位”………这适用于下岗职工?

就是。故意乱搞。法律条文是保护个人的合法权益的,明显是针对用人单位的却拿来对付个人。

 楼主| 发表于 2014-12-17 17:45 | 显示全部楼层
你被收医保滞纳金了吗?发票保管好。

 楼主| 发表于 2014-12-18 12:27 | 显示全部楼层
参保人员强烈谴责  “医保滞纳金,收你没商量” 额外增加参保人员的经济负担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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