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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胜县一初中校长捞取不义之财 获刑六年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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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新人

发表于 2014-12-9 22:0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武胜县一初中校长追逐名利,贪图享受,变着戏法捞取不义之财,日前,被武胜县人民法院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零6个月,并追缴所获赃款13万元。
  经法院审理查明:2009年3月,武胜县旧县初级中学与四川通帆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签订旧县初级中学教学楼项目施工合同,合同总价款451万余元。合同签订后,被告人、旧县初级中学校长周上信和该工程项目实际承建商杨建国、张志文在武胜县一茶楼商量工程相关事宜时约定,在每次拨付工程款后,杨建国、张志文按拨款金额2%的比例给予周上信回扣。2009年至2010年,在工程款拨付的过程中,杨建国按照约定先后送给被告人周上信回扣款共计人民币7万元。
  2010年3月,旧县初级中学与平昌县建筑工程公司签订武胜县旧县初级中学校门、围墙等附属工程施工合同,合同总价款101万余元。在此期间,周上信按工程款2%的比例先后两次收受承建商高志翔所送回扣款共计人民币1.8万元。
  2010年4月,旧县初级中学与南充市高塘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签订旧县初级中学食堂工程施工合同,合同总价款120万余元。在此期间,周上信按工程款1%的比例先后两次收受承建商刘廷鸿回扣款共计人民币1.2万元。
  2012年4月,武胜县城南初级中学与广安福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签订城南初中实验楼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合同,合同总价款459万余元。在此期间,时任城南初中校长的周上信先后两次收受承建商周冬冬所送回扣款共计人民币3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周上信身为国家事业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在学校修建工程过程中,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他人贿赂“回扣款”共计人民币13万元,并归个人所有,其行为侵犯了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廉洁性,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之规定,构成了受贿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周上信具有坦白情节,并且全部退赃,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涉案人物均系化名)(邓长志敖兴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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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2-11 09:11 | 显示全部楼层
行贿、受贿一起判!

发表于 2015-1-7 11:11 | 显示全部楼层
路过,顶一下,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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