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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silufen

[群众呼声] 致通江县委书记的一封信(已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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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2-17 23:44 |
手机用户 110.172.199.x 发表于 2014-12-16 22:29
22楼的我估计你是为了想36万元钱才把一个3岁的小女孩害死制造的一个冤案。

你们罪犯亲属:有本事,把民事赔偿都赖掉。我们虽然在外地,陪不陪也和我们没有一毛钱的关系,但老子们肯定仗义执言。你妈的,你们杀人犯还有理了?那大家就都去杀人了?那个狼崽子,你们这么惯,弄不好真是狼崽子了!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4-12-18 08:18
痛饮倭寇血真是**畜生,没钱吃饭把3岁小女子害死制造冤案骗钱,这次打错主义了吧!戏唱不下去了,天天在网上像疯狗一样乱咬。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4-12-18 08:48
请大家文明上网,不知道真相不要胡乱猜测,更不要恶意攻击任何人,一切按证据说话,楼主有冤情继续申诉,网友有质疑,也很正常,但必竟不是当事人,肯定有很多内情不清楚,所以评论应该公平,不然为别人的事情让自己亲人挨骂,多不好。理解楼主!!!








发表于 2014-12-18 08:58 |
手机用户 182.48.101.x 发表于 2014-12-17 23:40
痛饮倭寇血网友请你自尊自重,你天天以不同的网名回帖被网友骂你王八,杂种,日本鬼,你不知羞耻反以为荣。

冤枉你了?可以申诉啊!看看究竟你们冤不冤。

发表于 2014-12-18 09:10 |
杀人偿命,欠债还钱。现在此人是命也不偿,钱也不赔,就连一点点对死者的歉意都看不出来,还要否定审判,还想篡改事实,此行为和日本鬼子无异,必将遭到全人类的强烈谴责。

发表于 2014-12-18 09:53 |
我觉得公安系统弱智多,凭直觉办案,我就是一受害者,因为我是冤枉的,所以他们也只能关我看守所几天。本来想控告哪些弱智,但是事情也不大就算了。但是总有不幸的人被冤枉关上几年或者冤死。
建议公安们还是别违着良心办案,实事求是,认真负责,还小女孩和小男孩一个公道,不要种下仇恨的种子。我现在看到公安的人都觉得恶心,主要是有一部分警察确实不像话。

发表于 2014-12-18 12:35 |
   公安不是在回帖吗?为什么不把资料拿出来呢?资料中因为是不完整的,好多剪截了的,娃儿的确是被关在公安局审问的哈,(楼主不是怕赔偿,是要找到真凶,)假如是楼主娃儿干的,人家用一次又一次的上述吗?人家不是自己搬石头砸自己的脚啊?人家没有疯哈。各位网友,你们说是吧。。。。。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4-12-18 14:46
请大家文明回帖,法律是公证的。呼案当事人被冤枉小18年,还是平反了。一些人为了自己的仕途,宁愿昧着良心办事,冤枉好人,今朝终于倒霉的时候到了嘛。《刑事诉讼法》明确規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根据这一条規定可以看出,刑事案件是重实证,因为口供存在很大的不确定性,如:
嫌疑人受到了欺骗、威胁、诱导等等情形,证人也一样,也会受到上述情形的左右。所以如果嫌疑人或者证人翻供,那么就需要有进一步能夠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证明嫌疑人或者被告人有罪。否则就是证据不足。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4-12-18 15:15
明白人一看就知道是怎么回事。一个人在网上回帖,有用吗?真有冤就往上告,无冤则息诉。支持楼主。请大家文明明回帖。理性上网!!!!
发表于 2014-12-18 16:07 |
手机用户 117.136.15.x 发表于 2014-12-18 15:15
明白人一看就知道是怎么回事。一个人在网上回帖,有用吗?真有冤就往上告,无冤则息诉。支持楼主。请大家文 ...

有冤就往上告,无冤则息诉。这个观点比较理智,我同意。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4-12-18 16:07
痛饮倭寇血网友一看就是谋杀小女孩的凶手,为了不受法律制裁,祸嫁他人,为了36万元巨款天天在网上乱咬人,有本事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吧!没本事就闭上你的臭嘴,现在是共产党天下不是巴中(公检法)的天下。
发表于 2014-12-18 17:18 |
北京手机网友是罪犯亲属,想不负刑事责任后、再赖掉民事赔偿责任,大家都明白。当时,不可能哦。判决生效后,受害人可以申请强制执行。你去跳河吧,没有盖盖!:P:P:P
发表于 2014-12-18 17:21 |
手机用户 182.48.101.x 发表于 2014-12-18 16:07
痛饮倭寇血网友一看就是谋杀小女孩的凶手,为了不受法律制裁,祸嫁他人,为了36万元巨款天天在网上乱咬人, ...

你越回帖,这个帖子越热,好!我们就看,杀了人没有偿命,还不赔钱。天下哪有这样的道理!陪你玩!!!
发表于 2014-12-18 17:46 |
之前就看过这个帖子,不说什么,持续关注,!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4-12-18 18:06
sp一个。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4-12-18 18:07
sp一个。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4-12-18 18:20
有人就是sp一个,还自以为有多了不起。

发表于 2014-12-18 19:32 |
人命关天、还是慎重的好,这几年全国搞的冤假错案也实在是多,希望通江县公安局能认真对待!
发表于 2014-12-18 21:29 |
手机用户 117.136.15.x 发表于 2014-12-18 14:46
请大家文明回帖,法律是公证的。呼案当事人被冤枉小18年,还是平反了。一些人为了自己的仕途,宁愿昧着良心 ...

如你所说,“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就是说,有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不足为信;当事人不能证实自己有罪,对吗?。你难道不知道,你们家人(可能还有你),交代了些什么?你真是杀人犯亲属,我们还有些同情。毕竟,那个娃娃也小娃娃。如果你们真要炒,老子奉陪。毕竟,你们是凶手亲戚,你怎样骂我,大家都懂。坏人都标榜是好人,可是好人肯定不会杀人。对吗?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4-12-18 22:26
痛饮倭冠血网友是傻B-个,这几天看见内蒙冤案成了疯狗了,在网上乱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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