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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众呼声] 宜宾市翠屏区法院应敬畏法律,使所办案件有法可依,经得起法律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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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2-18 13:4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宜宾市翠屏区法院应敬畏法律,使所办案件有法可依,经得起法律检验
       案情简介:翠屏区法院将在11月7日通过宜宾市汇通排卖公司登广告拍卖我夫妻在宜宾市小北街一号楼的三层门面、市值达9000万元一案在网上举报后,该院避重就轻地以没有人在拍卖公司报名竟拍为由,要挟叫我夫妻写下“承诺”认可后,又于本月18日再次在报上刊登广告称将在本月30日再次公开拍卖我夫妻以上财产。对区法院在选泽评估公司评估我夫妻商品房中存在重大错误的与法相悖的行为,我夫妻再次附身份证借互联网呼喊法律公平公正!

    1、建设部2005年颁布的第142号即《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三条强制性规定
:“房地产估价机构,是指依法设立并取得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的中介服务机构”之规定和第七条强制规定的,“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等级分为一、二、三级”,并且一、二、三级的营业执照必须要具备“有房地产估价或者房地产评估字样”。可翠屏区法院委托的成都宏涛价格评估咨询公司(以下简称:咨询公司),其经营范围根本就不涉及房地产评估的主体资格,其作为房地产评估是名不正、言不顺的。而真正名正言顺的必须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的房地产评估公司。而咨询公司顾名思义,是与房地产评估粘不上边的。并且在成都市锦江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的经营范围里,找不出一个字表述其有房地产评估的权力。(见咨询公司营业执照)。附:建设部2005年颁布的第142号即《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
      2、《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即[发改办[2008]1400号文件同样硬性规定:“评估机构的业务范围应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的注册登记内容为准”之规定,再结合所谓的咨询公司营业执照上的经营范围,同样,咨询公司的经营范围同样不涉及房地产评估的主体资格。附:《[发改办[2008]1400号》。

     3、翠屏区法院出具的《宜翠法技(2014)评字第18号》委托书给咨询公司的时间为2014年6月17日,而成都市锦江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颁发给咨询公司营业执照的时间则是2014年7月17日。足见翠屏区法院发出委托书时,咨询公司的营业执照“还未激活”,并且休眠达8年之久。不言而喻。其是在有了这个牟取利益的业务后,咨询公司才慌忙去成都市锦江工商行政管理局注的册。其中暇疵——令人猜想的空间无穷!!!附:咨询公司沉睡八年的营业执照一份。
    4、翠屏区法院委托的咨询公司作为评估机构的程序存暇疵,《评估报告》中没有反映出是经过什么程序决定由咨询公司作为评估机构的表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五条,即
“评估机构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后经人民法院审查确定;协商不成的,从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或者被执行人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确定的评估机构名册中,采取随机的方式确定(例如:摇珠、抓阄等)”的规定,显然,在本案中,翠屏区法院是没有经过合法、公正的程序确定咨询公司从事评估的。因而,咨询公司作出的评估报告是没有法律效力的。
      综上所述,咨询公司的营业执照时间上严重存在暇疵,并且其从事房地产评估名不正言不顺,以及程序不符,所产生的评估结论(即我夫妻市值达9000万元的门面只被评估5300万)不但违背事实,更违背法律。举报人曾就翠屏区法院违法委托咨询公司凭估一事三次提出书面异议,可翠屏区法院从不给予一字回复。说到底,不具备房地产评估主体的咨询公司的作出的《评估报告》在评估程序以及评估内容上存在诸多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况而不具法律效力。为此,我夫妻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六条第二款,即
“当事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有证据证明评估机构、评估人员不具备相应的评估资质或者评估程序严重违法而申请重新评估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之规定三次提出重新评估,可翠屏区法院根本就不理睬!最还通过宜宾晚报登出于11月7日公开拍卖我夫妻财产,其评估拍卖违法行径令人揪心发指,特别是其违背法律的行为,和当前中央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今天,真是是可忍孰不可忍。在此12万分紧急的情况下,我夫妻不得不通过互联网向四川省政法委和四川省人民检察院并翠屏区人民检察院公开举报,请尽快严查严肃处理翠屏区法院经不起法律检验的评估拍卖行为!

                                                                           紧急举报人:王昔科 龙怀明

                                                       2014年12月18日急
                      附:1、举报人身份证

                              2、成都宏涛价格评估咨询公司营业执照
                              3、《[发改办[2008]1400号》。
                             4、《宜翠法技(2014)评字第18号》即翠屏区法院委托书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价格评估机构执业范围有关问题的复函
[img][/img]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文件

                       发改办价格(2008)1400   
广东省物价局:
你局《关于对价格评估机构执业范围予以明确的请示》(粤价(2008)118号)收悉。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一、你省肇庆永辉价格事务所有限公司是经我委审批认定的综合涉诉讼类价格评估机构。依据《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32号令)等有关规定,并按照申请机构的执业情况和从业人员的资格类别,该价格评估机构的执业范围应为,涉及国家利益和公众利益的各种有形财产和无形资产价格评估,及当事人委托的涉诉讼财物价格评估。
二、鉴于价格评估业务涉及的范围广,各价格评估机构的业务范围不一,不宜明确每一价格评估机构的具体评估范围。评估机构的执业范围应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的注册登记内容为准。
特此复函。

二零零八年六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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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4-12-18 17:27 | 显示全部楼层
同我的名字一样,真是不能忍了!
 楼主| 发表于 2014-12-18 19:13 | 显示全部楼层
:@:@:@:@不能忍了!
 楼主| 发表于 2014-12-18 20:46 | 显示全部楼层
执法者应做有法可依的带头人,而不是相反!
 楼主| 发表于 2014-12-18 21:18 | 显示全部楼层
依法公平公正办案,使每一个案件都办成铁案而不是错案!
 楼主| 发表于 2014-12-19 08:00 | 显示全部楼层
依法治国,是中国今后、长期的一项国策。必须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有法必依!
 楼主| 发表于 2014-12-19 13:22 | 显示全部楼层
阳光司法,公正司法,有法必依,是法院公信力的标尺!

发表于 2014-12-19 13:35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 你好 若需帮助 请联系QQ491684483

发表于 2014-12-19 14:56 | 显示全部楼层
看看
 楼主| 发表于 2014-12-19 18:58 | 显示全部楼层
:@:@:@:@
 楼主| 发表于 2014-12-20 08:54 | 显示全部楼层
执法者应做有法可依的带头人,而不是相反!
 楼主| 发表于 2014-12-20 10:03 | 显示全部楼层
执法机关绝对不能有法不依!
 楼主| 发表于 2014-12-20 12:15 | 显示全部楼层
执法者应忠诚法律,敬畏法律,依法办案!
 楼主| 发表于 2014-12-20 15:33 | 显示全部楼层
没背景没地位的老百姓,在受到不公平时,只有来互联网呼救了,真是悲哀!
 楼主| 发表于 2014-12-20 17:07 | 显示全部楼层
绝对关注本案到底!

发表于 2014-12-20 18:19 | 显示全部楼层
顶一下
 楼主| 发表于 2014-12-20 18:22 | 显示全部楼层
小民的呐喊,愿苍天有眼!
 楼主| 发表于 2014-12-20 21:20 | 显示全部楼层
而且,这个成都宏涛价格评估公司就在宜宾,并且是在收到法院委托书一个月后,才去成都省续办营业执照!
假如没有这个业务,营业执照还会续办吗?
 楼主| 发表于 2014-12-21 08:13 | 显示全部楼层
敬畏法律,依法办案是司法机关必须恪守的底线!
 楼主| 发表于 2014-12-21 13:46 | 显示全部楼层
必须全力维护建设部《房地产评估管理办法》的法律尊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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