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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众呼声] f教育需要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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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2-20 07:44 | |阅读模式
四川省教育厅 四川省发展改革委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审计厅  四川省新闻出版广电局关于转发教育部等
五部门关于2014 年规范教育收费治理教育乱收费
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市州教育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审计局、新闻出版广电局、各普通高校:
现将《教育部等五部门关于2014年规范教育收费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的实施意见》(教办〔2014〕6号)转发你们,并根据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规范中小学招生和办学行为。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严格执行《四川省教育厅关于转发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小学升入初中免试就近入学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川教函〔2014〕144号),规范初中招生行为。要按照《四川省教育厅转发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开展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减负万里行•第2季”活动的通知》(川教函〔2014〕223号)的要求,认真开展减负万里行第2季活动,规范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办学行为,切实减轻学生课业负担。
要严格执行公办普通高中招收择校生政策,压缩“三限”招生比例。2014年,每所学校招收择校生的比例最高不得超过本校当年招收高中学生计划数(不含择校生数)的10%。
各地要按照国家五部门的文件要求,坚决治理中小学补课乱收费行为。要把“课堂内容课外补”、学校组织参与有偿补课、教师在社会培训机构对学生有偿补课、学校通过社会培训机构变相开展有偿补课、以家长委员会形式组织有偿补课等问题作为治理工作重点。凡学校有集体补课收费行为,校长先免职,然后再追究其领导责任。
二、规范高校招生和收费行为。要深入推进高校招生“阳光工程”,按照《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推进高校招生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教学函﹝2013﹞9号)要求,扩大信息公开范围和内容,做到“十公开”,即招生政策、招生资格、招生章程、招生计划、考生资格、录取程序、录取结果、咨询及申诉渠道、重大违规事件及处理结果和录取新生复查结果公开。各级招生部门和相关学校要严格按有关要求,做好包括自主选拔录取、保送生、艺术特长生、高水平运动员、可享受录取政策照顾的考生,以及其他具有报考农村贫困定向专项计划、地方高校招收农村学生专项计划和省属院校免费师范生等特殊资格要求考生的公示工作,加大社会监督力度。
各地和高校要严肃招生工作纪律,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强化高校招生监督监察,严格落实高校招生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各高校要向社会公开承诺并严格做到不降低标准违规指名录取学生,不收取与录取或专业调整相挂钩的费用。高校要将预留招生计划的使用原则、办法、标准和录取结果向社会公开。对未认真履行工作职责、违反工作规定和纪律的单位和人员,依照《教育部关于实行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责任制及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强化对高水平本科自主招生、高职单招以及其他特殊类型招生的监管工作。主要对高校招生管理制度的完备性、廉洁性、合法性及其执行情况进行检查,重点检查考务安全保密、集体决策以及信息公开等方面制度建设及执行情况。加强对招生过程和招生结果的监督检查,适时组织开展专项检查。要严厉打击违规辅导、面试请托、违规录取等暗箱操作、徇私舞弊、以权谋私以及违规收费等行为。对其涉嫌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惩处。
各地各校和各级招生考试机构要严格执行国家和省的收费标准,招生简章和招生宣传中公布的学费标准必须明示,且不得超过物价部门批准的最高标准。严禁将提前交纳学费等费用作为是否录取或确认录取考生的依据。高校学费、住宿费、自考助读班、应用型自考班学生等其他办学形式学费一律按学年收取,不得跨学年预收。收费票据管理必须严格按省级财政部门有关规定执行,严禁将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与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或税务发票相互串用。
三、进一步清理规范教育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各地要严格落实国家和省对教育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管理规定,严禁越权设立教育收费项目,严禁违规制定收费标准。凡现行收费文件与国家和省教育收费新政策不一致的一律废止。根据五部委禁止将教育教学活动、教学管理范围内的事项纳入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的要求,取消我省“城市小学自愿托管费”、高中阶段以及城市初中自行车自愿停放费“。学生自行车管理属于校园安全保卫的内容,其发生的费用原则上应由学校承担,鉴于大中城市部分学校面积狭窄,没有为学生提供自行车停放的条件,确需租用校外空地停放学生自行车的,按照属地原则,由当地根据实际情况研究解决。
对享受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的试点学校,实行食堂供餐的,可统筹考虑国家补助资金,按照非营利和自愿原则收取伙食费,提供完善的午餐或晚餐。
四、严格执行收费公示制度和加强收费票据管理。学校所有行政事业性收费,必须办理《收费许可证》后,方可向学生收取。凡向学生收取的费用,必须进入学校的收费公示栏(牌、墙)。高校还要在校园网上公布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和举报电话等。遇有政策调整,应及时更新公示的有关内容。公示栏(牌、墙)和校园网要按照“长期、固定、醒目”的要求进行设置,凡收费公示设置不符合要求,且向学生收费的,按乱收费行为论处。收费票据管理必须严格按省级财政部门有关规定执行。目前的《四川省中小学、大中专院校专用票据》或《四川省政府非税收入通用票据》用于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不得用于代收费项目,代收费项目使用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服务性收费使用税务发票。严禁将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与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或税务发票相互串用。
各地各高校纪检监察机构要切实履行监督责任,加强对教育考试招生、收费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坚决纠正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和执行政策做选择、打折扣、搞变通等行为。要督促主管部门和业务单位落实“一岗双责”主体责任,严格过错问责和违纪追查,对发生违纪违法案件的,也要追查监管失察的责任,切实维护教育公平和群众利益。



省教育厅        省发展改革委        省财政厅   
省审计厅         省新闻出版广电局
                    2014年6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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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2-20 16: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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