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午打牌赢了,晚上有兴趣来看看麻辣烫,很仔细的的看了你们相关的几个帖子,我作为一名曾经的法律工作者,提出一下看法,大家来讨论一下,不喜勿喷!
1、在你们去年的判决书里,虽然南江法院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但查明的事实里已经对原告今年的诉讼请求的投资项目及投资事实做出了的肯定,是由于原告的诉求金额不详予以驳回,其实去年那个判决书是有问题的,原告在诉讼请求里并没有要求判金额,法院以金额不详予以驳回,理由很牵强!原告不应该撤诉!
2、从你们叙述和提供的依据及法院这次查明的事实来看,是政府引进海螺项目造成了你们双方的投资无法收回,作为企业的法人和当事人都应该积极的向政府部门要求赔偿,你们各自投资一定要有依据,在庭审质证中被告真的说是他虚拟的项目,那对被告是很不利的,说明那些项目是原告投入的,法院会依据你们的投资依据给予判决!
3、从这次原告的诉讼请求来看,里面并没有诉求那个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按照不诉不理的原则,法院是不应该给原告判的,原告诉求的看厂费,如果是实事求是的在发生费用,法院应该支持!
4、对于诉讼请求里涉及最多的补偿项目,就是修路和剥离的工程费,法院按照30%的比例来判,理由是很牵强的,这个补偿是由于政府的原因造成你们的投资损失,所以政府给你们双方各自投资的项目给予补偿的,不是给你们发的红包,也不是分红,你们应该按照各自的投资依据请法院予以核实,所以法院按照百分比来分割别人的投资是明显的错误!如果修路是原告投入的,应该是判给原告,是被告投入的,应该判给被告的!
以上是鄙人粗看资料发表的瘪言,欢迎同行予以斧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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