惊爆!绿岛银座开发商在未经过相关职能部门验收,未取得《竣工验收备案表》、《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建设工程质量认定证书》《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合格证》《实测面积登记表》等的情况下,擅自违法通知业主收房。2014年12月28日上午,造成收房业主乘坐小区电梯从16楼坠入6楼的事故!
《建筑法》第六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违反本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
(二)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
(三)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 ”
因此,我国法律均明确规定,商品房未经竣工验收合格,不得交付使用,如果开发商将尚未竣工验收合格的房屋交付使用,则其行为违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规定,该交房行为是无效的,开发商应当承担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 肯请,内江的父母官及相关职能部门的领导们!对开发商的违法行为依法严厉查处!维护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杜绝安全事故和群体事件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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