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立法行政化,行政立法部门化,部门利益法制化”,这是民众对一些地方政府立法乱象的揭示。良法善政,良法是前提。偏重维护部门利益的规章,难称良法,也难以获得民众的认同。当下之中国,与1978年法制恢复重建之时相比,已经从迫切需要“有法可依”中走出,到了更渴望以“科学立法”来保障良法出台的新阶段。
在立法法上,狭义的法律仅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的规范性文件。“依法治国”的意涵,并不是指地方政府借助于自己立法来治理治下的民众,而是要地方政府首先受制于国家法律,且不得逾越法律的界限。现行立法法在第8条明文设定了“法律保留”原则,其中“对非国有财产的征收”“民事基本制度”等,只能制定法律。这意味着,包括地方政府在内的所有行政机构都不能随意将“立法”之手伸向民众的钱包,或是突破上位法随意限制公民的合法权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