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法庭让半昏迷者趴桌上庭审 不许辩论竟称查明了案情 我家是特困家庭,江西省高级法院拒绝巡回审案,强行三次传唤我丈夫到该院审理强搬我家的血案。圣诞前2夜,我丈夫从赣州乘火车至凌晨1时多到南昌火车站,然后走夜路至凌晨4时到达江西省高级法院,在该院附近一酒店门外水泥地上坐等3小时多,冻僵了,之后来到该院食堂吹暖风,遭到驱赶,被赶出时一时气急,昏迷在食堂内,向我丈夫施舍1包子1馒头。进入法庭后,法庭让半昏迷的我丈夫,趴在桌上参加庭审,法庭不依法对庭审进行录音录像,不允许我丈夫辩论,未对章贡区政府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也不依法回避,但法庭竟然声称查明了案情!(见我丈夫签了名的庭审笔录)
我家被章贡区政府强搬的同时,被取消了3人的低保,已经一年半。打赢了低保官司后,章贡区政府下属单位拒绝执行判决。虽然某银行多给了我家4万5千元,我家不敢用(2014年12月1日,我丈夫主动还钱的时候,该银行拒收,吵了之后才同意收,结果银行未收,被该行职员骗了绝大部分),我家还是贫苦的交不起水电费被强行停电3个多月。在极端困难的情况下,我丈夫依规三次申请江西省高级法院到赣州巡回审案,但其视我丈夫没有申请,不予任何理睬,并三次“强行”传我丈夫至南昌开庭。
为了参加2014年12月24日在南昌的庭审,12月23日晚7时,我丈夫从赣州乘火车,至24日凌晨1时15分到南昌火车站。我丈夫在该站坐等约2小时,至凌晨约3时后,步行约1小时先至江西省高级法院,约凌晨4时起,我丈夫在该院附近的元农酒店大门右则水泥花坛台阶上坐等了3小时多,至早上约7时多,全身几乎冻僵,人已不清醒……我丈夫来到该院食堂后,找到一空调暖气正对着吹的位置坐下,吹了约5分钟,有人来驱赶我丈夫,我丈夫又恨又气(对法院,不是对食堂工作人员),一时气急攻心,也可能是原来身体太冷了突然被暖风吹,竟然昏迷,趴在饭桌上。不知什么时候被人唤醒时,我丈夫觉得自己又昏又饿……隐约地听人说送两个包子给我丈夫,我丈夫本能地点了点了头,不久此人便拿来了1包子1馒头,送给我丈夫,并要求我丈夫离开。我丈夫感谢其,在众人面前,向其鞠了两躬,迷糊地离开了食堂……进入法庭。
在江西省高级法院法庭中,我丈夫半昏迷地在趴桌上参加庭审,法庭不依法对庭审进行录音录像,不允许我丈夫辩论,未对章贡区政府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但法庭竟然声称查明了案情!(见我丈夫签了名的庭审笔录)
江西赣州市章贡区九华阁5号(现在春江花月30栋1单元103房)
李燕
手机:15570070204 2014.12.28
更详细的情况见下两文
《刘鸿龙魏春香2014年12月24日(2014)赣行终字第35号案庭审补充辩护词》
(2014)赣行终字第35号案法官 王芬 陈雯雯 郑红葛:
上诉人申请了法官王芬、陈雯雯回避,复议申请了陈雯雯回避,但你院违法决定他们继续审理本案,致使2014年12月24日上午8时45分在你院第6审判庭对本案进行的庭审,存在严重的集体违法、违纪,上诉人于2014年12月25日又用挂号信XA12983758336向你院提交了申请审判长王芬、审判员陈雯雯、代理审判员郑红葛、书记员张建平、记录员刘鹏回避的申请书。现对庭审及其他问题发表如下补充辩护:
一、法庭虚构“对被上诉人证据进行了质证”、“补充争议焦点进行了辩论”、“案件已经查清”
庭审中审判长问上诉人:你们对上诉人提出的补充争议焦点(即:被上诉人强搬九华阁5号是否违反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八条,《行政强制法》第十八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民法通则》第75条;上诉人的实体权利是否受到了侵害;实体权利未受到侵害,是否属于应当驳回的情形),是否有异议?
被上诉人说:没有。
实际是庭审中,未对上述焦点进行辩论!
庭审快结束时,上诉人说:法庭没有进行辩论,合议庭也没有发表意见。本案的争议焦点是上诉人强搬九华阁5号是否违反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八条,《行政强制法》第十八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以及《民法通则》第75条,这些被上诉人应该予以答复,合议庭也应该发表意见。
被上诉人不答,且非常荒谬地说:坚持答辩状的意见,不再重复。
实际是被上诉人从来未答过或者辩论过上述问题。
审判长针对此不由分说,且虚构地说:“本案经过各方当事人的举证、质证和辩论,案件的主要事实已经查清……庭审结束!”
实际是双方当事人在一、二审中,从未对被上诉人章贡区政府提交的所有证据进行质证!也未对上述补充争议焦点等进行辩论!!!所谓的“案件的主要事实已经查清”也是为其欲违法判决编造的。
(以上对话,见上诉人签了名的庭审笔录)
二、未依法对庭审进行录音录像 在此“庇护”下大胆违法
书记员或者其他工作人员未告知诉讼参与人进行了庭审录音录像。上诉人由于处于半昏迷状态,极其打瞌睡,长期趴在庭审上诉人桌上(见下第六条),一时想不起其的这一行为违规,而在庭审了一段时间后要求法庭对庭审进行录音、录像。合议庭不肯,数次欲“强行”审案,遭到上诉人的强烈拒绝,审判长为此宣布休庭5分钟,休庭后可能是经过领导的批准,宣布由于该院设备条件不好,不进行录音、录像(见庭审笔录)。为此,申请人提出用手机等简单工具录音录像,未采纳!王芬、陈雯雯、郑红葛、张建平、刘鹏正是在此无录音、录像“庇护”下进行集体违法、违纪的(实际肯定录了音、像,只是怕追究违法、违纪责任时查到证据,故意说没有录音录像),他们的行为违反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庭审活动录音录像的若干规定》(法发〔2010〕33号)
第三条第1款:“庭审录音录像应当由书记员或者其他工作人员自案件开庭时开始录制,并告知诉讼参与人,至闭庭时结束。除休庭和不宜录音录像的调解活动外,录音录像不得间断。书记员应当将庭审录音录像的起始、结束时间及有无间断等情况记入法庭笔录。”,第2款“书记员应当将庭审录音录像的起始、结束时间及有无间断等情况记入法庭笔录。”
第五条第1款:“人民法院应当使用专门设备存储庭审录音录像,并将其作为案件材料以光盘等方式存入案件卷宗......”,第2款:“庭审录音录像的保存期限与案件卷宗的保存期限相同。”
三、庭审笔录被删除(或部分未记录全)
庭审结束时,王芬、陈雯雯、郑红葛、张建平、刘鹏,以及被上诉人的两代理人,全部离开了法庭,可能集中到该院打印室之类的地方,讨论修改电脑中的庭审笔录。之后刘鹏一人回来了,上诉人问其,为什么这么久都打印不出庭审笔录,其狡辩说,机器设备老旧不好用。最终可能用了15分钟,才拿来了庭审笔录。上诉人能记起被删除或未记录的庭审笔录有:
1、上诉人说,法庭应当对当事人(仅上诉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后发表评议(包括对证据的三性的认定),如果合议庭一时拿不出评议意见,可暂时休庭,进行合议,合议之后再开庭发表评议。法庭不对质证后的证据发表评议,法庭有什么用?法庭是审案的,不对质证后的证据发表评议,光让双方当事人发表意见,法庭审什么案?有什么用?
2、上诉人提出了补充争议焦点,审判长说,此补充争议焦点为本案争议焦点。
3、审判长对陈雯雯不回避作出的解释,上诉人和法庭发生强烈争论说的话。
4、陈雯雯说上诉人提交的要其回避的证据录音是假的。上诉人说,你院对你回避的决定书、回避复议决定书,没有任何具体的理由,均未提此理由!
(陈雯雯不是行政诉讼被告,故根据谁主张谁举证原则,陈雯雯应当对该录音证据鉴定,不鉴定而发表此言,为荒谬之言)
5、上诉人说,上诉人提出了证据、依据,证明被上诉人的证据和依据不能作为法院认定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证据、依据。法庭或被上诉人能拿出理由,证明上诉人的证据、依据不成立,上诉人可以对被上诉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但被上诉人只解释了其提交证据时的情况,被上诉人和法庭均未提出任何理由,证明上诉人的证据、依据不成立。故上诉人不对被上诉人的证据进行质证。
四、证明法院违法的录音 不用提交声音文字记录 法庭未对证据播放认定
上诉人向法院提交的光盘中的录音、录像证据,不是为证明本案诉讼请求或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而是为证明审判人员违法、违规,这种证据不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2〕21号)第十二条的限制,所以上诉人只是在上诉状、辩护词中书面“提交”了该声音资料声音内容的文字记录,没有专门提交文字记录。
法庭未依法对该录音、录像进行播放认定,只是在书记员的电脑中点出,让人知道是什么录音、录像而已。法庭应当依法采信这些证据。
五、如果认为被上诉人违法判决其败诉 不用再开庭审理本案
如果法庭认为被上诉人违法,判决其败诉,则法庭认为案件的主要事实已经查清是对的。此种情况下本案确实可以不用再开庭审理,而可直接判决!(此案太简单,被上诉人违法一目了然,根本用不着审,书面审查即可),否者,请再开庭审理,特别要让双方当事人对上述“补充争议焦点”等进行辩论,并由合议庭发表评议(包括对证据的三性的认定)。
六、三次申请巡回审判不予任何理睬 上诉人庭审时半昏迷
上诉人被取消低保一年半,打赢了低保官司,被上诉人的下属单位拒绝执行,上诉人因交不起水电费被强行停电3个多月。在极端困难的情况下,上诉人依规三次向你院申请到赣州巡回审案,你院视上诉人没有申请,不予任何理睬,并三次“强行”传上诉人(第二次通过一审法院通知取消)至南昌开庭。
为了参加庭审,2014年12月23日晚7时,上诉人从赣州乘火车,至24日凌晨1时15分到南昌火车站。上诉人在该站坐等约2小时,至凌晨约3时后,步行约1小时先至你院,约凌晨4时起,上诉人在你院附近的元农酒店大门右则水泥花坛台阶上坐等了3小时,至早上约7时多,全身几乎冻僵,人已不清醒……上诉人来到你院食堂后,找到一空调暖气正对着吹的位置坐下,吹了约5分钟,有人来赶上诉人,上诉人是又恨又气(对你院,不是对食堂工作人员),一时气急攻心,也可能是原来身体太冷了突然被暖风吹,竟然昏迷,趴在饭桌上。不知什么时候被人唤醒时,上诉人觉得自己又昏又饿……隐约地听人说送两个包子给上诉人,上诉人本能地点了点了头,不久此人便拿来了1包子1馒头,送给上诉人,并要求上诉人离开,上诉人感谢其,在众人面前,向其鞠了两躬,迷糊地离开了食堂……进入庭审。
七、法庭虚构权力 编造当事人、旁听者庭审录音录像可以拘留
书记员在庭审宣布法庭纪律时说,当事人、旁听者录音录像(严重者)可以拘留(见庭审笔录),这是对国家法律严重藐视。规定当事人、旁听者不能录音录像,都没有法律依据(只有最高法院早期涉嫌违法的规定)!
此致。
上诉人:
2014年12月26日
《二次强行让犯罪嫌疑人审被害人案铁证!!!》
江西高级法院二次强行让犯罪嫌疑人审被害人案,铁证如山!上述案子系第二次让犯罪嫌疑人审被害人案!!现在全国正在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江西则刚刚启动了为期3个月司法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大调研,对于江西高级法院这种违纪、违法行为,党中央、国务院应高度重视!
江西省高级法院法官葛伟、陈雯雯、万进福在审理涉及我家拆迁的“(2013)赣行终字第1号”以及“(2013)赣立终字第48号”两纠纷案期间,2013年4月15日我家向前一案寄了《紧急请求制止章贡区政府实施私闯民宅罪、破坏公私财物罪》一文,2013年5月6日我家向后一案寄了《章贡区政府欲越过法院非法行使强制迁出房屋权》一文,他们在明知章贡区政府会非法强搬我家九华阁5号房时,不履职,边审案边纵容其非法强搬!从而涉嫌私闯民宅罪、破坏公私财物罪等(从犯)、以及渎职侵权罪!
“(2013)赣行终字第1号”案审理的是:章贡区政府在郁孤台地块包括九华阁5号房在内的“所有”拆迁征地违法等。审理时间为:2013年1月9日至2013年4月12日。但实际审理完的时间被往前写了。江西省高级法院是在收到了我丈夫2013年4月15日用挂号信向其寄的《紧急请求制止章贡区政府实施私闯民宅罪、破坏公私财物罪》后作出该案裁定,并于4月19日送达给双方当事人的。
“(2013)赣立终字第48号”案审理的是:章贡区政府和赣州市公房管理处终止(家九华阁5号)租赁合同及拆迁违法”(见该案立案通知书)。审理时间为:2013年4月18日至2013年7月2日。
上述两案的法官是相同的三法官。2014年5月24日,上述两案(后一案则肯定在审理)三法官竟然纵容章贡区政府对我家九华阁5号实施了强搬,从而涉嫌私闯民宅罪、破坏公私财物罪等(从犯)、以及渎职侵权罪!
我丈夫多次申请,以及复议申请他们回避,他们均不依法回避。江西省高级法院几乎每次都一样地对我丈夫向法院提供的,要求其回避的的证据、依据,特别是上传在互联网向公众公开了的证据都视而不见,霸王强上弓地,不引用任何证据依据地,用类似“本院院长认为,申请人提出的回避申请,没有事实根据,也不属于法定的回避情形,依法不成立。”一句话,驳回我丈夫的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