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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陵区信访局,商务局:嘉陵区农贸市场开发商欺瞒坑害业 主,你们到底管不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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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21 09:06 | 显示全部楼层
退掉嘛

发表于 2015-1-21 10:59 | 显示全部楼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03年3月24日第十四条  出卖人交付使用的房屋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面积不符,合同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以下原则处理:(房屋面积差异的处理) (一)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据实结算,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的,不予支持; (二)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的,应予支持。买受人同意继续履行合同,房屋实际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按照约定的价格补足,面积误差比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所有权归买受人;房屋实际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及利息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面积误差比超过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67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6月1日起施行。                  二○○三年四月二十八日

发表于 2015-1-21 11:00 | 显示全部楼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03年3月2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67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6月1日起施行。
                 二○○三年四月二十八日

第十四条  出卖人交付使用的房屋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面积不符,合同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以下原则处理:(房屋面积差异的处理)
(一)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据实结算,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的,不予支持;
(二)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的,应予支持。买受人同意继续履行合同,房屋实际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按照约定的价格补足,面积误差比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所有权归买受人;房屋实际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及利息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面积误差比超过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

发表于 2015-1-21 11:36 | 显示全部楼层
对,坚决维权到底。。。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5-1-22 15:19
现在该项目已停工,主要是开发商不付工程款

发表于 2015-1-23 17:12 | 显示全部楼层
手机用户 182.142.220.x 发表于 2015-1-20 22:12
楼主好,你最后签合同了吗,金界的业主们现在什么情况呀,好像没有修啦

我也买了一个商铺,合同签了,还没拿到手

发表于 2015-1-23 17:46 | 显示全部楼层
该管就要管

发表于 2015-2-26 13:52 | 显示全部楼层
春节看了,典型的烂尾。该项目因借贷纠纷已被嘉陵区法院查封,在市国土局网站可以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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